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求《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共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留地、养老保险、法律责任、附则等。另外,瑞安市安置留地指标政府收购价格控制标准也出炉了,见下图:
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瑞安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行货币补偿、留地安置指标回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多种途径补偿安置。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为土地征收的一次性补偿安置,与被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土地收益等无关;在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被征地农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增加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分配、发放,落实征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通知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事项、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十一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提请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组织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并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手续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范围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六条: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核定安置留地指标和参保名额。用地单位按要求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征收各项补偿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制定如下:
1、全市征地区片综合等级分类:统一为一类区片,按照“同征、同地、同价”的原则对征收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统一予以一个区片综合价补偿。
2、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为7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第二十三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四章:安置留地及范围
第二十四条:安置留地实现货币化安置,不再安排安置留地指标,由市政府给被征地村集体以货币补助。
1、安置留地指标核定: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草地外)和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每亩征地安排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安置留地指标。
2、货币补助金额测算:根据安置留地指标政府回购价格控制标准。
3、货币补助资金拨付: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等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
第二十五条:对于政府有当地工业小微园、商业服务业等公开出让项目的,被征地村集体可以在政府公开出让项目中选择非住宅功能的物业回购落实安置留地,由村集体经村民代表或社民代表讨论通过后选择确定。
第五章: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的面积,按照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额2.4。(原是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草地外)的面积,按照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额 3个)。
第二十九条:属于批准征收农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和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参保指标不得非法转让、买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有农场土地收回的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17〕139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瑞安市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瑞政发〔2020〕64号)同时废止。
注:点击原文链接即可阅读《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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