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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添加时间:2022-08-22 18:56

  随着我国步入数字时代,第三方支付业务迅速发展,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量飞速上涨。2021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达271万亿元,产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对于传统银行支付机构国家监管较为严格,法律规制也较为完善,我国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制同样相对完善。

  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方面却存在着法律监管的空白。相关的监管条款过于单薄,传统的法律法规,并不能适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领域。监管地带留有空白,发展过程中漏洞不断,风险无法有效避免。政府虽出台了指导性的意见,但对于实际案件并没有可供适用的具体规范条款,指导性意见并无法替代专项法律法规。

  比如,央行在2020年发布《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该细则仍未对市场准入,沉淀资金等方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进一步的管理与规制,当下的法规略显滞后,无法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所面临的的风险与问题。

第三方支付业务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交易处在虚拟的环境下,交易双方通过银行汇款的传统交易方式效率与安全性不对称,难以使交易安全得到保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新的支付手段应运而生,其便捷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使其迎来发展的机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概念阐述为“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以及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根据该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只有在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后,才能提供支付服务,从而有资格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2004年的兴起,使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高速扩张阶段。与此同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随之扩展业务范围,开发了理财、缴费、存储等功能。第三方支付的概念逐渐为人所知。支付宝、财付通等一系列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平台之间竞争也日益激烈。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历史发展

  1. 起步阶段(1999-2004年)

  由于我国互联网引入时间比较晚,互联网技术不够完善和成熟。因此,依托互联网的商业活动相对滞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作为中间人的角色存在,与银行的金融业务相比影响不大,我国并未对其监管和规制。

  2. 发展阶段(2005-2009年)

  “淘宝”购物平台于2004年建立,与此同时支付宝作为与之配套的自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迎来了巨大的市场发展和份额,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为人熟知。财付通、网银在线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如雨后春笋地不断出现。

  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占支付份额不大,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其运营成本低用户数量黏性大等特点对传统银行金融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商务部2009年第一次出台关于《网络交易服务规范》但其仅做出了服务规范并未作出法律规范。

  3. 发展与监管并重阶段(2010年至今)

  在这一时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对传统的银行业以及金融业产生了冲击,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央行几乎每年都会针对第三方支付出台部门规章或者通知。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政策,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等用于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产生的问题。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存法律关系

  1.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各家银行签署了金融属性的服务合同,因此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说,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签订协议建立资金流转渠道,当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主张同意向卖方支付相应价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即时通知银行,将相应价款直接划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担保交易。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相关技术也愈发成熟,用户也更偏向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但也出现了一系列风险,至此,国家又发布一系列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的规制力度,但仍然不足以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

  支付宝的用户与其签订《支付宝服务协议》,以协议作为授权模式,该协议主要明确了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的双方与支付宝平台之间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表现为,买方用户通过淘宝购买产品时,先将一定资金存入支付宝,然后由支付宝平台发送收到款项的通知到卖方用户,卖方发货买方收货后卖方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应得货款的模式。由此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如下法律关系:

  第一、委托代理关系,由前述支付宝平台的《服务协议》可以得出,交易双方资金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时,类似于委托代理的关系就产生了。也即交易双方均以协议的方式同意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中转相应的款项的机构。

  第二、存在资金保管关系。如上文所述,买方要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收到买方确认收货的反馈后,将款项解冻移转给卖方账户。因此,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对款项进行短暂的保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参加交易的双方之间存在资金保管关系。

  第三、存在担保关系。交易流程中存在两个阶段,分别为买方收货后,应及时向卖方支付相应价款,以及当买方认为商品不合格想要退回时,应及时向买方返回相应价款。

  因此,交易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是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卖方和买方提供了双向的保证。与此同时,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的平台会通过相关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比如平台规则规定禁止用户使用账户中的余额购买基金等等。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202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研究报告》中提到,从2010年开始,由于网络购物、扫码支付等功能的推动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数量逐年增加,到2020年,第三方平台移动支付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总规模将达到271万亿元。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其高效安全的支付模式,使中国的支付市场逐渐成为国际领先的市场之一。

  从该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使用逐年上升,但存在的法律问题也亟待解决,主要体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用户资金沉淀与监管机制缺位等问题。

