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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不足与完善

添加时间:2022-09-15

  近年,跨境电商已成为我国外贸业务发展的新引擎。作为跨境电商资金结算的服务商,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同样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随着支付机构市场逐步饱和,支付机构开拓新领域及提升清算效率的需求显现。

  但鉴于目前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仍存在着商户准入把关不严、业务真实性存在可疑以及业务核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议继续落实严监管政策,以规范支付机构及其合作银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为契机,合理满足支付机构新领域的业务需求,有效支持外贸新业态健康长远发展。

跨境支付

  一、支付机构跨境业务的特点

  (一)资金集中收付的中介功能

  跨境电商的主要特点是交易主体多,单笔交易金额少。若单纯依靠传统银行业务模式,根据每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后完成对外支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从成本效益的角度也不利于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商和银行之间充当资金集中收付的中介,同时将传统银行在跨境业务介入支付过程的功能转变成支付机构介入交易过程的功能,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信用增值。

  目前,支付机构办理跨境电商业务的主要流程为:在通过支付机构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支付机构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支付机构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进行发货;买方检验商品后,则通知付款给卖家,支付机构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支付机构在交易中充当了资金集中收付的功能,充分介入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各个交易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较好地解决了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科技手段进行大数据处理

  先进信息科学技术的升级为支付机构提供了坚实的运营基础,在信息时效性问题上保证了信息传递和反馈的速度。在数据传递协议及网关技术标准等方面节约了跨境电商的运作成本。

  契合跨境电商业务数量多、交易金额少、交易频繁的特点,支付机构通过设定严格交易规则来介入跨境电商的交易全流程,利用大数据处理方式,将“交易信息”“商品物流信息”“支付资金信息”通过外部核验以及内部对碰的方式来实现交易真实性控制,更好地促进买卖双方的互信,同时对资金流和物流信息进行有效控制。

  (三)全方位行业监管保障了业务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对支付机构的监管仍较为严格,在支付牌照的批准、三反义务、备付金管理、日常支付结算等业务合规性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市场准入方面,央行严格把控支付机构牌照的数量,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如规定支付机构拟在全国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支付机构拟在省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在三反义务方面,央行在2012年出台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具体义务,强化了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在备付金管理方面,在最初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不得低于10%,到2018年7月开始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的比例,在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进一步解决了支付机构备付金业务存在的违规问题;

  在日常支付结算等业务监管方面,央行从2010年密集出台有关支付机构的监管政策,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用于指导支付机构日常业务办理。在完善的政策框架下,央行每年组织反洗钱、支付管理以及跨境办等业务部门对支付机构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确保支付机构业务的合法合规。

  二、支付机构跨境结算业务新需求

  (一)对接中小企业B2B服务的需求

  随着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市场趋于饱和形势,一些跨境支付机构寻求B2B新的业务增长点。如围绕中小企业用户提供更加全面、快捷、安全的跨境支付服务,推出开设全球账户、外汇锁定、流动资金管理等方案,打通全球金融网络,解决中小企业在支付过程中的费率高、到账慢、不透明等问题。

  (二)网红经济以及线上娱乐催生的需求

  目前支付机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B2C的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其中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个人旅行项下业务。在网红经济催生下,支付机构布局新零售以及线上娱乐业务的需求也逐步强烈,如虚拟游戏、社交、医疗、线上娱乐化等。

  (三)从支付工具转变成服务商的需求

  目前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模式本质上大致相同,以交易流量为基础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用。部分支付机构正尝试着从单纯的支付工具提供商转变为服务供应商,发挥支付工具和服务供应商等多重功能,如为合作商户开具发票、报关、报税等服务。

  (四)利用FT账户创新提升本外币一体化服务的需求

  从现有结算链条来看,支付机构通过境内合作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办理跨境收付,由于境外客户一般使用外币,大部分支付机构均通过香港地区持有香港货币兑换牌照(以下简称“MSO”)的公司为其提供换汇服务。进口业务方面,需将境内买家货款支付至其在香港MSO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换汇,并最终清算至境外商户收款账户;

  出口业务方面,主要通过境外合作的MSO机构(如paypal等)为其提供换汇服务,或要求境外消费者持有离岸人民币账户,将货款以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划至境内。以上操作,由于境外换汇成本高、境外MSO机构清算效率低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境内消费者或商家经营成本。为此,部分支付机构产生借助FT账户本外币合一的特点,优化跨境结算服务的需求。

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存在的问题

  (一)商户准入把关不严

  在支付机构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规模较小的支付机构面临着竞争激烈问题,在对商户准入方面存在着把关不严情况。

  一是合作商户存在快进快出等情况。目前由于跨境电商进入门槛低,存在部分跨境电商在集中几个月开展大规模的业务后将公司注销等情况。如在检查某支付公司时发现,与其合作的商户“深圳市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与该支付机构开展合作,在2018年5至6月,25天内办理了46笔金额达1.06亿元对外付款业务后,该商户注销不再办理业务。

  同样,该支付机构与“深圳市X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开展合作,在2018年1至4月,60天内办理60笔金额达1.17亿元付款业务后,公司注销不再办理跨境业务。

  二是合作商户的购物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部分商户为规避监管,将购物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如某支付机构为深圳市X供应链有限公司办理跨境支付业务,经核查该跨境电商的购物网站服务器香港地区;同样该支付机构合作的商户深圳X跨境电商有限公司的购物网站服务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地区。

