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部副主任李翰阳在2023年金融街论坛“法治协同与金融治理”分论坛上发表讲话。李翰阳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深入推进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全面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努力推动实现金融领域的良、法、善、治。
李翰阳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金融管理部门紧紧围绕行业监管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一是金融法治体系日益健全。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立法工作,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干,以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我国依法监管能力得到了持续提升。强化了内部法治监督,扎实做好了法律审查,加大了行政处罚惩戒力度。
三是持续探索和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不断完善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框架,有序推动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平稳推进了一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
李翰阳指出,近年来,国内外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我国金融发展进入了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的时期,各类金融风险也进一步交织。金融机构本身相关的一些主要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特别是流动风险,相互之间容易加速转化。金融系统之外的风险,包括实体经济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向金融系统传导的路径也在增加。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加速演进,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场景和新业态层出不穷,金融行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将所有的金融活动按照实质纳入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面对这些挑战,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度层面必须及时予以回应,要求我们不断完善金融法治建设,在法治道路上加强金融监管能力,提升金融治理水平。”李翰阳表示, 从根本上说,还是要确保金融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金融法治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引领保障作用,进而推动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金融法治工作统筹,加强金融领域立法顶层设计,统筹立法规划,提升金融立法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二是加快弥补法律空白。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快搭建和夯实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加快推进各项立法工作,构建与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要求相适应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三是增加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坚持穿透原则,将金融机构的股东和实控人等纳入监管范围,强化股东的报告义务和出资义务,进一步明确股东遵守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地位以及在风险化解处置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界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股东义务、抗拒监管等各类情形的处罚,实现对股东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的全覆盖。
四是进一步全面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建议全面探索和构建各级司法机关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继续推进金融监管与司法的通力合作、同向发力、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共同研究解决金融领域相关诉讼,特别是金融风险处置中的难点问题。为追赃挽损、追责、问责、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等各方面形成合力,一起构建金融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