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叶明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叶明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这是中国当前提振经济的重要抓手,而其中的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有助于削弱锁定效应,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竞争和创新,进而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不过,一个阻碍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尚未得到根治,那就是大厂间屏蔽网址链接的互联互通问题。以淘宝网屏蔽百度搜索引擎的蜘蛛自动程序为开端,继而奇虎360与腾讯之间发生应用程序不兼容的严重纷争。此后,阿里巴巴与腾讯先后屏蔽了对方的支付款接口,腾讯更是对多款音视频、聊天、办公产品进行了封禁,并最终引发了字节跳动对腾讯的起诉。
互联网企业阻碍互联互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实现互联互通,可以削弱锁定效应并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竞争和创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实,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有益经验,在市场和规制之间取得有益平衡,增强竞争法规制方式的应对能力、优化行业法规制方式的实施细节,从而实现最优水平的互联互通,推动我国数字经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在欧盟,互联互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议题。在欧洲数字议程中,欧盟委员会已经将缺乏互操作性列为实现欧洲数字化良性循环的重要障碍之一。此外,欧盟委员会在数字市场法(DMA)中提出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互操作性要求,作为鼓励竞争的一种事前机制。与此同时,欧盟正在引导市场参与者奉行有利于实现互联互通的业务政策,并通过竞争法规制和行业法规制方式,实现网络、设备、应用程序、数据储存库和服务之间有效的互联互通,推动“一个真正的数字社会”的出现,从而促进创新并增强欧洲的竞争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从长期来看,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内,经营者会根据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实现不同程度的互联互通,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化方式足以实现互联互通。
然而,完全竞争的市场仅仅是一种理论模型,市场既不是完全竞争的,也不是完全垄断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市场机制存在失灵的可能,单一的市场化实现方式不足以实现最优水平的互联互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能够单方面决定互联互通政策,并将其作为反竞争工具。
从规范外观上看,以封禁为代表的拒绝实现互联互通的现象,或可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及第二条“一般条款”规范范畴内,进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规制方式实现互联互通,但从规范内容上看,规制效果均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