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发展短板
添加时间:2017-09-19
截至2016年12月末,我国网络资管规模达27732.1亿元,增速达68.0%;网络信贷余额11600.7亿元,增速达60.7%,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高速增长阶段。预计202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核心业务市场规模将超过12万亿元。在行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支付手段将更多地参与到优质资产生成的过程中,其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与制约因素亟待关注。
1、发展现状。
自2004年以来,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网络支付清算工具也不断演变。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主体、多种支付手段共同发展的互联网支付体系。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支付工具中比较主流的有传统金融机构推出的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等互联网化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蚂蚁花呗、轻松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众筹业务和其他类型的互联网业务四大种类。截至2016年12月末,我国互联网支付总规模超57万亿元,其中第三方支付占据市场份额的60%以上,网上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支付占据市场份额的35%左右,其他支付方式占比为5%.
2、存在的问题。
监管系统及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目前,我国除反洗钱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能对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电子交易业务进行监测外,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尚未出台电子化的监管软件,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要对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业务进行监管,须依靠反洗钱中心、支付清算中心、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配合才能开展。反洗钱中心、支付清算中心监测数据的取得存在滞后性,影响监管时效。
消费者数据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目前,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器数据库被攻破或内部人员受利益引诱泄露信息的可能。因用户信息、账号泄露等原因导致用户账户资金被盗、造成虚假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现阶段我国缺乏相应监管,对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在处理过程中对受到影响的用户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数据安全隐患大。以京东为例,2016年12月10日晚京东金融方面由于系统安全漏洞(Struts2)原因造成一个12G的用户数据包泄露,并在黑市广为流通,给用户的账户资金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数据分析准确性值得探究。受国情影响,由于自建数据分析系统的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大等原因,具有分析能力的企业数量极少,大部分企业在用户分析过程中的准确性较差,审核过程中的用户资料要件真伪辨别能力差,造成出现虚假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由于行业属性等原因,网上用户在交易之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保管,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金融消费者的用户习惯、交易行为等数据以电子化的方式储存,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留存交易记录的习惯,造成一旦出现纠纷时,往往存在用户举证困难的现象。
以e租宝为例,受害者的损失很大。由于数据电子化的原因,一旦出现意外造成用户数据的灭失,消费者则更加难以维权。
身份认证机制不健全。某些第三方机构在用户注册时只需用户输入证件信息、银行卡号和所在支付机构的账户密码,这种做法难以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由于不能校验是否为本人进行操作,当操作人掌握账户所有人的银行账户密码即可完成支付。身份认证机制的缺失导致纠纷频发的现象时有发生,仅2016年下半年可查的公开报道事件就达28起,涉案金额超过890万元,其中公职人员挪用资金4起,涉案金额700万元。
产品性质划分不清晰。以P2P网贷为例,P2P网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6年10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对P2P行业的监管规范以来,行业风气有所好转,但部分从业机构将公司转向为金融科技公司以规避由监管带来的影响。以借贷宝与积木盒子的比较为例,二者均属于网络信息中介机构,贷放资金都是社会资金,但借贷宝由于不具备用户风险评级能力造成坏账率较高,而积木盒子自主研发设计的用户资信评级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用户的还款能力,但准确性仍有待验证。
此外,二者经营领域同质性极大。金融科技产品、金融科技公司与P2P公司在业务领域的划分标准等方面需进一步探究。
3、政策建议。
首先,要研制开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均能适用的网上支付系统软件,提高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信息安全水平和网上支付监管成效。其次,应进一步完善电子支付、网上交易的制度建设。另外,还需要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间的信息共享、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以及保障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互联网金融支付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