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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消费中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

添加时间:2014-06-13
  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下,对交叉领域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散,网络金融的业务交叉性强,某种程度上正在成为高科技、高风险、高收益和弱监管的“三高一弱”灰色地带,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面临五大风险。
  
  一、信息泄露风险。
  
  当前,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金融消费活动面临的最大威胁。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往往会导致隐私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造成信息泄露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因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出于牟利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能会向不法机构或个人泄露诸如消费者的财产、账户、信用、交易等信息,将正常金融消费产生的信息用于非法交易。二是技术手段不足。在网络支付时,各类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或储存,无法通过传统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和真实意愿,身份、账户、交易等信息存在被非法盗取的风险。三是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信息泄露有时是由于消费者网上金融消费习惯不好、安全警惕性不足、钓鱼网站诈骗等因素造成的。
  
  二、财产安全风险。
  
  财产安全是网络金融消费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是支付系统安全堪忧。网络黑客往往通过链接合法网站等方式,将目标锁定在消费者的银行卡、支付账户等信息,通过加装软件、植入病毒、非法侵入支付系统等手段窃取消费者的各类财产,消费者在网络购买、支付、评价、清算等各个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掉进陷阱。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2 年个人网络安全年度报告》,网民认为网络危险的最大担忧是“金钱损失”,认为网络安全的最大困扰是“网络支付不安全”.二是资金保管安全风险。随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支付服务机构掌握了网络金融消费的庞大资金量。作为消费者账户资金的管理者,虽然无权处分这些资金,但在技术上仍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这些资金谋利,如果支付机构进行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以及挪作他用,一旦经营失败而损失无法承受,难以返还账户资金,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理性决策的风险。
  
  经济学认为,金融消费行为应当是理性的,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是在综合分析各种信息后做出的理性决策。但随着金融创新加快,金融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广,专业性越来越强,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合同条款越来越复杂,特别是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使缺乏一定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很难真正看懂和识别产品蕴藏的风险,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使金融消费者面临风险。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刻意隐瞒或者淡化对风险的详尽说明和有效提示,消费者难以知晓关键信息做出理性决策。就近几年快速发展的网上金融来看,网上销售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时,以显著直观的形式对产品的高收益进行突出营销,往往忽略对产品构成、特点、投资对象及比例、风险程度等信息的详细披露。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创新出了某些金融产品,对其风险揭示也不充分。
  
  如支付宝为盘活账户余额资金推出“余额宝”业务,用消费者账户内的沉淀资金购买基金,受基金管理公司资本运作能力和盈亏状况的影响,账户也可能出现亏损,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因此,由于金融交叉性不断增强,受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消费教育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消费者决策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风险。
  
  四、遭受欺诈的风险。
  
  网络金融消费面临的欺诈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弱化风险信息传递。网络销售金融产品时,收益和风险宣传失衡,过度宣传产品收益,刻意淡化风险提示,诱导消费者购买,结果很多产品未能实现目标收益,有的甚至还出现了负收益,引发了大量的金融消费争议。二是故意模糊产品概念。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存款变保险”的现象,在网络消费中也可能存在。银保合作营销保险时没有详细告知潜在消费者关于产品类型、特性等信息,甚至进行“保险就是存款”的虚假宣传,误导、诱使消费者违背初衷“签字画押”,引发了大量的消费争议。三是不法分子网络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假冒正规金融机构、“克隆”金融机构网站、电话、短信等方式,谎称正规金融机构以广告推销金融产品,以高收益为诱饵,对网络金融消费进行诈骗。
  
  五、有效维权的风险。
  
  网络金融消费过程中,如果消费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遭受了损害,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面临不确定风险。一是行政干预解决。金融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内,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受权限配置、知识水平、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难以对网络金融消费纠纷的性质、损害大小、责任归属等进行专业的判断,依托一般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无法有效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平等协商解决。应当说调解是解决绝大多数金融消费纠纷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维护和谐金融消费环境。但由于实际金融消费交易双方能力并不对等,在信息掌握、议价权利、谈判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请求赔偿的程序、手续、期限等异常繁琐和冗长,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寻求公平谈判、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大打折扣。三是司法介入解决。司法救济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后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根本底线。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都在合同相关文件、资料、表格等上面签字,从程序上看对方当事人并无违约,消费者如果提起诉讼,“繁杂的手续或举证原则也不利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使得诉讼成本高、举证难度大,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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