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版块发布《沧运南环罚决〔2023〕15号》处罚文书载明,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以东、海河路以北嘉禾一方别墅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63#(7—14)8栋别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
10月27日,沧州市运河区南环中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9.48372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