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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中多元化支付方式的应用

添加时间:2022-11-06 19:41

  一、传统支付方式的局限性

  1. 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的局限性

  (1)风险两极化

  风险是来源于外界的不可抗因素,它并不能消除,若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破产等原因便会引起市场行情的变化,从而使进口商的利益亏损,而卖方在收不到买方的付款额时,就可能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导致出口商的经济损失,在两极化的时候,只有买卖双方保持良好的信用关系才会使交易正常进行。

  (2)只用于佣金或垫付等小额支付

  由于汇付的风险较大,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也较大,所以为了降低风险,平衡资金付款,所以只用于佣金或垫付等小额交易时最优的选择。这样,出口人在进口人收货后未收取到款项或者在进口人付款后才取得货运单据收到货物,结果发现货与实际不符或是假的,都可以亏损得起。

国际货物贸易

  2. 信用证使用率下降的原因及其局限性

  (1)全球信用证的使用情况

  在19世纪80年代的时候,英国伦敦出现了跟单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因为它可以保证货出的钱的安全和资金的流通,而且基本上消除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互相不相信对方的心理,所以轻易地受到国际货物贸易的接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全球货物贸易结算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信用证,使用信用证的频率一度达到85%。

  然而好景不长,在21世纪初,跟单结算在全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的比重就降到不足三分之一。在这种下降趋势下,国际货物贸易的重点部分依然是商业信用,但是即便这样,信用证依然被普遍使用。

  在发达国家使用信用证的已经降到10%以下,而且亚洲等还在发展中的国家信用证的使用率比较高在45%左右。在我国较发达的地区,使用信用证的概率也在逐年下降着,然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信用证依然还是比较重要的结算支付方式。

  (2)信用证的拒付率高

  信用证强调的是“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一旦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利用这个原则,故意在信用证中增加一些无法达到的条件,或挖一些陷阱,作为拒付的“合理”的理由。这些年,信用证被拒付的情况一直都存在,所以对出口企业也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3)信用证欺诈盛行

  自从二战发生以后,国际局势就动荡不安,尤其是在金融方面,通过信用证骗钱的案子发生的非常多,欺诈数额、因为被骗所出现的一系列损害也越来越大。虽然没有准确数据显示用信用证骗钱的案子到底发生了多少,但是,每年以信用证欺骗数目就有数百亿美元。

  据说,1995年美国已经在信用证骗钱中被骗了超过5亿美元,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家也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被报出来。而信用证骗钱的重要地区则更多的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情况下也成为欺诈的主要目标,虽然报道出来的不多,但数额是十分巨大的。

  就比如在1993年李文凯改成高桥秀雄这个名字和国外黑暗势力互相勾结,骗了我国许多家企业共计2300万元,导致将近一百个生产厂家被骗钱财6000万元。

  二、多元化结算方式的出现

  1. 福费廷

  (1)福费廷业务的含义

  福费廷(Forfaiting)出自法语的“AFORFAIT”,它的意思是“放弃权利”。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商业性质的银行(通常是向国外出售商品的银行)用没有追索权的方法为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兑换已经承兑的、一般由从国外买入东西人的银行提供担保的大数目远期单据的金融方面的。

  因为福费廷这个业务是通过一些融资性的组织(一般情况下是银行或者大一些的经济组织)没有追索权地购买长期单据。因此,这样的方法在我国被称作包买票据或买断业务,而包买商(Forfaitor)指的是融资的商人。

  (2)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根据福费廷这种业务项下的结算工具,福费廷业务有一般单据下的业务和信誉下的业务两种模式。福费廷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①福费廷票据产生的前提往往是正常的国际的资本性的货物贸易。

  ②福费廷业务看的是中远期贸易的融合资金能力,融资的时间限制可能是在3年-7年之间,最短的是6个月,大多数是5年,最长的是10年。

  ③融资的数目往往比较大,福费廷属于购买中的批发型的融资,融资金额通常应在10万美元以上,金额越大越好。

  ④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放弃对所卖出票据的所有权利和收益。

  ⑤福费廷公司购买的票据是没有追索权的。

  ⑥福费廷票据应由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所在地的银行担保,有在票据的背面上签章和出具保函这两种担保方法。

