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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

添加时间:2018-02-28
  (一)美国。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美国开始进入了一个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系统融合发展的阶段,第三方支付快速成长起来。作为全球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地区,在美国诞生了eBay、Amazon、Google 等全球知名的线上交易平台,相应也诞生了 Paypal、Amazon Pay、Google Checkout 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但是从市场规模和增长速度来看,2016 年美国第三方支付交易额为 1120 亿美元,仅为中国的 2.04%;同比增长 39%,远低于中国的 205.56%.在美国,信用卡和支票仍然是主要的非现金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占比仅为 7%.
  
  1. 监管主体。目前,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第三方支付都有权实施监管,采取的是“双重”监管体制。联邦政府从全国层面着手设计和制定第三方支付的国家宏观监管框架,在这个整体框架下,具体的监管部门(美联储、国会、通货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等)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法规;各州政府则根据整体监管框架,结合辖内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及经济金融环境,制定监管细则并具体执行。
  
  2. 监管模式。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点是过程监管。机构性质方面,美国于 1999 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实施功能性监管。交易性质方面,美国监管当局认为第三方支付属于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因此并没有专项立法,而是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针对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机构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便于对不同业务类型的第三方支付实施分类管理。另外,还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如《电子资金转移法》《美国金融改革法》《隐私权法》等)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管理、反洗钱等角度对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清算活动进行了规范。
  
  3. 具体措施。一是市场准入方面。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案》规定,所有从事货币汇兑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包括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个层级,且美国实行“一州一证”制度,如果要进行跨州货币转移业务,则需要申请业务覆盖下各州的许可证。同时,申请许可证需要货币服务商资本净值在 25 万美元以上,并交纳 5 万 ~30 万美元的保证金,且已经获得许可证的机构仍需要每年进行年检登记。二是备付金管理方面。美国监管当局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和自有资金实行严格的分离管理。客户备付金存入银行视作第三方支付的负债而不是银行存款,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每位消费者提供金额上限为 10 万美元的存款延伸保险。同时,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资金投向只能选择政策允许的低风险项目,如银行储蓄、高评级债券等。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交易安全方面,依据《电子资金转移法》《真实信贷法》、Z 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银行卡交易安全的部分实施监管;知情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内容以及违规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方面,《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信息透漏给第三方。四是市场退出方面。《统一货币服务法案》规定,对于违规经营、年检登记不通过的机构,监管当局可采取措施,终止、撤销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甚至要求该机构退出支付业务领域。五是反洗钱方面。依据《银行保密法》和《爱国者法案》,实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建立反洗钱计划,以确保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建立交易报告制度,支付机构代表个人进行交易以及个人携带货币类支付工具出入国境金额超过 1 万美元时均需要提交相应报告。
  
  (二)欧盟。
  
  欧洲地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引发了第三方支付的萌芽和成长,但各国发展程度不一。瑞典、丹麦、芬兰和挪威等北欧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德国、法国和其他中欧国家发展居中,而意大利、希腊等南欧国家相对滞后。
  
  1. 监管主体。欧盟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采取的是“双重”监管体制,一是欧盟委员会以及欧央行,二是各成员国相关机构。欧盟委员会以及欧央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宏观审慎监管,各成员国则结合本国国情进行立法。
  
  2. 监管模式。欧盟第三方支付监管与美国不同,并不重视交易过程,监管的重点在于机构,实行的是机构监管。自 1998 年起,欧盟及其成员国先后颁布了《支付服务指令》《电子货币指令》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将第三方支付的机构性质明确定义为电子货币机构,相应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从事相关业务必须获得电子货币机构营业执照。欧盟还制定了电子货币发行、交易清算、赎回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发布了《增进消费者对电子支付手段的信心》《反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欺诈和伪造行动框架》等通告,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进行了补充规范。
  
  3. 具体措施。一是市场准入方面。欧盟的支付牌照适用范围较大,只需要在某个成员国获得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可以在整个欧盟区域开展业务,即“一证通用”.资金要求方面,欧盟为鼓励支付行业发展,已将第三方支付的实收资本金下限由 100 万欧元调整至 35 万欧元,不发行电子货币、只提供支付中介服务的机构,资本金只需 5 万欧元。二是备付金管理方面。与美国相同,欧盟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支付服务指令》要求,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严格遵守存款保险制度相关要求。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安全、低风险项目的投资,总体投资规模被限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的 20 倍以内。客户还可以根据《电子支付指令》规定,在任意时间赎回任意数额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拒绝或收取手续费用。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交易安全方面,《支付服务指令》详细规定了过失举证的责任分配,明确在发生欺诈时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范围。欺诈发生后,只要消费者及时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则此后再次发生的诈骗损失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对于消费者未能及时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情况,《支付服务指令》规定除非消费者有重大过失,否则消费者只最多承担150 欧元,其余损失仍由机构承担。欧盟针对不同的交易类型,在知情权上分别规定了第三方支付需要披露的信息和条件。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欧盟规定除协助调查、阻止欺诈行为等特殊情况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将消费者信息透漏给第三方。四是市场退出方面。《支付服务指令》中详细列出了撤销支付牌照的情形,且要求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五是反洗钱方面。
  
  按照《支付服务指令》,欧盟主要通过设定交易金额上限来防范洗钱行为,但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中的洗钱犯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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