  (一)平台用户资金沉淀问题

  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交易双方在平台提供的虚拟账号上进行交易,而这种虚拟账号不仅可以进行直线交易,还能够以交叉担保的方式进行交易,买方将资金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卖家发出发货通知,待买家确认收货后由平台向卖方划拨相应货款。

  虽然此种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安全,但由于此模式的出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日益增多,通过交易的时间差平台中会存储大量资金,其所产生的利息数额也非常庞大。央行在其发布的“管理办法”中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无权挪用。

  但在实践中,沉淀资金因资金存放而产生天然孳息,第三方支付平台会以其与用户双方达成协议将孳息不予返还,这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会收取巨大的利息费用,然而第三方平台对于如此庞大的利息的使用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带来巨大风险,由此带来的沉淀资金归属权问题也应当得到重视,对于沉淀资金收益的实际归属问题仍未有定论。

  (二)支付平台监管机制问题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规制仍不完善,甚至相对滞后。由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日益多样化,监管机构的职权又存有交叉,很容易产生监管盲点。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中虽针对沉淀资金的问题有原则性的结算规定,但对其具体监管手段仍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监管机构,根据支付业务发展持续推进监管规则建设,但现行监管的规则体系仍不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文件大多数为规章,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宽泛,部门规章已是最高位阶其余均为“通知”类文件,尽管可以弥补一些规章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但仍未形成完整体系。

  其次,央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者,所制定的监管规则只能满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而对资金风险和消费者权益风险的保护仍处于真空,如今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违法违规事件频发。现有的规范条款已经难以完全规范。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相应从事转账,借贷等业务,与央行对其的定位不相符。因此,在监管体系欠缺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利用业务套利,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

支付平台监管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的法律规制路径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欧美发展较早,法律规制也较为完善,对于美国而言,他们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做专门的法律规制,而是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管理。因此,美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制还是较为宽松。而欧盟则完全相反,欧盟已经出台了诸如《支付服务指令》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做出规范,然而重新制定法规也会消耗巨大的人力以及司法资源。

  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带来的利弊,我国已在吸收域外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加紧立法,使其能够符合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要求。央行出台的2号令、《存管办法》等法律条文过于简略并不完善,有关于沉淀资金的相关条款也并不明晰,所以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回应,以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权属问题。

  (一)明确沉淀资金的归属

  在互联网平台中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消费者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作为中转平台,在用户确认收货前,虽然用户的货款仍然被冻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但该笔资金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用户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所以是否继续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仍然值得讨论。

  在上文中通过讨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定位为委托关系或者保管合同关系较为合适,应当认定用户对沉淀资金仍然享有所有权。

  (二)明确沉淀资金收益的归属

  目前,各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都通过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约定沉淀资金收益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首先,此种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格式化合同中的法定孳息事先约定是否符合《物权法》规定存在争议。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协议并不能根据用户个人意愿进行修改,因此普遍存在用户被迫接受的情况,通过这样的方式对利息主张权利是否属于民法典里规定的法定孳息有约从约的情况还尚未明确,而平台所拥有的沉淀资金利息数额巨大。

  因此,在立法方面应该尽快明确沉淀资金收益归属。综上所述,法律应当先行规定用户有权收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之后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用户的请求权,以此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体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中国刚刚兴起时,央行将其定义为非金融机构,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了类似银行的业务,如储蓄,借贷等,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央行应当提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法律层级,整合多项管理办法的规制要求,保证监管的专业与统一。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督机构,其所制定的规章不能很好的将跨领域规制进行监管,针对方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参考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构建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与此同时,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专门条款的立法进程应提上日程,平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属性与法律属性。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至今交易规模以及交易数额日益增多,电子支付,极大的丰富着我们的生活。但其飞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许多风险,自2010年以来,央行陆续出台了管理办法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法律规制,但对于高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产业来说,效果甚微,规制范围较小,因此产生监管机制缺失风险;在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用户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从而产生消费者权益维护风险,在孳息归属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所导致用户资金沉淀风险,以及由于平台的数据技术缺陷导致的平台信用缺失风险。

  因此在法律规制方面,应当明确明确沉淀资金的性质、沉淀资金的利益归属以及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体制完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据了市场大多数份额,但在高速发展中仍存在颇多问题,法律规制层面应当提高立法等级,加快建设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制定良好的规范有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产业,构建规范的平台法治化发展环境,有利于我国金融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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