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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银行支付的几个概念

添加时间:2015-11-21
    就在不久前,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文一出便引起了各方热议。因为第三方支付现在已和大家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很多人都使用过或在经常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因此此事被过度关注合情合理。同时,由于大家对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几个专业术语不甚了解,甚至是错误的理解,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一是,应认清第三方支付的结算功能与央行的支付清算职能之间的区别。有人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降低风险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能力,事实上,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在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央行的支付清算职能。支付结算指的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而支付清算则主要是指在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即由于经济主体的经济往来活动造成跨银行资金调配后进行的银行间资金账户平账。通常情况下,支付清算体系是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非盈利性、非市场化、公共性的基础制度安排,是一国经济金融体系稳定运转的基石,这在世界各国均是如此。但在目前缺少监管的第三方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在各银行所开设账户的资金,实现内部的资金轧清,从而轻易地绕开央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这对央行统计基础货币量,有效开展货币政策调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更对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带来负效应。因此,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定位以及对支付账户资金余额和支付限额的规定都是在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清算空间,避免资金归集并形成资金池,使其回归资金通道平台定位,而非资金清算机构。
   
    二是,应认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与银行的存款账户之间的区别。有的人提出对第三方支付采用限额管理,而不限制银行存款账户是一种歧视性行为,事实上,该理解错在未认清支付账户余额与银行存款理论上的不同。银行存款是指企业或个人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其归属权和使用权完全属于资金所有者,其他机构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使用与触碰。而客户留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余额事实上是交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款”和“备付金”,该资金并未唯一指向某笔以该客户为名义的银行存款,因而无法享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因此,对备付金余额进行一定的规模限制,并明确其“非存款”性质和支付机构的“非银行”性质,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事实上,银行的存款账户受到的资金管控更加严格,监管机构不仅要对银行自身的业务模块和风险管理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高标准的监管要求,对网络银行、电子银行等金融互联网化业务同样提出了一系列严格标准,这一点没有在管理办法中写出,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
   
    三是,应认清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限制和个人消费支付限额之间的区别。有人认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几个硬性指标不符合老百姓当前的消费习惯和能力,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支付行为和客户体验,事实上,持该错误理解者并未认真读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虽然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了年累计 20 万元、10 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又分别设置了单日付款不超过 5000 元、1000元的限额,但该限制仅仅是针对上文提到的支付账户,即消费者只有在使用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时才受到以上限制。当出现支付金额超限的时候,可以通过快捷支付、电子银行等方式从挂载的银行卡中进行扣款予以支付补充,其消费额度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其增加的支付环节和体验感的下降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消除。同时,如果配合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验证,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的情况下,则支付金额不受任何限制。可见,针对支付账户余额使用的限额规定是兼顾安全性和便利性的,符合“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监管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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