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为加强北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及其监督管理,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经营项目,从事商品类交易或者权益类交易的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应当符合首都产业规划,服务实体经济,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诚信原则,严守金融风险底线,承担市场经营、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严禁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