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今日(11月10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3月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原规定”)废止。
新《办法》中的非银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AMC)、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此次修订是继2007年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发布原《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后,第三次对该规章进行修订,前两次修订分别发生在2015年和2020年。据金融监管总局介绍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在四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此次修订在对外开放方面作出较大修订,打破了境外机构投资全国性AMC的严格限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业内人士认为,外资入场将有利于引进境外优秀资本和先进不良资产经营处置经验。
金融AMC对境外非金融机构放开
外资“鲶鱼”入场
此次《办法》在对外开放层面作出较大修订。红星资本局查阅到,此前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在原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要具备10项条件。比如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是金融机构,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但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一条款。明确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满足一定条件甚至可成为控股股东,同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曾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这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加深外资对华投资的黏性,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参与我国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有利于提升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以及处置收益。”联合资信金融一部的分析师对红星资本局解释,近年来我国不良资产供给来源趋于向过剩产能企业、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小微企业、地方融资平台集中的现象。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门槛的调整,有利于引进境外优秀资本和先进不良资产经营处置经验,进一步扩大了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期间可利用的资源维度,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以及处置收益,使得外资更加深度参与到中国不良资产经营处置中,形成多元化良性竞争与合作的局面。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速度大大加快,新《办法》在对外开放方面的调整,有助于引进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更方便地进入中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更好地强化中国金融业市场良性竞争。这一方面将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和稳健性,进而提升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将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进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准入标准提高
倒逼出资人审慎考量
较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变动内容最大的主要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公司设立申请以及股东资质要求方面,尤其是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在公司设立以及股东资质要求。
股东资质准入调整方面,新《办法》中对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准入条件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其中,针对汽车金融公司股东资质调整主要体现在股东在汽车产销实力与汽车金融业务匹配度、财务实力以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方面,且在股东资质要求的提升一方面体现在删除了对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要求,同时将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升为500亿元。
“将该准入标准对照全球上市车企2022年营业收入来看,仅戴姆勒、宝马、福特、通用汽车、起亚等国外头部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国内如长安汽车、比亚迪、北京汽车、上汽集团、广汽集团、长城汽车、吉利汽车等头部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要求,国内新兴新能源汽车品牌较新《办法》中相关规定而言,仍有小幅差距。”
联合资信分析师对红星资本局表示,结合我国新能源汽车当前发展水平来看,我国新兴品牌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经营水平、乃至市场影响力,近年来逐步提升,新兴品牌新能源车企未来在多元化经营方面的需求在不断凸显,而从新《办法》中对于拟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股东资质现行规定来看,我国近年来新兴的新能源汽车品牌,在通过拟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方式,提升企业跨行业综合化经营布局方面,仍需要通过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以及经营稳定性的方式来达到新《办法》的准入要求。
该分析师指出,结合修改内容以及调整幅度来看,此次新《办法》中对拟新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向上调整,综合当前市场环境下的相关企业经营水平,对股东自身经营质量及经营稳定性做了更切实际的要求,且股东自身经营质量及稳定性的提升,也有利于对拟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的稳定性带来进一步保障。
“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质量和稳定性。而对于国内新兴新能源汽车品牌来说,这个标准仍然较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才能达到。”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告诉红星资本局,“标准较高的话就会导致一些中小车企,无法达到设立和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门槛,从而影响汽车金融公司与这些车企在市场拓展与提升竞争力上的协同效应。”
简政放权
提高发债效率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有三方面的简政放权举措:
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多个行政许可事项改为报告制。这也意味着,消金公司金融债发行程序得到简化,有助于提高发债效率。
“近年来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人民银行放缓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新发行的审批及备案审查,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节奏明显减弱。”联合资信分析师表示,新《办法》对债券发行的简政放权,或意味着监管部门将逐渐恢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发行的审批备案,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需求的逐步释放,也将更有利于其资金的合理安排以及未来业务的拓展。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编辑 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