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迅猛发展。
第三方支付源于电子商务兴起, 具体来说, 是指由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中介通过通信、 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 充当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 借助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虚拟账户、 虚拟货币等网上支付工具,为客户提供交易资金代管、 货币支付、 资金清算、 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银行卡收单以及增值服务等业务。 1999 年, 我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上海环迅和北京首信成立。 2005 年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宝成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标志, 借助淘宝购物平台的迅速发展, 支付宝的业务突飞猛进, 至 2009 年已经超过美国的paypal 成为全球最大第三方支付平台。
从交易规模来看, 近年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规模也呈现出滚雪球般迅猛增长的趋势, 根据咨询机构易观国际的统计和预测, 到 2015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创纪录的 139200 亿元。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初期外资介入的主要方式。
1. 风险投资模式。
由于我国最初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外资准入并无明确规定, 相应地, 早期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有不少都曾经有外资的介入。 央行有关部门的官员曾公开指出,2009 年的登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中, 有 37 家都是有外资性质 (邢少文, 2011)。 另据 China Venture 投中集团旗下数据产品 CV Source 显示, 2003 年至 2011 年有 18 家电子支付企业获得风险投资, 总披露金额为 1.595 亿美元, 其中超过 60%的企业为外资机构参股 (谢睿, 2011)。
2. 通过协议控制模式 (VIE 模式) 介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领域。
“协议控制模式 ” 又被称为 VIE 模式 . VIE 是可变利益实体 (Variable InterestEntity) 的简称, 即某一被投资的利益实体是另一企业 (“控制公司”) 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 但该控制公司本身并不直接拥有被投资利益实体的股权, 因而也对该利益实体没有基于控股股权的多数表决权, 需要在控制公司与利益实体之间达成一些协议, 通过协议来实际支配利益实体的股权、 收益和控制其决策, 该被协议控制的利益实体即为 VIE. 国外 VIE 主要用于资产证券化运作、 资产转移、 避税及风险负担等目的。 与国外情况不尽相同, 目前我国 VIE 较为突出的应用为, 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外资准入限制的领域, 通过 VIE 模式实施对国内企业的控制, 并为解决海外融资问题谋求海外上市。 据不完全统计, 自 2000 年以来, 通过 VIE 模式实现海外上市的国内企业约为 250 家。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初期, 一些外资即通过 VIE 协议控制的模式, 介入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 在支付宝所有权转移之前, 中国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几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几乎均有外资 VIE 模式下的外资协议控制安排, 例如支付宝、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等等。 以支付宝为例, 虽然支付宝最初在名义上是在内地注册的国内法人, 但 2009 年 6 月以前, 其全资控股股东为阿里巴巴集团全资子公司Alipay e-commerce corp (注册于开曼群岛 ), 而雅虎和软银分别占有阿里巴巴集团43%和 29.3%的股份, 在支付宝 2011 年实施去外资措施以前属于比较典型的外资协议控制模式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三) “支付宝事件”以国家金融安全和外资准入限制为理由的去外资模式引发的思考。
2011 年 6 月 14 日, 时任阿里巴巴集团主席的马云在杭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明, 2009 年 7 月 24 日, 阿里巴巴董事会纪要授权管理层通过对支付宝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来合法获取中国央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 授权以 VIE 模式的协议控制为前提, 即转让股权后形成的内资支付宝公司只是持牌公司, 与支付宝有关的实际收入、利润、 技术和知识产权等, 将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由阿里巴巴集团控制。 在这一大背景下, 马云控股的内资公司 “浙江阿里巴巴集团” 分别于 2009 年和 2010 年, 分两次以共计 3.3 亿元的价格 “收购” 了支付宝的全部股权。 马云还强调, 为获取央行发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 自己在 2011 年一季度做出 “非常艰难但惟一负责任” 的决定, 即决定终止支付宝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 VIE 协议控制关系。 马云在为自己决定所做的辩解中强调了 “国家安全”: “我理解的支付数据的安全是任何国家不会轻易放弃的, 是安全问题而不是民族问题……在美国, 我们会碰上同样的问题”、“我第一次对国家央行有对未来国家安全考虑而敬重。” (刘美、 林鹰, 2011)虽然这场以单方中止协议控制, 实现去外资化为特色的支付宝事件后来因阿里巴巴集团、 雅虎和软银集团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发表达成了协议的联合声明得以解决, 但该事件仍然揭示了以下值得进一步深思的问题: 第一,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担了一定程度上对外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义务, 是否意味着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不得限制外资进入? 第二, 基于国家金融安全和我国承担的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的义务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的外资准入问题上政策的走向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