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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三方支付机构的概念与特点

添加时间:2022-11-16

  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是由于网络商品服务迅速发展的结果。由于网络商品服务离不开电子支付,传统银行支付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资金转移存储功能,网络交易内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银行的约束能力有限。此外,由于银行的性质,承担不同职能的银行使用的交易类别也各有不同。

网络第三方支付

  由于银行支付手段相较于网络第三方支付来说较为固定,交易双方通常只能通过指定银行的交易界面来操纵资金的转移,使得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商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后续交易完成上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样就导致交易双方受损的风险也大大提高。因此,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这样的环境下也就应运而生了。

  在胡娟的《电子支付与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系》阐述中,“网络第三方,是指电子交易中买方与卖方之外的网络第三方,而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在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后,与商业银行达成支付协议,并具备从业资格许可的实力要求和信誉保障,并为网络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支持机构。”

  例如支付宝,是许多消费者正在使用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的身份是以网络第三方的身份为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个人提供相关的网络支付服务。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作用体现在为支付提供网络交易技术保障、信息安全保障以及计算机安全保障技术,从而在消费者、经营者及商业银行之间建立现金转移、资金结算、信息查询的关系。

  1、创新性

  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开展的金融互联网业务,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各方面的风险均较小,但是创新性却十分匮乏。

  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补充,其首先在风险控制方面,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国家政策有利的支持下,多维度、全覆盖式对资金实施实时监测及约束,使得在风险预防、监控、查询、解决等关键节点,提供对消费者的识别、授权及补救措施的保障,从而建立一套新型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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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性

  独立性是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独立性的存在表示其不受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制约,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消费者支付货款之后,收到商品之前的钱款由该机构独立保管,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意正式履约完成,双方均未出现异议之后,通过双方的申请,由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流程向经营者支付钱款。

  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随着网络购物金额每年不断创造新高,因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独立性,不隶属于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确保整个交易得到安全保障。

  3、便捷性

  网络第三方支付在使用上较为方便,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创建一个软件,消费者只需使用手机号码在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创建的软件中注册账号、完善信息,将个人信息与银行账户等绑定至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即可使用。

  目前,网络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与各类性质的银行合作,几乎涵盖了绝大部分的国有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无论你使用何种银行的银行卡,只要该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都可以支持网络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对消费者的资金还具有一定额度的免费跨行转账的福利,给消费者带来了切实的好处。

  4、信用性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对互相的信任度较弱,再加上彼此之间的不熟悉,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信息获取上存在差异,导致交易会存在矛盾。而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其中介属性的特点,使得其在交易双方间具有信用性。其在交易双方构建桥梁,产生担保作用,从而使交易双方乐于使用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这对于维护双方交易的权益具有信用性的特征。

  综上,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与消费者、经营者建立法律联系,从而对网络交易双方进行资金转移的服务者。并且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于经营者、消费者以及银行,处于独立地位的提供资金流转的网络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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