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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支付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添加时间:2017-12-06
  2017年2月,福州市的王先生扫描微信二维码使用共享单车后,发现卡中4万多元不翼而飞。经查询,他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在京东、快钱等电商平台上消费43665.86元。民警调查后发现,骗子早已在二维码中植入木马病毒,待王先生的手机中毒后,窃取手机服务密码,盗刷王先生的银行卡。
  
  二维码支付凭借简易的支付流程和便捷的客户体验,大范围攻占支付领域。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加之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以及计算机技术等原因,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何在不打压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性的前提下,又能够合理对二维码支付进行法律规制,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1 二维码支付概述
  
  二维码支付(QRCodePayment)是新一代无线支付方案。现在已被广泛适用于餐饮、超市、出租车、票务等线下实体商户。
  
  二维码线下支付是基于移动网络终端打通线上和线下的新型O2O(OnlinetoOffline)支付功能,二维码线下支付形式在现实生活通常离不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配合,像支付宝、微信等主流的支付方式。[1]其运作流程如下:选购完毕后消费者扫描商户的二维码或者商户用扫码枪扫描消费者的二维码完成付款,前者是付款扫码被称为“主扫”,后者被收款扫码称为“反扫”.“主扫”方式下的二维码可以视为商家的支付链接;“反扫”则是以扫码代替刷卡环节,即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端对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支付关联后,支付软件会以用户的银行卡信息为基础生成支付二维码,商家通过扫描该二维码便可完成对消费者的交易扣款,此时,交易资金也实现由消费者银行卡账户向商家结算账户的流转。
  
  2 二维码支付的法律属性
  
  “二维码支付”重在“支付”二字,支付能够被解释为:以债务和债权关系的清偿为目的,使资金实现由债务人账户向债权人账户的流转。卖方制作出包含商品价格、付款方式的二维码放置于公共空间,其实就是希望接受消费者通过扫描付款而做出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故我们可以看作一要约;消费者经扫描,确认商品信息准备下单付款时,即视为对要约做出了承诺。从而,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行为都受到《合同法》调整。
  
  在线下二维码支付的过程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参与到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中来,[2]笔者看来,第三方平台与买卖方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授权和委托关系。以支付协议为依据,买方将货款以扫码支付方式支付给第三方平台,该平台再将这笔交易款项结算给二维码对应的卖方,形成了合法的协议委托关系。[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定性为“非银行机构”,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让客户明确知晓其对客户的支付资金只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暂时的委托保管,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式的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不妨将二维码支付做如下定义:它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联通银行,为买家卖家提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者。
  
  3 二维码支付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3.1 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
  
  3.1.1 第三方支付平台责任过小,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限
  
  由于二维码支付数据传输基于网络进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植入恶意木马窃取资金信息,通过未经授权的支付指令来转移消费者的资金,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反而还利用格式条款逃避义务。微信“刷卡”支付的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只要是您个人微信账号提交的刷卡交易申请,都将默认为您个人的交易行为,您需要为此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4]从某种层面上来看,微信支付平台是在推卸因其技术漏洞所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尽管《消费者权益法》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但原则性太强,无法对二维码支付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明确的解释。
  
  3.1.2 第三方平台规避责任,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为消费者,在二维码相关交易的支付中,必须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联系电话、住址、银行账号等私密信息。这些信息没有得到严密的保护将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财付通隐私保护声明”对保护顾客隐私做出的有保留的承诺:“(5)本声明另有规定的除外”[5]该声明不免会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而我国对消费者网络支付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呈空白,无法有效规制此种情况。
  
  3.2 对银支合作监管缺位
  
  随着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先后开立多个备付金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的合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例如预付卡套现、洗钱等不合规现象,不仅对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监管工作难度。[6]通常情况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涉及了大量的资金流转,因此,银支合作更需要引起监管者的重视。
  
  3.3 垄断趋势加重
  
  越来越多的搭售行为使得二维码支付行业出现了影响竞争的垄断趋势。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严禁市场经营主体借用自身的市场优势进行商品的捆绑销售,更不允许在交易过程中设定或者附加任何的不平等条约。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搭售行为早已见怪不怪。例如:在淘宝网交易必须使用支付宝,微信零钱必须使用财付通。支付宝和财付通这两大主流平台在相关行业无疑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而这种搭售行为正是法律所禁止的纵向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净化网络支付行业发展环境。
  
  4 完善我国二维码支付的规制办法
  
  4.1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4.1.1 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合同法》3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都对格式条款有详细且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免除自身义务减损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我们可以统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格式条款标准,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制定以逃避、减轻自身义务或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格式条款,来实现对相关格式条款内容的规范和效力的约束。
  
  4.1.2 出台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细化规定
  
  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会直接危及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民法》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极为有限,不能适应网络支付行业的发展,在国内出网络隐私权的专项综合性法律规范出台前,相关部门应该细化《条码支付业务规范》来达到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目的。
  
  网络支付业务的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用户隐私的范围应该由基本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拓展至用户个体的全面信息;明确支付机构有保护用户隐私信息防止泄露的义务;明确侵害用户隐私权应该受到的法律惩处,并制定具体经济处罚措施以及整改期限;假若某些支付机构屡次侵犯用户隐私且多次惩处不予整改或整改无效,给用户带来巨大损失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支付业务经营资质。[7]
  
  4.2 多层次、多部门协同监管
  
  网络支付是结合网络、金融的综合服务模式,想要全面地履行对不同业务领域的监管职责,单单依靠某个独立的部门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在银联系统、商业银行、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创建完整的多部门监管链条。在用户实名制审核、交易清算等领域加强合作,杜绝如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8]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要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责任:支付结算、信息技术、反洗钱、金融稳定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支付机构风控监管体系,定时评估支付机构的风险等级,要求支付机构将真实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送给扣款银行。交易信息中应该包含交易方式、交易商户的基本信息、经营业务、交易途径等主要内容。
  
  4.3 对反垄断的规则进行明确,增加违规成本
  
  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二维码形式开展的新型支付业务与传统的移动支付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异重点体现在业务性质和业务内容上。在对二维码支付进行市场界定的时候,和传统移动支付区分开来,方可精准地把握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主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市场领域的市场份额,从而分析其垄断的可能性,并据此对其进行指向性的监管。将一些针对性的条款或实施细则增加进反垄断法律规范中,增强界定第三方平台企业市场份额和支配地位的可操作性,对相关的处罚规则进行细化,提升救济机制的有效性,最终实现对垄断行为的有力约束。
  
  5 结 论
  
  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进步,立法和监管体系不完善难免会影响二维码支付的发展。因此,构建相互补充、有机联系的法律支付体系在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良性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论文以二维码支付为主要内容,对其性质以及当前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究,以期为新生问题的解决制定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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