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三)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可以领取临时生活补助。
未按法规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领取标准
(一)失业补助金标准。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每月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900元,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每月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450元。
(二)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累计参保缴费6至11个月的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659元;累计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按月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659元。
三、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相关凭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法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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