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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问题与政策建议

添加时间:2022-08-29

  一、相关概述

  (一)跨境电商概念及业务模式

  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简称,是指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凭借互联网技术以相关平台为媒介,通过支付结算、跨境物流等环节送达商品,完成交易行为的一种从传统贸易升级而来的新型交易方式。相较于传统贸易,跨境电商呈现出无交易边界、无形交易和即时交易三个特点,即借助互联网技术,解除了交易的地域限制,让交易随时可发生,并通过数据传输方式实现交易电子化、无形化。

  按照贸易方向不同,跨境电商包括跨境进口电商和跨境出口电商两种模式。根据中国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为1.69万亿元,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

  从跨境电商进出口结构来看,出口占比66.27%,并且增长势头强劲,占据主导地位。按照业务模式不同,我国跨境电商主要包括B2B(企业到企业)和B2C(企业到消费者)两种业务模式,B2B主要为企业之间的大额交易,B2C则为零售跨境电商交易。B2C模式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减少了中间交易环节,相比B2B模式更为灵活,有助于培育中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CCG《B2C跨境电商平台“出海”研究报告》显示,B2B模式占跨境电商贸易的主要部分,但B2C模式交易规模增速较快,即便是在2020年1-9月新冠肺炎疫情最为严重的情况下,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仍同比增长了17%,B2C模式成为疫情下中国稳外贸的重要支撑。因此,本文主要研究B2C跨境出口电商收款相关问题。

  (二)B2C跨境出口电商收款方式

  B2C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以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为主,通过在平台上开设店铺向境外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服务。目前,中国跨境出口电商入驻的主流电商平台包括亚马逊、e Bay、全球速卖通、Wish等。

  B2C跨境出口电商在平台上的收款方式大致有三种:境内卖家银行账户直接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和跨境电商平台全球收款。境内卖家银行账户直接收款是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内卖家开设账户的银行直连,境外买家支付后,货款直接到达卖家银行账户。这种模式下电商平台需要分别对接不同的境内外合作银行。

  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是指境内卖家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通道进行跨境收款,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境外消费者收款后将货款换汇为人民币打至卖家境内人民币账户。该模式解决了跨境电商平台单独对接各银行的难题,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门槛。

  并且相对于其他收款方式,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流程简单、回款速度快等优势,非常适合小额、高频、对回款速度要求高的B2C交易,已成为B2C跨境出口电商主流收款方式。跨境电商平台全球收款是由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收款服务,卖家不需要申请收款账号,直接在平台绑定国内人民币账户即可收款。

  该模式无非是上述两种模式之一,如亚马逊平台与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支付合作开展的全球收款服务。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概述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服务,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提供非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促成境内外收付款人之间的贸易或服务交易,而提供跨境国家或地区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按照收款币种的不同,可分为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和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境外消费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的业务,需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收汇、结汇业务处理,兑换为人民币后打至商户境内银行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规定,从事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取得外汇局批准的跨境外汇支付牌照。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境外消费者直接以人民币支付的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收取的人民币货款打至商户境内银行账户。从事该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取得央行批准的跨境人民币支付许可。

  相较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跨境人民币支付不仅能够减少货币汇兑的汇差损失风险,还能够大大缩短结算周期。但由于我国B2C跨境出口电商业务市场目前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者主要使用美元、欧元等外币支付,因此,跨境电商收款业务以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为主。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现状

  (一)国家政策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发展

  跨境电商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务院和各部委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涉及海关、税务、支付等各方面,大力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积极引导跨境电商运营的规范化。

  如国务院自2015年以来先后设立了10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并陆续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不断优化完善跨境电商业务税收、检验、通关、支付等流程。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职能部委纷纷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制定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跨境外汇支付政策方面,2013年10月,外汇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允许17家参加试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展跨境外汇试点,为跨境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2015年外汇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并新增多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2019年,外汇局下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强调跨境支付业务合法资质和持牌经营的重要性,明确要求此前的试点机构需进行名录登记。

