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湾财社讯 11月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罗普特及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陈碧珠,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丽梅,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总裁张翔,时任设计三院院长刘媛,时任独立董事林晓月,时任独立董事陈旻,时任财务总监崔利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时任董事马丽雅、吴东、何锐,时任独立董事邵宜航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相关营业收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号、3号)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
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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