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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对央行支付系统影响及对策

添加时间:2017-09-20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大大促进了全社会支付方式的多样化,较好地满足了市场经济下日益多元化的支付需求,完善了社会支付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3种模式,即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融资和互联网理财。然而,无论是互联网融资还是互联网理财,最终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结算,所以说,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是第三方支付。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及手机)支付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截至2015年9月,我国获得央行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达270家。据Wind资讯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8万亿元,同比增长50.3%.
  
  一是第三方互联网交易量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市场出现了一批像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快钱、汇付天下等知名的以互联网支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支付企业。Wind资讯数据显示,2013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达53730亿元,较2009年增长9.72倍;2009年至2014年之间,每年环比增长速度最低的在46.8%,最高的则达到118.1%,见表1所列。
  
  
  二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额占社会商品零售额比例逐年提高。2008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额为976亿元,仅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39%.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及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交易量快速增加,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也不断提高。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额达到80 767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0.78%(如图1所示),比2007年提高了29.74个百分点,这也说明,第三方支付在促进社会消费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二、第三方支付对央行支付系统的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正在冲击传统的支付结算,对央行支付系统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显着下降,搜寻成本得以大幅降低,使得互联网企业掌握了独特的信息优势,对央行支付系统的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跨行小额支付业务往往先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结算,最终轧差后才通过央行支付系统进行清算,明显抢夺了央行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以央行小额支付系统为例,2007年央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量为0.88亿笔,2013年则上升到10.4亿笔,增长11.76倍;2007年,互联网支付业务量为8.96亿笔,2013年则上升到150.01亿笔,增长16.73倍。
  
  2007年央行小额支付系统与互联网支付业量的比例为1:10.1,2013年则上升到1:14.4,业务量差距上升了3.3倍。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增速和比例变化情况都说明其对央行小额支付系统的冲击程度比较明显。
  
  (二)第三方支付资金数据流未纳入央行支付系统,可能导致货币政策失灵。
  
  中国现代支付体系是社会资金流动的“大动脉”,为经济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快速、高效的资金转移通道。这些资金的转移行为蕴含着资金流动的来源、去向、金额等丰富信息,反映了社会资金流动的真实规模和特点,对国家宏观决策有着重要的数据参考作用。但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接入央行支付系统,导致其资金数据流很难被央行准确掌控、衡量和统计,这使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偏差增大,货币政策传导的不确定性增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央行通过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能力。同时,第三方支付的虚拟电子货币与央行基础货币的组成部分“流通中的通货”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扩大了基础货币的范畴,但目前的统计分析和政策研究均未将虚拟货币考虑在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和政策制定的偏差。
  
  (三)第三方支付变相行使最终清算人职能,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失控。
  
  在第三方支付发展之前,所有银行间的清算均需要通过央行清算,包括银行卡(银联)的清算,通过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确保了金融支付的安全和支付市场的稳定。而现阶段,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其互联网的线上收单业务,主要是银行卡的清算,均通过其业务平台下和各银行机构间的联网,便可进行最终清算,并且绕开了银联。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各用户打入到其虚拟账户的结算资金对各银行机构进行最终的轧差清算,因此,也具备了中央银行的部分清算职能,也具备了成为完全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能力。但此清算是建立客户在其虚拟账户的资金上的,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挤兑,未能正常清算,则只能由银行机构作为最后贷款人,容易出现支付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四)第三方支付改变了传统的清算渠道,可能导致央行监管失效。
  
  在传统货币体系下,客户的跨行支付只能通过“银行-中央银行-银行”的路径。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入后,还可能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的路径来处理,明显增加了支付体系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对整体支付系统管理难度明显加大。一是新型支付组织在网上交易、银行卡POS机刷卡交易和小额跨行资金划转等零售支付业务方面,对商业银行或传统清算组织存在较强的替代效应,带来了零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脱媒。二是大量新兴支付方式将线下业务转由线上处理,脱离了原有的业务处理方式,造成原有规则的不适用和监管上的空白。三是以支付业务创新为纽带,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构成了挑战。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
  
  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中明确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主体,明确人民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体系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在提高支付效率的同时,完善风险控制与监测手段,保持支付体系稳定与健康发展,推动支付结算工具和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二)加强日常监管,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是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管,有效防范第三方支付的系统性风险。二是要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发展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金额及虚拟电子货币业务量纳入到货币统计监测范畴、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过程中。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建立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同时培养基层央行专业人才,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四是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沉淀资金的管理,防范出现支付风险。
  
  (三)创造宽松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的基因特征,并对现有的传统金融经营方式形成颠覆性的影响,这些创新和突破对于监管是一种挑战,使得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处于起步发展时期,应当为其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给予正确引导和规范,使其能够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的增长。尤其要促进支付系统的多元化发展,构建多种功能互补的支付组织,实现政府与民营支付组织的并存,推动零售支付的创新。
  
  (四)建立技术安全标准,确保第三方支付安全。
  
  目前,我国虽然已出台电子支付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些规范不仅分散,而且滞后于网络支付业务的发展。亟须建立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技术安全标准,这一标准应涵盖防范系统风险和业务风险的专业中介组织维度、第三方支付同业组织维度以及企业内控管理维度。
  
  (五)建立业务处理规范,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方支付业务处理规范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交易行为;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经营行为,防范因第三方支付组织擅自挪用客户在途结算资金而形成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建立完善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1]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49):29-36.
  [2]刘士余。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J].中国金融,2014(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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