  2020年5月,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

  (二)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稳中有升,跨境收款规模持续增长

  自2013年外汇局发放首批17张跨境外汇支付牌照以来,我国持牌支付机构数量稳定增长,截至2021年6月,全国拥有跨境外汇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30家。持有跨境外汇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国际运输、旅游服务等领域跨境支付业务。

  根据易观《2020年中国跨境支付行业年度分析报告》显示,我国持牌支付机构展业范围仍以货物贸易为主,跨境电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依托发展的重要领域,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参与跨境电商中的B2C领域。

  随着国家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我国B2C跨境出口电商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根据中国海关数据显示,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额逐年增加,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额预计达到1 321.6亿元,预计同比增长40%。伴随着B2C跨境出口电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规模也持续增长。

2017-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总额

图1 2017-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总额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流程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的基本流程为境外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支付价款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资金汇入及结汇,将货款打至商户境内银行账户。要完成以上收款流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能在跨境电商平台收取外币,即外卡收单,需要一个合法合规的海外收款账号。第二要将外币汇入并结汇成人民币进入商户境内银行账户。

  要解决问题一,需要获得消费者所在国家/地区的金融资质,为商户创建合法收款账户,因此,该环节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有相关资质的境外机构合作,由境外合作机构为商户开通收款账号,完成外卡收单。

  2019年7月外汇局发布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常见问题答疑》中也明确了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业务可以与合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的业务模式。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即将外币汇款入境并结汇成人民币打至商户境内银行账户,这部分业务则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向境内合作银行申请结汇后完成。

  从以上业务模式可以看出,相较于境内平台商户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资金链更长,包括外卡收单、外汇资金汇入、结汇等多个交易环节,涉及境内和境外多个参与主体。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流程

图2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流程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流程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承担了商户的入网审核和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外汇结汇等职能,主要业务风险集中在商户准入和管理、业务合规性、与境外机构合作领域。

  (一)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对跨境收款商户准入和管理的监管政策尚不明确

  跨境收款业务具有“商户收单+外汇业务”的特点,虽然其中外卡收单由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外机构完成,但我国监管机构无法对境外机构进行收单业务监管,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承担了对跨境收款商户的源头管理,而商户的源头管理对于交易真实背景至关重要,因此对跨境收款业务的监管应当既包括对外汇业务的监管,又包括对商户收单管理等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管。

  但从支付结算监管制度来看,《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不包括跨境出口电商外卡收单业务。从外汇监管制度来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的法定监管主体为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主要监管文件是外汇局发布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主要偏重于外汇业务方面的监管,只要求支付机构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收款商户管理等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从现行监管框架和监管制度来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对商户准入和管理的监管政策也尚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

  笔者通过注册使用Ping Pong跨境收款服务发现其商户准入和管理存在两类问题,一是Ping Pong提供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两类收款账户进行注册,个人持身份证即可注册获得个人收款账号,绑定亚马逊平台商铺即可收款,Ping Pong并不审核商户经营背景的真实性,大大增大了不法分子冒充商户虚构商品交易进行洗钱、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

  二是Ping Pong收款账号信息与平台店铺信息互不验证,非法人申请注册的个人收款账号可以绑定平台企业店铺账号,即企业货款可以直接流入非法人个人银行账户,隐藏较大的逃税、洗钱风险。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和合规意识薄弱均易引发业务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跨境收款业务的核心,决定了其在保证交易安全、落实外汇管理政策和开展反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重要力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意识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风险。

  从支付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来看,由于跨境业务具有较高的复杂性,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客户身份证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技术水平和风控能力有限,难以有效识别并验证境外客户身份,也难以审核商户经营背景真实性。

