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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研究

添加时间:2017-12-29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消费越发繁荣。虽然传统商业模式下也存在赊销、预付等钱货分离的交易行为,但那是以买卖双方互相信任为基础,而电子商务模式下买卖双方无法做到互相信任.因此,为了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需要借助公信第三方的介入来完成交易。
  
  第三方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信息技术使交易双方完成商务交易的同时,提供资金的在线支付清算及统计等服务,实现商务与金融服务的紧密协同.在行业渗透力、创新能力方面,支付宝一直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领导者,其市场份额在2017年第 1 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中占比30.7%,排名第一。因此,本文选取支付宝为代表来探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性质及监管方式.
  
  一、沉淀资金概述。
  
  (一)支付宝平台下沉淀资金产生过程。所谓沉淀资金又称为“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质上是付款人和收款人间的过渡账户,能实现收支款项的可控性停顿.
  
  支付宝的交易流程:买方下单,货款从买方转移至支付宝平台,而卖方则会收到提醒进行订单发货;若买方在确认收货前想要退货,则货款将从支付宝平台内直接转回买方账户;当买方收到货物后,进行“确认收货”,货款则从支付宝平台转入卖方账户;若买方未及时“确认收货”,则货款暂时贮存在支付宝平台,直至系统默认时间截止,货款才从支付宝平台转入卖方账户。(图 1)支付宝平台下的沉淀资金,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买方的付款时间与卖方的收款时间存在一定时滞,致使其交易资金暂时贮存在支付宝.而之所以产生交易时滞,是由于互联网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互相信任,容易造成买方在付款后却收不到商品或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其后续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为保证交易安全,可以通过使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及时做出反馈,然后支付宝平台再将其货款转到卖方的账户中,构建买卖双方的信用桥梁.
  
  (二)支付宝平台下沉淀资金现状分析。据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介绍,支付宝完成一项交易时间一般为7 至 10 天。截至 2016 年 6 月,支付宝日活跃用户数量达 8,382.7 万人,平均日交易额超 200 亿元。假设资金沉淀时间为 7 天,沉淀资金的规模达1,400 亿元以上。经过多年发展,支付宝平台下掌管的沉淀资金规模已远超其注册资本,一旦沉淀资金发生损失,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将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明晰沉淀资金的性质,并加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支付宝平台下沉淀资金的性质及其归属。
  
  (一)沉淀资金及孳息的法律性质。查阅法律,尽管支付宝平台下的沉淀资金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进行,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属于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分别对应保管人和寄存人的角色。根据《合同法》第 19 章保管合同中第 372 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且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通过以上条例可以看出,在支付宝与用户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中,支付宝公司不得挪用所保管的资金,对其产生的孳息也没有使用权.
  
  综上,从法律角度看,沉淀资金及其孳息均属于用户,支付宝无权也不得占有使用.
  
  (二)沉淀资金及孳息的实际归属情况。
  
  支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承诺,“支付宝会将您委托支付宝代收或代付的款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您,但不以您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宝名义存放在银行”以及“支付宝始终重视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将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分开存放,承诺不挪用、占用用户资金”.因此,支付宝承诺沉淀资金所有权归属用户,且保证不挪用该笔资金。既然用户享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那么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也同样归属用户。但由于支付宝用户数众多,如果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分配给每个用户,不仅单个用户所得甚少,且分配过程繁琐,也将导致经济上的不效率和流程上的难以实现.并且,消费者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订立保管合同时,并不以获取孳息为目的,他们更加在乎的是平台提供的信用中介服务.尽管沉淀资金的实际归属非常明确,也得到了支付宝公司的承诺,但沉淀资金孳息的归属,在法理和实际上的操作仍形成争议。
  
  三、沉淀资金的风险。
  
  大量沉淀资金的聚集与流动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监管,有可能引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技术性风险等问题。2014 年 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成为全国首家倒闭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原因在于老板对外投资失利,引发公司资金链断裂。这暴露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利用缺乏监管和规范,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值得监管部门思考.
  
  (一)信用风险。作为信用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降低了风险,其自身信用却无人担保.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擅自挪用金额巨大的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以获取额外收益,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这会影响客户资金的安全,最终也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并且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外界无法追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向,这可能导致套现、洗钱等非法行为。
  
  (二)流动性风险。在买方不自行确认收货的情况下,支付宝默认在快递发货后 10 天,自动确认打款给卖方。买方的平均确认收货时间为 3~5 天,这种情况下就多出了 5~7 天的停留时间。对于支付宝的卖方来说,货款结算周期变长,大量货款沉淀在支付宝平台,而没有及时到达卖方账户,将降低卖方的资金周转率。一旦卖方的新进货款无法满足业务需求的货币量时,资金链将会断裂,卖方将直接面对资金的流动性风险问题。
  
  (三)技术性风险。若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的系统软硬件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平台用户账号密码被盗,将引发篡改交易、骗取钱财等不可估量的后果。用户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则其他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甚至个人隐私也得不到保障.
  
  四、监管方式。
  
  (一)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在欧盟,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前提是取得银行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营业执照;美国同样限定了市场的准入条件,只有登记注册且得到监管机构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营业.
  
  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门槛,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遵循消费者权益优先的监管原则。美国、欧盟等国家都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首要出发点.我国也应当重视消费者需求,对其投诉及时作出反馈,将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对于犯罪行为比如非法挪用资金、洗钱等进行严惩,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
  
  (三)推动监管体系多元化改革。在中国,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支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货币转移服务进行监管,监察力度较小.单一的监管体制已经无法满足飞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现状,为保障资金安全,多元化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牵头银监会、信息产业部等单位,推动监管体系的多元化改革,从而让监管更加科学有效,降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风险.
  
  (四)改善风险准备金制度。央行在 2011 年 11 月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必须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笔者认为,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作为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以及规定一个固定的计提比例不太合理。笔者建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一定时间内的沉淀资金总额作为计提基数,将其风险系数作为计提比例。这种计算方式下提取的准备金是源于沉淀资金本身,而并非源于其利息,因此能够保障的数额得到大幅提升;此外,考虑到不同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不同,将差异性所带来的影响最小化.
  
  (五)适度把握宏观监管原则。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应当有的放矢,不应该一把抓。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央行颁布的条例明确规定不能对沉淀资金进行再投资。该监管措施过于死板,直接后果是造成资金的浪费。如果央行适度放宽监管,取消限制再投资的规定,转而将监管中心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投资额度与投资领域,会直接减少资金的浪费,有利于行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关于投资额度,央行可以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规模,合理设置不同等级,与此同时,需要规范审批制度,针对信誉不良、资金结构不佳的支付平台,不应发放投资额度,防止造成不可控的风险.
  
  关于投资领域,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于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领域,比如投资资本市场。以立法的手段弥补现阶段的监管空白,不给第三方支付行业打擦边球的机会.
  
  五、启示。
  
  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商务背景下新型的支付手段,是对传统银行支付业务的突破。但随着消费者的深度使用,各种问题逐渐暴露,比如沉淀资金的监管规制还不够完善。笔者认为,沉淀资金及其孳息均属于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也不得占有使用.但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孳息分配给用户,在实际操作上将导致经济上的不效率以及资金浪费.
  
  尽管沉淀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会引发潜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技术性风险等,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出发点,推动监管体系的多元化改革,适度把握宏观监管的原则,并且改善风险准备金制度,来实现有效的监管和规范,适当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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