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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添加时间:2014-09-13 22:36
  2010年6月10日,湖北省枣阳市民杜某持虚假房产证等材料,在农行枣阳市支行申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授信额度为30万元。他得卡后大肆挥霍,于当年7月20日至11月17日间,共计透支消费29.8万元。12月3日,在银行催促下,他仅还款10万元。


  2011年6月23日,经枣阳农行再次催收,杜某承诺在2012年春节前归还。之后,杜某采取搬家、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款。2012年6月,枣阳农行发现杜某无力偿还欠款,遂报案。两个月后,杜某被警方抓获。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说法】

  信用卡透支消费是当下流行的消费方式,不少年轻“月光族”甚至已适应了刷信用卡过“负翁”的生活。“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在资金周转方面的确给人们带来不少便利。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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