  2. 国际保理

  (1)国际保理业务的含义

  保理一词出自英文中的“FACTORING”,常常被简称为“保付代理”。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向消费品出口商在购买出口债权时提供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出口收钱的权力(出口欠债的权力)只是国际保理服务的手段,国际保理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为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提供集资和风险承担并保护。

  (2)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

  ①出口贸易融资。

  出口保理一方为出口人出口的商品融合资金,每当保理人收到一笔应收的钱,就意味着他对有关的放债权力有了充分了解。

  ②收取应收账款。

  如果向国外出售商品的商家不善于做收取账款的工作,国际保理业务可以使得销售与收款两个环节分开,以此来减轻向国外出售商品的商家的负担。

  针对被接受保理的应收账款,银行和保理商可以预定先约定的比率(通常为发票金额的80%)提供即时的融资。通过应收账款融资,可以迅速筹措到短期资金,以弥补临时性短缺,且这种融资无需增加企业负债,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

  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其成本也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

  ③销售分户账管理。

  在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把销售发票交给保证的商人后,保证人就在电脑中建好账户而且录入文字和一些重要的东西。实行自动处理承担财务管理工作。

  ④买方信用担保。

  保理一方要对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的债务一个一个核对,提前评估预测信用数目,在合同生效的时间里,保理一方要根据需要经常为每个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对信用数目做出一些调动。凡在信用数目内的买卖债权称为已经允许应收钱财支持买家信用保证的内容。

  对因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没有能力付钱才产生的坏账,保理一方在已允许应收钱财的范围内需要承担赔钱的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三、我国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方式多元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如何更好地发展福费廷业务

  (1)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风险

  福费廷可以给进出口商带来很多好处。可是银行对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对银行付的准备用来兑现的钱是没有追索权的,也就是说银行对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付钱后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就要银行一方全部承担。因此,银行是福费廷业务中最容易出现风险的一部分。

  ①国家风险。

  指的就是银行没有办法提前知道而且因为福费廷业务中的欠下钱的人或担保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向外汇款的管理制度等那些可能出现的情况使得包买人延长时间甚至不能收回到期钱的风险。

  ②商业信用风险。

  如果欠下钱的人或担保行本身自己就不能付钱,则会出现因为破产等造成的包买人的收钱的风险。

  ③贸易纠纷风险。

  因为福费廷业务中好多都是和信用证有关联的,因此开出信用证的地方可能会因为害怕被骗等原因而拒绝付钱,以此使得包买人受到收不到钱的风险。

  ④适用法律风险。

  银行签福费廷的相关协议时会有一定的选择法律的程序,一般不会提前看到那些原本适用买卖商品时需要用到的规定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风险,使得银行的法律权力和利益受到很大程度上的损失。

  ⑤汇率和利率风险。

  国际行情一直在变,包买的人对于固定的利息概率的包买安排通常很难提前知道行情的变化,如果长远时间限制的利息率发生变化,包买的人就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

  (2)对于福费廷业务的建议

  ①仔细拟定写好并签订福费廷协议。

  福费廷协议是为了保证银行权益的很主要的文件,银行必须在与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签订的协议中写明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提供非法交易的单据时的追索保留,即便如此,银行一旦放款,损失就已造成,往往难以弥补。

  ②严格审查融资对象资信。

  银行在电传通知承兑的情况下,由于不能保证已承兑汇票,所以不能取得汇票项下正当持票人的地位来对抗第三人。

  ③寻找可靠有效的担保机制。

  担保问题在福费廷业务中非常重要。福费廷必定由信誉好的银行和金融担保。从各国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中间保证人的资信好坏决定了银行会不会接受福费廷业务。中间保证人的责任就是对于到期的债权凭证具有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④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贸易惯例。

  为保证票据合法,对银行的担保和承兑一定要符合该国法律。贴现银行务必小心看待承担保护方面的一些问题,因为各个国家的法律对担保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更是大相径庭。