  其对交易真实性核查的数据也限于获取如订单号、银行账号等有限的交易信息,无法获取全面完善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并且在实践中较难实现订单、报关单和物流单据的完全匹配,缺乏核实交易真实性的有效手段。从支付机构合规意识来看,支付机构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合规意识都远远低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其基于盈利等动机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的跨境外汇业务检查发现,第三方支付机构普遍存在虚构交易协助客户非法跨境转移资金、为非法平台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超范围经营跨境支付业务、分拆或超限额办理跨境支付等违规问题。

  (三)境内外机构合作模式易诱发信息数据保护风险和境外资金沉淀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交易主体信息和支付数据交互,发生客户资金境外沉淀,无疑增加了信息数据保护风险和客户备付金存管风险。

  一是信息数据保护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是通过网络在购物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外合作机构、相关银行之间发生信息数据交互,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商户信息接口给境外合作机构开立收款账户,交易过程中产生大量支付信息和交易数据进行交互和存储。部分信息安全机制不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进行信息储存和信息对接的某个参与主体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危害用户信息、财产安全。

  二是客户资金境外沉淀风险。沉淀资金主要包括在途资金和卖家暂存资金,由于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内外汇备付金账户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因此沉淀资金风险主要集中在暂存境外的资金上。这部分资金不受监管机构实时监管,容易引发非法挪用等资金管理风险,并且其短期异常流动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的监管框架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款业务本质上是“跨境结算+支付机构”的组成,因此在监管政策上需在支付机构监管和外汇业务监管双重着力。要做好央行与外汇局的监管职能划分,形成央行和外汇局“同时监管、各有侧重”的监管格局,同时健全央行与外汇局的业务协调机制,减少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减少跨境收款业务中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

  二是完善监管政策。明确跨境收款业务中外卡收单的具体监管政策,如明确商户入网资质审核要求,对收款账户的注册使用进行限制等。健全境内外机构合作领域的具体监管措施,如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暂存境外资金监管等。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四条跨境支付管理规定”和“第六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责任”,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以及违规处置办法。

  三是探索构建协同监管模式。加强与海关、税务等外部监管机构的合作联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的搭建,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数据共享,建立对交易环节可监控、可追溯的全口径监测体系,加大交易数据和可疑线索的分享力度,完善全面监管手段。

  (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的监管力度

  一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善自身风控体系,切实提升合规经营能力。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完善系统架构和系统功能,健全跨境收款业务内控机制,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力量,有效提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数据保护能力,及时管控异常及违规交易,主动上报可疑主体和交易。

  二是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申报以及与境外机构合作领域等业务合规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内控执行不严、技术能力薄弱、管理过于松懈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约谈、暂停业务、移交检查等方式进行惩戒。

  三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开展持续监测,动态调整筛查指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进行筛查,对大额高频收支活动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动态。

  四是压实合作银行审核责任,要求合作银行严格履行“展业三原则”,按照相关要求对跨境电商收款业务进行逐笔还原,严格审核交易背景真实性以及交易合规性,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同时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切实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坚决杜绝发生因逐利思想引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外汇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三)探索建立跨境监管国际合作机制

  由于我国监管机构无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外机构进行监管,如果境外机构泄露我国居民信息和支付数据信息、挪用客户暂存境外资金,将会对国家安全和主权造成威胁。因此,探索实施跨国合作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可由央行主导,联合不同境外监管机构,构建“一对一”区域监管合作机制,将跨境支付反洗钱监管、信息数据保护、备付金存管等上升到国际层面进行有效监督。

  (四)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FT账户提升跨境收款服务效率

  支持行业规范度较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FT账户,利用FT账户本外币一体化结算的特点,完成本外币的币种转换,以减少其换汇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缩短跨境电商收款资金结算链条。

  首先,这有利于加强风险防控,保障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其次,利用FT账户开展本外币转换,也有利于减少第三方支付机构暂存于境外的资金量,能够防范此类资金短期异常流动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最后,其便捷的兑换服务也有利于提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金融服务效率,对接新业务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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