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钞票支取,当面点清,一经离柜,概不负责”
相信任何人对这句话都十分熟悉,至少对“离柜概不负责”这部分十分熟悉,多年来,这句标语写在各大银行的大厅柜台上,无数次提醒着每一个出入银行的人。
银行提示牌
本来这句标语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银行面对居民收入增长,支取以及汇款需求激增与银行工作人力严重不足间的矛盾,而进行的短期妥协。
在ATM机都没有普及的年代,只能用这种转嫁工作量于储户自身的方式,来降低银行工作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但是在银行系统电子化改造完成后,以及移动支付极为普及的现在,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撤销或修改。
近年来,越来越多与“离柜概不负责”这条规定标语相关的新闻在网上流传,绝大多数情况下,取钱者少取时银行凭借此条规章拒绝为储户补齐少取金额,银行若不慎多给了现金给储户,则动辄报警起诉将其追回。
两相对比之下,令广大群众对银行的双标行为印象极差,同时也产生了银行不好惹的认知。
但世上无绝对,就在近期,一桩三年前的银行纠纷终于“落幕”。
在这个案子中,银行因为失误,竟然往储户的户头多打了足足22.5万元,事后如同其他案件一般,银行起诉了储户并请求追回,但屡诉屡败,三次起诉,竟没有一次受法院支持……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云南曲靖,经营批发生意的李先生在曲靖市当地的商业银行,为自己的供货商龙先生办理了一笔额度约两万五的无卡存款。
办理业务
这本应是银行无数日常业务中平平无奇的一桩简单操作,李先生在多年的经营中也已办理过不知道多少次。
银行柜员没有多做确认,他自己也心不在焉,谁也没发现这笔存款在录入系统时,被错录为了259180元,变成了二十五万多!
当银行终于发现账面上有一笔约22.5万元的账对不上时,龙先生早已在外地支行提取了卡中的全部现金。
此时通过银行内部系统进行调取已无可能,于是银行果断一纸诉状将龙先生告上了法庭,称其“不当得利”,必须将相关款项返还给银行。
法庭审判
这也就是银行第一次诉讼的开始。
银行方面本以为自己胜券在握,但是诉讼提交后没多久就被法院直接驳回了。
法院方面认为,龙某只是正常提取自己的存款,与银行没有发生就这笔存款的直接业务来往,这笔存款是为其代存的李某进行的,李某才与银行间存在委托存款合同,银行直接起诉龙某属于诉讼对象错误,因此直接予以驳回。
这确实是银行法务部的问题,虽然那笔错误转出的钱确实在取款人龙先生手中,但是龙先生的确并非此次存款业务中的主体。
单纯想着追回错误转出钱款的银行操之过急,或者说银行一直以来面对储户已经形成了傲慢的态度,因此并未重视这个在他们眼中“理所当然”的案子。
在银行办理业务
于是银行方面转而起诉了当日办理存款的李先生,理由同样是“不当获利”。
银行提出,李某虽是办理的存款业务,但龙某是他的生意伙伴,是他的供货商,两人的钱货往来很频繁,并且李某仍有拖欠货款未支付给龙某。
因此银行主张,这笔因银行错误而打入龙某账户的款项,客观上为李某偿还了他对于龙某的债务,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某有义务返还银行等额赔偿。
第二次诉讼便也拉开了序幕,与第一次诉讼光速结束不同,这一次的官司拖了足足一年并打进了二审,最终在曲靖市中院的裁决下依然以银行的惨败告终。
律师沟通案情
李先生本人认为自己十分无辜,因为存入龙先生卡中多出来的22.5万元与其毫无关系,而他却莫名其妙背上了官司。
好在他找到了一位十分优秀的律师,这位律师结合李先生的实际情况,并与龙先生充分沟通后总结出了两个辩护核心。
第一,龙先生在取款后,并未认定卡中多出的22.5万是李先生支付的拖欠货款,也从未与李先生联系确认这笔钱款的来源,因此这笔因银行问题而凭空多出来的现金,实际上并没有为李先生偿还债务。
第二,李先生前往银行进行无卡存款,是因为与龙先生之间有合同,是正常的商业往来,属于常规的交付货款操作,不存在通过存款为自己牟利的目的。
研究法律条款
基于这两个核心问题,这位律师强调,李先生主观上没有通过代龙先生存款获利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因此获利。
这笔22.5万的资金,与李先生无关,银行方面起诉李先生“不当得利”不成立。
