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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发放人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

添加时间:2022-09-30 20:09

  第三方支付的兴起,新型的红包发放方式——“微信红包”开始盛行,大量用户开始热衷于使用微信红包,通过新兴的方式拉近屏幕背后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其中所涉的法律问题值得探究。

  一、微信红包所涉法律关系

  (一)用户与用户之间

  微信用户之间收发红包,可视作是赠与关系。微信用户发放红包时赠与人,发放至特定的微信用户则是受赠人。微信红包的发放与接受有明确的赠与人与受赠人,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用户之间形成赠与关系。

  (二)用户与平台之间

  用户收发红包都需要通过财付通平台,微信红包发放人发放红包使用的是微信账户中的零钱,则表明发放人将其余额存放于财付通平台,由财付通平台代为保管。受赠人收到红包若余额不提现,则留在微信支付零钱账户中,此时受赠人与财付通平台之间亦形成保管关系。

  (三)平台与银行之间

  平台与银行之间按形成一种合作关系。平台与各大商业银行之间达成合作协议,用户将相关银行卡与其微信支付进行绑定,可以通过提现方式将零钱转移到银行卡中,也可在发放微信红包时,选择使用绑定银行卡中的余额进行发放。用户选择使用银行卡中余额或是提现至银行卡当中,依赖于财付通平台与银行的合作。

微信红包

  二、微信红包发放人权益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平台责任界限不明晰

  微信账户存在安全隐患时,或是他人冒充微信用户“支付”红包,该冒充行为能够产生相关的效力,对于冒名行为而导致的钱财受损,微信用户无法得到相关的赔偿与救济,微信平台对此并未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诈骗行为而使微信用户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中,致使微信用户财产受损,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采取举报的方式举报该账户,微信平台只是将该账户进行冻结,此后并无任何挽回损失的措施,微信用户的财产受到损害。微信红包发放人与微信平台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抑或是微信平台并没有承担相关责任,责任边界模糊。

  (二)发放人的撤销权难以保障

  微信红包发放人因看错联系人或因消息混乱而混淆错发微信红包现象时有发生。错发消息可以撤回,错发微信红包是否可以撤回?微信红包的本质就是一个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受赠人的任意撤销权难以保障,在微信红包发送至受赠人后,赠与人无法撤销。

  只能通过与受赠人协商的方式,受赠人将红包金额退还至发放人,可能存在出现收取红包后拉黑或删除对方好友的现象,或是在24小时内受赠人未领取,红包金额按原路线退还至发放人账户。但是根据现在微信红包的相关规则,错发微信红包并不能够撤回,红包发放人的任意撤销权名存实亡。微信群里的红包正常情况下属于赠予,但是如果是误发则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错发的红包不属于赠与,而且还是没有根据的收益,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是因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还属于不当得利,法律上可以要求返还。

  (三)承诺期限难以体现意思自治

  微信红包的本质是一个赠与合同,其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均通过互联网电子数据传递来完成的。其中发红包人将红包发给受赠人,或者以语音、图片、文字等形式告知对方将发红包给他,此时要约便成立了;受赠人点击红包领取或者以语音、图片、文字等形式答复发红包人,此时承诺生效,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也就生效了。

  但如果微信红包受赠人已经答复红包发包人但是未领取,或是误将与红包发放人信息删除的情况,但上述情形红包受赠人均已通过文字或是图片等形式表达承诺,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如果微信红包未在24小时之内被受赠人领取,则会在1至3个工作日内退还原赠与人账户。

  (四)立法不完善监管难以到位

  消费信息化、支付虚拟化带动移动支付的飞速发展,传统的金融监管主体并不能完全覆盖到现今所有的金融领域,一些监管领域还存在空白。如用户点击红包链接这一短短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和非法活动,比如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设置虚假红包链接进行诈骗、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网上赌博等。

  由于微信支付在生活中的使用率极高,并且如果要将微信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提现,就必须绑定银行卡,这使得用户的微信信息、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使用微信红包时可能遭到泄露。

红包封面

  三、发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介入第三方机构以明确责任

  明确微信平台责任,微信红包发放人与微信平台之间出现纠纷,纠纷解决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制,微信红包发放人一般是普通民众,可求助第三方机构消费者协会等进行调解,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确定双方的责任,微信平台在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给微信红包发放人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关损失,微信红包发放人存在过错的,微信红包发放人亦应担责。

  在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有困难的情况下,微信红包发放人可寻求有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微信红包发放人可通过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裁判明确责任界限。

  (二)构建机制以保障权利

  财付通平台可在微信软件当中开发一个小程序,在小程序中完善相关的申诉处理流程,微信用户对于发放的微信红包存在疑问或是存在错发红包的情形下可以点进该小程序所示流程进行申诉处理,财付通平台即使处理相关的申诉,微信用户有疑问的,应进行合理解释。因错发红包而无法撤回的,财付通平台在有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垫付的方式将红包金额退至微信红包发放人账户。

  相关机构也可以构建相关的救助机制,微信用户通过向财付通平台进行申诉以解决问题,但如通过寻求财付通平台解决问题无果的,微信用户可以投诉至相关机构,相关机构可以对财付通平台进行督促或是进行约谈等方式,要求财付通平台进行整改,及时处理微信用户的申诉。

  也可在微信中设立确认程序,在微信红包发放人发放红包时输入支付密码前,微信红包发放人再次确认微信发放红包的受益人对象是否正确。

  (三)协商确定体现意思自治

  微信作为沟通的重要工具,难免会存在信息漏看,从而出现红包未收的现象。微信红包受赠人在24小时内未收红包,红包就会原路返回发放人,会违背受赠人的意愿。微信平台可对承诺期间做一个适当的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对发放人而言,发放人可以选择一个要约生效时间,非一经到达即生效,在合理的时间段内选择。

  对受赠人而言,受赠人可以根据发放人选择的时间,从而做出符合其利益的选择,但是不损害发放人的利益。对微信平台而言,可以增加一些特别提示,在涉及红包等财产方面,增加小弹窗等进行特别提示。用较为显眼的方式,提醒受赠人的注意。

  (四)完善立法以加强管理

  通过构建一个完备的体系来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管理并加以约束。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除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外,立法机关应制订专门的与移动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规范微信平台以及其他移动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在用户遭受侵权时主动提供救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从监管主体来看,国家可以设置专门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从事移动支付的监管工作,对互联网移动支付领域进行特殊监管、专人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强化职责,突出重点。再次,从监管方式来看,要创新原有的监管方式,合理运用大数据、云监管等新兴监管手段,采用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整,随机应变。

  最后,对于那些运用微信平台进行诈骗、赌博、非法买卖他人信息的行为,要进行重点打击。财付通平台本身也需要进行完善,完善相关的操作流程,必要时可以公开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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