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聚合支付业务规范发展
添加时间:2017-11-27 14:55
伴随着支付行业的迅猛发展,支付方式和手段日益创新,移动支付的时代已全面袭来,支付市场百花齐放,而聚合支付作为集合各类移动支付通道资源,很好解决市场支付碎片化问题的重要平台而大显神通,有效满足了消费者和商户的支付需求,并凭借其灵活性、便利性等天然优势得以快速发展,然而,在聚合支付方兴未艾之时,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二次清算、交易信息安全、同质化竞争等诸多问题日益凸显,应提早做好有关制度设计和安排,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其规范发展。
聚合支付发展背景及现状。
(一)发展背景及业务特质。受“互联网+”趋势引领,国内支付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银行、银联、第三方支付持牌企业和手机厂商等多方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借助其强大的用户优势,将电子支付从大型商户渗透至生活各个领域,为消费者提供多种的便捷支付,但也造成各种刷卡器或扫码设备堆满商户收银台的困窘局面,不同支付平台布设程序繁琐、支付工具难兼容等现象也随之而来。总体看,第三方支付已经难以满足多种支付场景同时使用的需要,无法一一提供高效的精细化服务。正是基于支付市场这一多元化和碎片化的发展痛点,聚合支付应运而生,这是商户经营的迫切需求,也是技术创新驱动下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
聚合支付,其作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拓展,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通过聚合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通过统一的软硬件平台来实现承载。就其特质看,聚合支付不进行资金清算,无需支付牌照,主要从事支付环节的信息流转和商户操作承载,依靠增值服务、衍生服务收取交易服务返佣,并在集合银联、支付宝、微信等主流支付方式的基础上,帮助商户降低接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二)发展模式及概况。在市场需求的刺激和移动支付春风的助力下,聚合支付已成为当前的一大热门领域,支付机构和企业纷纷抢占先机,且规模已在支付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从服务对象看,聚合支付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是聚合网络支付,主要为电商服务;线下是聚合支付收单,主要为实体店服务。从盈利模式看,主要为平台租用模式和流量分成模式。前者特点是由专门厂商搭建平台,借助软件实现多种支付聚合,厂商根据软件使用的频率、用量向商户收取费用。后者被称之为支付代理商模式,特点是通过为支付机构提供支付统一接口,根据商户交易流水进行支付手续费分成。从发展规模看,呈现较快增长态势,据初步统计,截至 2016 年年末,国内聚合支付企业已超 30 家,较 2015 年末翻了 4 倍之多。由于其准入门槛较低,其中未获得支付牌照的聚合支付企业 20 余家,占 70%左右,支付机构推出聚合支付业务的不足 10 家,但从交易数据看十分惊人,2016 年移动支付金额突破 157 万亿元,其中通过聚合支付工具实现的交易额约占到 50%左右,甚至更多,发展态势十分强劲,并随着技术和市场不断走向成熟,预测 2017年国内 300 余家支付机构将全面进军聚合支付市场。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所有创新科技一样,聚合支付迅猛发展,但市场监管标准和规范度未能实现配套跟进,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监管缺乏有效性,违规清算引发的潜在资金风险突出。聚合支付的核心是从事交易信息流转处理,不直接从事资金结算与清算,无需支付牌照,不受支付监管,但目前仍有少数企业打“二清”擦边球,尤其在市场呈现爆发式发展的时期,用户需求呈现多元化,需求量日益骤增,在利润趋势和诱惑下,一些企业触碰资金池,“二清”风险事件屡见不鲜,加上此类业务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技术与业务更新不够同步,致使跟踪监管难度极大,极易衍生洗钱、套现、企业跑路等违法行为,威胁资金安全。据统计,每年“二清机构”年交易量规模高达万亿元,如此大的资金量难以保障聚合支付企业不越城池,账户安全无保障。
(二)制度建设滞后,商户及消费者敏感信息安全存隐患。聚合支付发展以来,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问题让人担忧,致使在使用聚合支付工具扫码过程中,消费者用户 ID、用户账户、交易流水甚至用户手机号等个人重要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均可被聚合支付的服务机构所获取,并随机留存或存储在机构的某一介质中,但由于缺乏信息保护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为服务商或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极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非法买卖交易信息,转移客户账户资金等后果。2015 年初上海某支付公司制度漏洞造成上千万张银行卡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盗取制成大量伪卡,涉及全国 16 家银行众多客户,金额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大。