这位律师的角度十分巧妙,根本没有讨论这笔22.5万的资金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而是从根本上否认李先生与这笔资金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需要符合“没有合法依据”与“损害他人利益而自己获益”这两个条件,因此这个案件是符合不当得利情形的。
因银行错误产生的22.5万存款没有任何合法渠道可以解释其来源,符合“没有合法依据”的条件,而银行也确实为此遭受了等额的损失。
法庭辩护
但是律师为李先生澄清了他在事件中的位置,作为存款者,作为与银行实际存在业务合同的对象,他并不是这笔存款的受益人,取款者是龙先生。
李先生没有获得多出来的22.5万中的一分钱,他根本没有得利,自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类案件在诉讼中必然存在两个主体,其一是不当得利方,其二是因被告不当得利而利益受损的一方。
并且修正案中规定,不当得利案件的赔付金额,是按照不当得利方实际获得的利益为标准,而非以受损方的损失为标准的。
律师选择的辩护角度令法院即使支持银行,也无法判决李先生应该赔付22.5万。
法庭审判
因为这笔资金并未经李先生的手,也不符合银行主张的“偿债”情况,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获利为0,无需赔付。
银行方面自然是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的,于是在一审判决李先生胜诉后,银行又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李先生请龙先生提交了他的手写以及电子账簿作为证物,确认在这笔资金到账后,龙先生并未将多出来的22.5万视为李先生偿债的货款,没有减少李先生的债务,令银行方面的主张被彻底推翻。
最终在数月的纠缠后,银行二审再度败诉。
银行方面仍不罢休,但碍于我国二审即终审的制度,除非将此案提交最高法,否则无法再做文章,因此银行在酝酿了一个月后,将李先生与龙先生二人一同告上了法庭。
在银行办理业务
第三次起诉,银行的主张是龙李二人“不法给付”,致使银行蒙受损失。
如果说前两次的诉讼尚且有相对严谨的法律论据支撑的话,第三次诉讼基本上就只是银行法务部门的无理纠缠了。
代人进行无卡存款,毫无疑问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否则银行也绝不会承接此项业务,而且“不法给付”虽也属于不当获利的情形之一,但其核心是给付行为的目的以及内容不合法。
举个简单的例子,贩毒就是最直接的不法给付情形,另外因婚外情给予第三者的金钱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因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被裁定为不法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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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李先生与龙先生的交易是正当的钱货来往,手续正确,资金往来清晰可查,全部合理合法,代人无卡存款不触犯任何法律。
银行方面的观点是,龙李二人用这种方式进行款项交付,本身怀有不当得利的“期望”,从银行获得不属于二人的资金是“不正当”的。
而这一次两位当事人的律师,才真正把银行柜台上的“离柜概不负责”标语用于庭上辩护。当然这句标语针对的是取钱的情形,在银行自身的规章中也是不覆盖存款走款业务的,并且在前年,最高法已经针对此问题做出了解释。
银行的规章违反《民法典》相关条例,这条“概不负责”属于霸王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
因此这个没有意义的辩护角度,仅仅只是律师对银行的嘲讽而已。
第三次诉讼,因为有前两次诉讼的铺垫,并且银行的起诉角度偏差过大,因此法院在庭审中,可以说是最大限度地偏向了被告方。
法院的工作无论如何都是基于事实展开的,李先生与龙先生虽然客观上获得了利益(至少龙先生确实取出了22.5万),但主观上两人存取款项的目的并不是从银行获得不当利益。
银行出错属于极小概率事件,不存在明显漏洞被人利用的情形,银行以“期望”来指控两人的存取款不合法,完全不成立。
最终银行虽不断纠缠,但在第三次诉讼中依然无悬念败诉,案件于今年四月底宣告结束,虽然银行方面依然不准备罢休,但是也很难再找到角度对两位当事人发起诉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