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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发卡收单转接利益分析

添加时间:2022-06-11

  银行卡组织在银行卡产业中处于枢纽,作为联结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的平台,卡组织建立了一个能够供广大持卡人使用的、覆盖众多商户及各类终端的网络,用以满足持卡人及商户的支付需求,并形成了一个双边市场,具有明显的外部性。通过这一网络,产业各方的利益得以协调,最终使所有参与者都受益。

  银行卡产业的这些特性决定了银行卡产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产业的特征,银行产业也因此拥有独特的定价机制和利益分配模式。

  1、银行卡产业特征

  双边市场是指由一类可称为平台型企业的运营商通过一定的价格机制向基于平台交易的双方(如消费者和商户)出售平台产品或服务,并努力促成它们在平台上实现交易的市场结构。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平台的运营者同时运作两个需求相互依赖且相关程度很高的市场,并使双方交易发生。

  银行产业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市场,银行卡组织成为双边市场中的平台运营商,负责搭建平台连接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成为两边市场的终端用户。只有当消费者和商户对银行卡的需求达到某种平衡时,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才能从中受益,银行卡组织平台才能正常运转,银行卡的价值才能体现。

  外部性是指每一个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都能使其他用户受益或遭受损失的现象。如果给其他用户带来收益,可称之为正外部性,反之则为负外部性。网络型或平台型经济通常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

  银行卡产业的外部性表现在:一是受理银行卡的商家越多, 持卡人可以越方便地持卡消费,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价值增加。反过来,持卡人越多,受理银行卡为商家带来的价值越大;二是持卡人和商户几乎总是由于对方使用银行卡而受益,当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非现金支付时,商家因节省现金管理等成本而获利,反之, 当商家受理银行卡支付时,持卡人节省了提现等成本。

  2、银行卡定价机制

  1.非对称性定价

  在银行卡双边市场中,由于持卡人和商户之间存在需求互补性,网络平台的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网络平台常常根据市场条件的不同,通过利益关系向某一方倾斜,以吸引其参与到该网络中。

  在开放式银行卡网络中,商户通过受理银行卡可节约成本,提高资金安全,扩大客户群,促进销售收入,获得了更多的实质性收益,所以银行卡交易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商户,而持卡人付费很少甚至不用付费,同时还享有其他优惠服务。

  2.以交换费为基础的定价

  银行产业的外部性导致银行卡网络两端的用户无法进行成本转嫁,只能依靠平台运营商来平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如发卡机构无法将交易数据处理成本转嫁给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无法将受理银行卡的成本直接转嫁给持卡人等。为了保证银行卡网络的有效运作,银行卡交换费应运而生。

  交换费是指发卡机构因向消费者发行银行卡及提供相应服务而从收单机构处获得的收入。收单机构制定商户扣率,并根据银行卡每笔交易的一定比率向发卡机构支付交换费。银行卡组织通过制定和调整交换费实现资源从收单市场向发卡市场的转移,以使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均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保障。

  因此,银行卡组织制定的交换费成为银行卡定价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以协调双边市场的发展,促进产业全面健康发展。

  3.开放式银行卡网络的定价模式

  在开放式银行卡网络中,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组成发卡市场,特约商户和收单机构组成收单市场。持卡人申领银行卡后,在用卡过程中,向发卡机构支付一定的卡费f(如年费)。收单机构和商户构成收单市场的供需双方,收单机构和商户通过POS协议形成战略关系。

  收单机构因向商户提供有关设备、负责设备维护及承诺付款等服务而获得收单收益,即商户扣率m ,收单机构扣除收单服务费后,将剩余交易金额支付给商户。收单机构的支出包括支付给发卡机构的交换费和支付给银行卡组织的转接费。

  如图1所示为开放式银行卡网络的定价和收费模式,当持卡人在商户处选购金额为p的商品或服务并刷卡支付时,发卡机构从持卡人账户扣除相应的金额p。收单机构将购物金额p扣除商户扣率m后的资金p一m支付给商户,并支付交换费a给发卡机构。此外,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还需向银行卡组织支付网络转接服务费t。在我国,网络转接服务费仅由收单机构向银行卡组织支付。

开放式银行卡网络的定价和收费模式

图1 开放式银行卡网络的定价和收费模式

  可观,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扣率是由发卡行收取的交换费,卡组织收取的转接服务费、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构成。在整个交易中,卡费和商户收单扣率是由两个市场分别决定,交换费一般由银行卡组织设定。

  4.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利益分配

  银行卡的刷卡手续费涉及三家利益,包括发卡行固定收益、银联网络服务费、与收单机构的收益。收单机构将其作为跨行业务中交易成本的一部分, 并结合自身在业务开展中对设备、人 力的投入成本,以及对商户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与商户自主协商签订协议,获得商户回佣,再由利益各方对此笔收入进行利益分配。

  2004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126号文件《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分配办法》)开始实施。《分配办法》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统一了发卡行和银联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办法。

  银行卡产业的供给方由此针对不同的商户实施了价格歧视。银联对银行卡服务的定价方案,在程序上需要经过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的审查,被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200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126号文件中规定了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机构收益(交换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转接费)方式。每笔商户结算手续费,发卡机构获得的固定收益和银联收取的固定网络服务费。

  具体规定如下: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涉及发卡行,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统称收单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

  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每笔商户结算手续费,发卡行获得的固定收益和银联收取的网络服务费执行如下标准,参见表1。

  (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 ,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 ,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3)在上述(2)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类特殊行业或商户, 现阶段可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比例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方式予以适当优惠:

  ①对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

  ②对航空售票、加油、 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③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表1 商户分类标准及收益分配标准

商户分类标准及收益分配标准

  根据该分配办法,发卡机构、转接机构(即银行卡组织)和收单机构的利益分配比例为7:1 :X,即发卡机构和转接机构从交易额中提取的交换费与转接费之比被固定为7:1,其具有硬性规定的性质。

  而收单机构的收益则由其和商户以谈判的方式来确定,体现了人民银行对市场运作机制的充分尊重,所以,未定的X值可以被认为是对银行卡服务的指导性定价结果。

  7:1:X利益分配机制固定了发卡机构与转接机构的收益,没有规定收单机构的费率,这是银行卡分润机制的重要调整,是银行卡服务定价机制走向市场化的重要标志。

  在这种分润方式下,银行卡服务的收单机构在开发商户的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成本、市场需求状况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扣率水平;并且收单机构成为剩余索取者,与商户谈判确定的费率越高,扣除掉发卡机构与银联的固定收益后,所剩余的部分也越多,这种制度安排不仅给收单机构以足够的激励去拓展受理市场,也为收单机构弥补各项收单成本,加大对受理市场的建设和投入,实现收单市场服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收单盈利模式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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