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0日电 (李自曼)9日,在2023年金融街论坛年会期间举办的“金融科技数据合规法律治理”论坛上,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当前金融机构不仅是数据交易的采购方,也迅速成为金融数据交易的供给方。金融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态势,让人们对于数据研究的关注点,从数据的采集、清洗、加工、应用等领域转向数据的转让、共享、流通、交易等领域的问题,如何确权、定价、监管等问题得到较多讨论。
谈及数据资产规模增长背景下,金融数据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黄震对中新经纬表示,首先是基础数据的质量问题难以很好地解决。过去,数据在采集加工等环节,在没有健全的规范下便做成了数据资产,导致现在机构和企业要对这类数据进行深入地调查后才能进一步使用。其次,以前数据商相当于服务商,服务商与客户之间是消费关系,数据授权是一次性的,数据长期流通过程中产生问题后,追责困难。因此,针对金融数据的流通和授权规范,金融数据交易所要制定相关的合规体系、审查体系和规范指引。
黄震认为,金融数据交易实现了数据财产的属性,发现了数据的价值。当前的金融数据交易中,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处在一个不在场的缺位状态,权利保障基本依靠他者的自觉与伦理自律,个人金融信息交易的财产权益无缘分享,发生纠纷权利救济无门等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黄震指出,在当前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探索解决金融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主体缺位、财产权利分配失衡、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等问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金融服务中落实金融机构和服务平台的责任,通过合同条款在采集个人金融信息时落实和保障主体权益;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来探索实现个人金融信息的权利保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修改、优化有关技术规范和监管规则。
“总之,金融数据交易作为数字经济的新生事物,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忽视金融数据交易中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的主体是每一个金融消费者,他们的切身利益既包括人格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是影响着整个未来金融数据交易市场的基石。”黄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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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薇 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