  三是同一个人或同一地址设立多个同类型商户。部分商户的信息存在明显异常,如在同一个营业场所注册多家相类似业务的跨境电商公司,或者同一人先后担任多家类似跨境电商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但支付机构仍为其办理跨境支付业务。

  如检查中发现的“深圳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X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陈XX”;“深圳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X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四家跨境商户,其注册地址均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业务真实性存在可疑

  一是存在虚假贸易的情况。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办理跨境收支业务的真实性核查数据,仍主要来源于跨境电商自身提供的交易清单等数据。但对于此类数据的真实性,仍缺少有效的佐证渠道,难以支撑起所谓的交易真实性。

  检查中已发现一些较明显的异常交易信息,如同一批客户重复多次购买数量完全相同商品,提供的购物清单的产品不在购物网站上,以及买家来自于全国各地但签收人却均在同一地点等。另外,不少商户还存在着“刷单”、购买交易信息以及伪造交易情况等虚构交易行为。

  二是服务贸易易被借道资金转移。由于服务项下交易无法提供物流信息,清关信息容易被非真实的跨境电商利用,转移资金出境。检查发现,某支付机构的合作商户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共发生跨境人民币交易70笔,合计5466万元,境外交易对手为其关联公司。

  该商户经营范围为出版、通信等服务,但提供的交易明细均为旅游机票及其他旅行支出,与其经营范围不符,且无法提供与其“旅游团费”交易项目对应的客户出游订单,涉嫌利用虚假服务贸易将资金转移出境。

  三是存在重复对外支付的风险。当前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主要模式为依托保税区(仓)的B2B2C:第一步跨境电商从海外采购商品到保税区(仓),对外凭进口报关单付汇,完成B2B采购交易;第二步当商品在网上售出后,跨境电商将商品从保税区发货至消费者,完成B2C交易。

  在第二步B2C的结算操作中,部分电商可能利用境内销售物流单,再次以货款名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境外支付。

  (三)业务核查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核查比例偏低导致风险点难以及时发现。基于跨境电商业务笔数多但单笔金额小的特点,部分支付机构在核查时抓大放小,核查比例严重偏低,难以防范业务风险。如某支付机构办理1笔金额5亿元跨境支出,涉及客户交易明细数据多达300万笔。

  支付机构的自行核查比例,一般应为5%-10%之间,但部分支付机构的核查比例严重偏低。如某支付机构对其每周1500万笔的交易明细数据,仅抽查20笔明细客户交易物流信息进行核实,核查比例偏低,难以对其业务交易真实性进行有效跟踪。

  二是核查注重形式化导致核查效果不理想。如目前支付机构在对合作商户核查时,主要是查看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购买商品信息以及物流信息、清关信息等是否齐全,而对于信息真实性却未进行深入核查。如购物清单的电话号码归属地一致,签收人员一致,来自全国各地买家的手机号码归属地均为上海移动。

  又如,在物流信息中,收货地址来自全国各地,但有绝大部分的签收地址却为广州黄埔区。

  三是对事后管理缺乏重视导致事中事后动态核查机制缺失。目前支付机构对于合作商户的核查主要集中在事前核查,即在对商户进行准入核查后,后续的业务核查以及事后核查均未完善,特别是事后核查机制相对缺失。检查中发现,支付机构对自行核查发现的问题,事后未能及时进行核实。

  例如,某商户留存的购物网站地址显示为赌博网页;某商户存在大额频繁跨境支付情况,对多名个人频繁、大额支付旅游费(均超26万元);某个人客户2天内发生25笔涉及购买奶粉1.7万元交易等等,支付机构均未开展进一步事后核查。

  (四)支付机构与银行的风控合力较弱

  对于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管理,结算银行同样承担事前核验和事后核查的责任。但检查中发现,银行对于支付机构的海量清算数据,难以筛查出需关注并重点核查的异常信息,事后核查力度不足。

  同时,结算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更侧重在业务推进方面,但在业务风险控制方面仍欠缺合作,对交易信息的核验仅局限于支付机构自身现有的电子数据,未能通过其他信息渠道进一步佐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

  四、相关建议

  (一)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主体责任,规范行业发展

  明确支付机构及其结算银行的业务管理责任,从商户准入管理、三单信息匹配、事后核查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落实标准化评价要求。特别是需强化银行履行“展业三原则”的工作力度,事前应深入了解支付机构背景,加强对其历史业务和资信情况调查;事中应强化贸易背景核验,多渠道确认资金交易背景;事后应定期按交易比例进行抽查。

  充分利用银行自律机制,加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案例通报,通过银行的展业管理规范支付机构行业发展。

  (二)丰富信息共享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

  进一步推动信息共享,联合海关、工商、单一窗口等机构,利用大数据分析整合清关信息、商户交易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等数据,为支付机构及其结算银行提供上下游信息核对、多渠道信息验证等服务,帮助其有效开展交易真实性核验,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同时,指导支付机构及银行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完善商户管理,区分不同信息渠道来源对商户进行风险分类,针对高、中、低不同类别风险的客户,执行差异化审核标准。

  (三)拓展FT账户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提升跨境电商结算服务效率

  结合FT账户本外币一体化结算的特点,支持在自贸区注册且行业规范度较高的支付机构,通过开立FT账户,完成本外币的币种转换,以减少其在境外兑换的成本和耗时,缩短跨境电商资金结算链条,既有利于把握交易真实性,落实风险控制,也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的跨境金融服务效率,对接新业务新需求。

  同时,基于资金安全考虑,利用FT账户开展本外币转换,还有利于减少跨境电商境内机构暂存于境外的资金量,防控此类资金短期异常流动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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