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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风险

添加时间:2022-10-30 17:28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余额支付和快捷支付两种形式,完成银行账户跨行支付信息流与资金流的运行,但其非对称的定价结构和资金时效安排,使支付信息流与资金流在不同属性机构的账户体系内异步运行,增加了虚拟账户体系的信用风险与资金挪用风险;

  同时,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合作型账户合作模式,使账户资金在其支付生态体系内部循环,变相实现“本代本”交易功能,增加了资金清算运行的系统复杂性与合规风险。

  一、余额支付模式下的资金清算风险分析

  基于条码支付及对卡组织运行模式的借鉴,前端账户平台对原有资金清算模式及账户互联机制进行了重构。以余额支付为例,在交易发生前,用户可以将其各自的银行账户充值于账户平台,使原本要求同步完成的跨行账户支付清算转化为跨行充值、账户平台内清算以及跨行提现三个信息流与资金流的运行阶段,这实质上是一种非典型的“三方清算模式”。

  因为只有在其账户平台内清算阶段,虚拟账户项下的余额支付实现了支付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同步即时到账,该清算模式的支付信息流与资金流的运行流程如下:

账户平台余额支付模式资金清算机制

图1 账户平台余额支付模式资金清算机制

  如图1所示,A、B、C 用户在账户平台 M 内设立电子虚拟账户并启动充值流程,将其银行账户资金转入虚拟账户。

  以用户 A 为例,当其在银行 D 设立的结算账户收到其充值指令后,即划扣用户 A 的结算账户资金并转至账户平台 M 在银行 D 设立的托管账户(真实资金流由实线表示),此时由于用户 A 和账户平台 M 的账户均为银行 D 的系统内账户,则信息流和资金流在银行 D 账户体系内部实现同步确认与划转,这实质上是由银行 D、用户 A、账户平台 M 形成了“三方资金清算”模式。

  而在用户 B 与用户 C 通过各自虚拟账户进行交易过程中,信息流方面,账户平台确认用户 B 向用户 C 划转资金(用点状虚线代表),然而实际的现金流并不会发生,因为这只需要在平台 M 在其银行托管账户内部进行贷记与借记关系调整即可完成。

  在用户 A 和用户 C 通过各自虚拟账户进行交易过程中,信息流的运转路径是相似的,但资金流需要由账户平台接入网联平台后,在银行 D 和银行 E 的托管账户之间进行转接清算。

  在实践中是由银行将资金转入待清算账户,等到日终银行头寸和对账文件下发时,通过跨行对账进行清算处理,这实质是由账户平台 M 基于网联平台,由用户 A、用户 C以及银行 D 和银行 E 组成的“四方资金清算”模式;

  而当用户 A 启动提现流程时,信息流显示的是从 A、B、C 各自虚拟账户中返回至结算账户,但真实资金流是从账户平台的托管银行中提取,该资金运行模式与充值流程相同,依然是由银行 D、账户平台 M 和用户 A 形成“三方资金清算”模式。

“断直连”政策实施前账户备付金运行结构

图2 “断直连”政策实施前账户备付金运行结构

  余额支付模式是由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余额完成清算,而备付金账户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且在该账户项下并没有设立具体支付方的二级账户。如图2所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分为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存管银行,可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备付金合作银行可以有多家商业银行,并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除自有资金账户外,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主要账户,该账户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 50%,且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存管账户进行备付金的资金跨行调拨,可与其他备付金合作银行的收付账户与汇缴账户相关联,而各合作银行的收付账户只能接收本行汇缴账户充值资金及本行现金支取,不能进行跨行资金运转。

  因此,在“断直连”政策实施前,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借助各合作银行进行内部多边净额轧差,无需资金流的实际转移,即实现在其备付金账户系统内部实现“本代本”交易,使商业银行只能管理账户总账余额的变化情况,而无法对具体单笔交易进行账目核对,存在一定的资金清算风险。

  而在“断直连”政策实施后,虽然涉及跨行备付金账户交易的余额支付需要接入网联平台实施清算功能,但若交易双方的余额支付在同一个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内完成,非银行支付机构仍无需接入转接清算组织,这种支付模式也被称为“本代本”模式。

  根据 2013 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通常选择一家银行作为主存管银行,并将至少 50%备付金存放在该主存管银行,这表明大量余额支付交易仍可在主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内部通过头寸调整完成。

  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因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相关业务待结算资金规模,也可不用参照备付金账户管理要求将资金集中上缴,这表明余额支付的资金清算风险虽然大幅降低,但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仍具有一定的账户沉淀资金收益,“本代本”的资金清算模式以及资金挪用风险也未完全杜绝。

