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推单”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跨境电商商品时,因交易并非在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产生,跨境电商企业需将在其他平台生成的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导入,并推送给海关,以实现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
“推单”是跨境电商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是众多跨境电商从业者为应对复杂的商业环境,实现海关“三单一致”要求的变通之举。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除了天猫国际、考拉海购、京东国际等少数头部跨境电商平台,其余的跨境电商平台普遍受众少,无法吸引客源。而跨境电商企业如想入驻天猫国际等平台,需要缴纳高昂的保证金、年费、技术费,商品还必须备货在菜鸟仓,中小商家难以承受这巨大的成本。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推单”行为存在一定的税务刑事风险,下面是一个跨境电商因为低报价格“推单”被判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司法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1刑初16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天章公司与另一被告单位惠某公司签订《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惠某公司为其推送跨境电商订单及支付单,惠某公司收取订单金额1%的费用。同时,天章公司员工张某负责收集公司在京东、淘宝等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按照惠某公司提供的模板编辑成表格发给惠某公司,由惠某公司将这些消费者的订单推送给海关。在此期间,天章公司的负责人授意员工将搜集到的线上订单信息的价格调低后再整理给惠某公司。另外,天章公司还联系若干线下母婴店店主,通过搜集不同的身份证信息,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奶粉、营养粉等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样由惠某公司进行推单,进口货物从保税仓出仓并发给线下货主。
裁判要点:
案件中天章公司通过线下母婴店收集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推单申报,通过虚构交易订单的方式低税进口商品,并进行二次销售牟利的行为,系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其中天章公司将在京东、淘宝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信息的价格调低后再整理给惠某公司进行推单的行为,系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商品,天章公司与惠某公司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评析:
跨境电商平台实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推单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违规、走私行为还是走私犯罪,这一点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争议。结合当前的司法裁判,根据不合规行为的轻重,跨境电商平台的“推单”会存在如下三种风险。
1.行政违法:跨境电商平台推送的订单数据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标准,但存在一定的程序性违法,如推送主体瑕疵,该程序性违法仅构成行政违规,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2.走私行为:跨境电商平台推送的订单数据不符合零售进口的实质要件,比如跨境商品构成二次销售、原始订单数据由境外平台生成,但偷逃应缴税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的推单行为构成走私行为,但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3.走私犯罪:当跨境电商平台推送的订单数据不符合实质性要件且偷逃应缴税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实质性违法将改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本质,此时的推单行为构成走私犯罪,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
因此,跨境电商如果在“推单”过程中伴有信息造假、低报价格、二次销售等行为,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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