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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监管法律问题与对策

添加时间:2014-12-08 20:26

  近几年,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发展,引发对网络金融创新中的重新审视,特别是备付金的监管更加引人瞩目。为了使得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沉淀资金的监管更加明确化和法律化,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该《办法》规定“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确立了由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托管银行,由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其对备付金的监管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监管的僵硬化以及监管流于形式的特点。下面笔者就该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及给出相关的建议。

  一、备付金的概念。

  备付金一词是从沉淀基金发展并且被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下来的。要了解备付金,不得不了解备付金的另外一个名字---沉淀基金。通常所指的沉淀资金,简单而言就是那些被闲散放置而没有被聚积起来,针对其进行系统性、目的性、经济性利用的资金。在相关金融类行业的资金日常流通中,为了预防将来的未知风险,都会预留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资金,这部分资金通常就被形象的成为“资金沉淀”.目前,我们常见的沉淀资金主要集中在银行和企业。由于沉淀资金的范围广泛,故本文所要讨论的沉淀资金将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下的沉淀资金。该部分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作为网络购物服务行业桥梁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买卖双方通过其进行购物活动中所产生的从买家付款到确认收货的时间差而滞留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 另一部分是指用户自愿先将资金打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上的资金。

  为了使得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沉淀资金的监管更加明确化和法律化,2013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则将沉淀资金明确定义为“备付金”,并指出“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监管法律问题。

  ( 一) 监管制度过于僵化。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日新月异的发展,其备付金的监管问题也日益提上日程。根据现有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备付金只能存放在托管银行并且由托管银行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每天都会产生巨额的备付金,如果这笔资金不能进行再投资,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不利于资金的充分利用。如据艾瑞咨询的调查显示,单就支付宝而言,平均每天沉淀的资金就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支付宝以外,还包括财付通、快钱、易宝等支付平台,若要把这些平台的备付金加起来,其金额之巨大不容质疑。目前的监管制度要求这些平台的沉淀资金都只能存放在银行,是监管制度过于僵化的表现,限制了备付金的利用。

  ( 二) 银行监管流于形式。

  为了保护客户的备付金安全,现有制度确立了由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托管银行,由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然而,现有制度并没有限制备付金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其它的业务合作,这将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监管的独立性。因为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合作不仅仅是在备付金托管方面,而是包括备付金存管、投融资以及宣传合作等方面。如支付宝如果选择工商银行作为其备付金银行,那么工商行除了涉及备付金托管业务之外,而且还涵盖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其它业务上合作。在如此紧密的合作中,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关系似乎容易让备付金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经济利益共同体。为了自身利润最大化,备付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仅仅流于形式。

  三、解决我国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 一) 建立事先协商制度。

  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备付金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的现行规定所反映出来的大量资金闲置和监管制度僵化问题,央行可以推行事先协商制度,根据协商的内容灵活调整监管的具体内容。所谓“事先协商”,即央行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支付者双方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事先对备付金的利用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即可按照商定的用途,即可附条件地使用备付金。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把备付金作为一种融资渠道来进行投资,以更大的收益来回馈消费者。支付宝平台推出的“余额宝”项目正是一个成功的例证。为了确保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协商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若合意无法达成或任何一方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状况,第三方支付平台便不能擅自动用备付金。这样就可以提高大量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进一步发展。

  ( 二) 监管主体多样化。

  现有制度规定备付金存放于商业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中由商业银行监督。面对备付金这样来源稳定且数额巨大的经济诱惑,再加之备付金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其他业务方面往来紧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备付金银行极有可能牺牲部分监管职能来维持双方的持久合作关系。为了克服前述问题,可以实行监管主体多样化。比如,我们可以在设置强制性保险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分担部分资金监控义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降低信用等级、提高保费比例等形式,强制第三方支付企业警惕风险,强化管理,由此实现其监管职责。有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复杂的技术性要求,我们可以选择由专业的技术公司定期进行技术测评,而且该公司对测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以激励其督促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善软件和硬件设备,提高技术水平,由此实现其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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