  二、快捷支付模式下的资金清算风险分析

  账户平台还通过绑定银行卡支付的“快捷支付”方式实现跨行消费或转账功能,这体现为由账户平台基于收单服务功能而参与的竞合式账户互联机制。

  如图3所示,在以条码账户形态为代表的虚拟账户网络下,个人用户无需对平台账户进行充值和提现,以用户 B 为例,其在支付场景 1 中与用户 A 的支付账户同属一个账户平台的支付网络中(如均以条码账户形态支付或接收,且均在银行 D,假设为工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其信息流的运行路径为用户 B 工行结算账户→用户 B 平台支付账户(与用户 B 工行账户相绑定)→用户 A 平台支付账户(与用户 A 工行账户相绑定)→用户 A 的工行结算账户,但资金仅为工行结算账户体系内部进行贷记借记关系调整。

  这实质上相对于是由账户平台主导的“三方资金清算模式”;而当用户 B 和用户 C 的支付账户在支付场景 3 中同属于一个账户平台支付网络中,其信息流的运行路径同上,但由于其结算账户开立银行不同(假设 C 的结算账户银行为建设银行),则由用户B的工行账户与用户C的建行账户通过支付指令批处理机制进行净额结算。

  这在“账户直连”状态下,是由账户平台主导的“四方资金清算”模式,在“账户断直连”状态下,则成为由账户平台与清算组织共同参与的“四方资金清算”模式,若清算组织均不是唯一机构,那么账户平台对清算组织的选择性接入将影响原有“四方资金清算”模式下的市场格局。

账户平台快捷支付模式资金清算机制

图3 账户平台快捷支付模式资金清算机制

  在快捷支付模式下,账户平台基于不同账户形态构建账户支付网络,并在账户侧与收单侧两端提供电子支付指令服务以及提供交易明细的电子薄记服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体系性参与,增加账户资金清算的跨系统复杂性,监管机构在平衡市场主体利益,防范支付产业系统性风险的难度明显增大。

  如一笔支付流程往往同时引入银行结算账户和非银支付账户两类机构属性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账户的服务端口,在此业务程序中,若付款人和收款人的资金来源与去向均是基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账户服务机构等同于银行卡收单机构管理,需持有“银行账户支付”许可,并持有“银行卡收单机构经营牌照”;

  而若付款人或收款人中有一方的账户属于支付账户性质,则此业务应属于非银支付服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持有“支付账户支付”许可,并持有“非银支付机构经营牌照”。

  在双层零售支付账户体系运行过程中,更多的市场主体被引入到支付产业链条之中,各支付主体间交易信息接口的分散化、资金清算在线上线下跨系统交互以及交易笔数的峰值波动,也影响整个支付系统的容量效率与稳健运行。

  三、基于金融创新产品的资金清算风险分析

  在“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上缴”以及设立“网联平台”等政策实施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资金清算风险得到了实质性的缓释,有助于我国零售支付产业的稳健发展。然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借助在前端账户平台的市场优势,开发消费型信贷产品或投资理财产品。

  如图4所示,在常规条件下,申请某类信贷服务或投资服务的个人,需要在其申请机构开立相应功能的金融账户,并指定某家银行账户作为资金结算的往来账户,但在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导的支付生态体系下(开户授信流程以虚线表示),申请人可通过其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平台账户,即可授权完成了在授信机构的开户流程,同时资金结算账户也由之前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变为非银行支付账户。

  而在资金交易过程中(资金流向以实线表示),当用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平台发出申请指令时,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平台可将来自指定机构的信贷资金,以资金垫付形式交易至收款人的非银行支付账户之中,而到约定还款日,用户需要从其银行账户充值至支付账户,或直接使用支付账户余额完成还款,这就增加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生态的增量资金来源,并形成不同功能属性的资金内部循环,从而进一步强化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前端账户平台的市场优势。

账户平台金融创新产品运行机制与资金链走向

图4 账户平台金融创新产品运行机制与资金链走向

  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金融创新产品的账户支付机制,存在一定的资金清算风险。

  首先,增加了直连账户与“本代本”资金清算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断直连”政策降低资金清算风险的正向效应。

  如若个人用户采用账户平台消费信贷产品进行支付,则在支付环节和还款环节变相将银行账户资金转移至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内,增加了备付金账户资金规模及相应的资金清算与挪用风险,而商户为了实现收款也需要在该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账户,并在市场实践中,通常默认其作为资金结算账户,尤其是该支付模式又同时具有担保支付性质下,商户需要在用户收取货款后,方可确认收入并提现,这增加了账户资金挪用风险;

  其次,个人用户通过非银行支付账户平台授权开立账户并获得相应授信,该过程由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相应的客户识别与真实性意图审核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了使信贷机构规避了信贷服务地域限制、信贷产品经营范围以及客户资质审查等相关业务监管要求,存在信用风险的风险累积隐患并引发资金清算风险;

  第三,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在该支付模式下,变相具有了信用卡账户的信贷服务与分期付款功能,而在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中,信用卡账户属于Ⅰ类账户,这使得银行基于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前端账户平台服务相对弱势,也削弱了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分类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增加双层零售支付账户体系下的资金清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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