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创新活跃,相关市场主体聚焦消费者需求,在传统的银行卡刷卡支付基础上,通过业务模式和新技术的创新应用,推出了二维码、云闪付等一系列快捷、便民的移动支付产品,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健康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商户面临需要同时受理消费者银行卡、不同机构的二维码、闪付、甚至更多的创新支付方式付款需求。在此背景下,部分收单机构和技术服务提供商创新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了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了特约商户对降低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提高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效率的实际需求。
一、聚合支付业务的积极作用。
从支付产业的未来发展看,支付工具以及受理、清算渠道将变得更加丰富和多元,一是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放开,新的机构将进入银行卡转接清算领域,存在对银行卡交易向多个卡组织转接的需求;二是二维码支付在小微便民支付场景高速发展,存在同一商户受理多个机构“发码”并分别结算的需求;三是随着线上、线下支付界限逐渐模糊,存在线上、线下支付渠道的融合需求。聚合支付能够满足上述市场对支付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也能有效解决商户的受理痛点,提高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推动支付服务环境的不断改善。
二、聚合支付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依照人民银行现行的支付结算相关法规制度要求,为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市场主体为商业银行和取得支付牌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获得相关业务许可的市场主体不得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而近年来聚合支付业务主要是由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商以收单外包机构的身份推动和快速发展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商直接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清算、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为商户开立支付账户,自行设立资金池,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造成了大量虚假商户入网,为套现、诈骗等业务提供便利,扰乱收单市场秩序,对消费者和商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聚合支付应严守监管底线,合规开展业务。
为规范聚合支付业务开展,保护消费者和商户合法权益,引导收单机构持续提升特约商户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人民银行在 2017 年 1 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 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4 号),明确聚合支付业务应由收单机构向商户提供,对于非核心业务,收单机构可与聚合技术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聚合技术服务商应明确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相关规定。同时,相关市场主体在开展聚合支付等产品创新的同时,在资金清算路径上也须遵循人民银行统一部署,通过选择合法的清算机构开展跨行资金清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