(三)行业自律机制缺失,服务商合规经营意识淡薄。针对市场乱象,人民银行发布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严厉监管和整治措施,但仍有部分收单机构和聚合技术服务商通过开展“聚合支付”服务,违规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等。此类现象反映出科学有效的行业规章制度建设滞后,自律机制不健全,对违反行业准则行为现象,督促提醒和惩戒力度不够,加上缺乏正确引导和宣传,企业自律意识较差,严重损害行业发展。
(四)经营模式趋于同质化,易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作为渠道的整合,聚合支付可复制性强,同质化竞争不可避免。从现有模式来看,在信贷、广告等增值服务尚未开发或加载前,非持有支付牌照同业竞争十分激烈,加上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依赖应用软件的服务费收入,但就我国商户尤其是聚合支付发展广泛依赖的基础来看,仍以中小微商户为主,其对聚合支付服务费率极度敏感,加上服务商竞争日益激烈,极易引发价格大战,致使商户忽略资金安全,转而选择费率较低的服务商,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促进聚合支付业务规范发展的对策。
聚合支付作为应市场需求而新兴的服务技术及产品,应从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和规范,并予以保护,促其更好地服务市场。
(一)建立支付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聚合支付业务呈现规模大、参与主体多、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监管机构人员、信息等力量又较为有限,为确保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应适度整合市场信息资源,建议加强与网络支付信息资源机构协作,鼓励引导工信局、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发挥其自身优势,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和监督异常交易信息,并协助做好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苗头性、倾向性等风险问题,为监管部门完善行业制度、出台监管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二)实施市场分割和监管惩戒,严控“二清”风险。针对聚合支付可能出现的“二清”风险,建议完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支付业务的监管手段和力度。一是借助技术手段,严禁聚合支付公司借助三方支付平台违规开展资金结算或清算业务,从而堵住聚合支付服务企业进行“二清”的通道,有效隔离两类市场。二是加大监管惩戒力度,实行市场退出机制。针对非持有牌照公司借助三方支付平台从事违规业务情形,实行“双吊销”制度,即同时撤销接入者与被接入者的业务经营许可,清退出支付市场。
(三)完善交易信息保护制度,杜绝敏感信息留存和使用。现行支付业务机具普遍具备数据读取和存储功能,致使客户信息泄露或非法买卖交易信息等案件频发。建议监管部门要求聚合支付企业分别设立客户支付和交易数据两类通道,并对交易数据和敏感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同时要求系统在流转或处理客户交易信息后即时删除或存储至指定媒介,预防隐私数据泄露。另外,严格做好有关培训和宣传,增强上岗人员维护信息安全意识,同时,监管部门应组织安装监督管理软件,时刻监督服务企业对客户信息的处理过程,避免非法买卖客户信息等违法案件发生。
(四)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出清劣质企业。针对劣质企业充斥市场现象,建议监管部门提高聚合支付业务准入门槛,对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服务能力、信用状况、是否违规等开展综合性评估打分,对资质好、潜力足、经营规范的创新型企业优先予以准入,坚决淘汰利用价格竞争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牟利的低端企业。尤其在聚合支付发展初期,面对服务收费定价难的客观实际,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现状,拟定指导价格,规定上下浮动空间,避免市场的无序竞争,待市场成熟后,逐步放开管制。
(五)引导鼓励差异化竞争,提升可持续发展空间。聚合支付行业未能涉足结算或清算等业务,竞争力不如传统第三方支付行业,为提升发展空间,有益补充支付市场的服务缺位,建议引导和鼓励模式创新,借助服务平台端口和大数据优势开展信贷咨询、广告服务、产品营销等增值性服务,也可以根据用户交易偏好等特征及时向用户进行平台推荐以及为不同类型企业设计差异化的支付方式套餐等,从而摆脱对传统手续费、软件服务费的过度依赖,打通多元化的收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