  ⑤确定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贸易中一案两诉、一事多诉的情况是很多的,同一案子在不同的国家审查结果一般都不相同。

  2. 如何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1)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

  ①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由于被转出去的债权自己不合法律让保护银行的人不能根据法律让债权得到出现而受到一些损失。

  ②债权转让有效性的风险。

  如果进出口合同中有禁止债权转让给予的规定,那么这个规定估计会是债务人对抗银行保理一方的一个手段,让债权转让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③债权归属优先权的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让出债务权利的人也就是保护银行利益的人可能会和抵出债务权利的人因为谁是第一位享受债务权利的人这个问题产生一些不愉快。

  ④债权转让完整性的风险。

  在商业性质的银行中最会被忽略的就是因为转出去的权利不是完全的,而让保护银行利益的人在追债方面存在问题。若是在债务权利当中,对于债务权利的实现必须要的一些附加的权利也要分别转出来,不然会波及银行收钱的工作。

  ⑤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履行约定导致的风险。

  由于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违条款所产生的一些问题,经常会使保护银行利益的人在收回债务权利的时候被影响。因此,如果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有这种风险,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便会拒绝向银行保理商付款。

  (2)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建议

  ①商业银行要强化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防范。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能力完全防范风险,而其他银行也都是因为没有办法防范保理业务的风险不能放松限制,因此,国际保理在我国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做好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的资信调查。商业银行必须对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的资信调查彻底,因为一旦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资信出现了问题,银行要承担所有属于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的义务。

  资信调查有很多种方法且调查过程是持续更新的,所以可以根据调查进度做出细微的调整来降低风险;严格审查应收账款并做好转让手续。续做国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应产生于普通的买卖交易。进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双方一直都有往来并且没有产生较大的纠纷。

  合同生效之后,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履行规定的所有业务;积极采取双保理的保理模式。单保理中的保护利益的一方有着进出口人两方面的责任,而且没有另外一个保理人与之相协作,所以单保理出现问题的概率比较大。

  双保理业务不仅消除了单保理下从国外买入商品的人和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之间数据不一样的问题,而且因为进口保理一方为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承担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向国外出售商品的人保理一方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增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欧美地区的保理公司通常会给保理业务上险,只为了削弱坏账风险,但在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并没有合作,所以我国银行可以先给一定的保理佣金投保来减少保理的融资问题;踊跃加入FCI和增加国际合作。

  我国商业银行应踊跃加入FCI,多与世界有名的保理商进行谈话吸取经验,领悟他们的技术和前辈的经验。所以,我国只有在加入FCI后才能更快地开展保理业务,受到先辈支持。

  ②创造对国际保理有利的法治环境。

  从市场上来看,我国保理首先要有一个好的法律前提才能健康地发展,法律也不是一时能建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要配备相应的其他设施;建立我国国际保理的法律框架。

  我国快速建立国际保理法的办法就是从其他国家已经完善的法律制度中拉出适合我国的部分加以修改,并以其他发展中国家为参照物,观察其他国家成功的做法,形成我国自己的保理法律;建立保理商组织和制定行业制度。

  对世界国际保理业务做出最大作为的是FCI,它确立的制度也成为了世界上保理业务既定的制度,若我国也有这么个制度,不仅可以把分散开来的人集中到一起成为一个有纪律的组织,而且也能够为制定我国特有的国际保理法达成一定的基础;按规定保证保理市场的运作秩序。

  因为国际保理业务存在很大的风险,各国政府推进保理商发展的第一工作就是保持国际保理市场的正常运作。我国在规划国际保理市场秩序的过程中,着手点就是确认保理一方和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出口双方的信用情况,对于一些企业的违规行为以及不合法企业都要严格惩罚,还要确定下一任国际业务的接收人是符合要求的。

  ③加快与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保理一方要进行征信,确定信用的工作是一个漫长的事情,在这个条件下,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发展保理工作;加快征信数据和建立信用数据库。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一个绊脚石就是没有数字,而有一个完整的库是信用体制必须具备的。

  目前,我国政府相联系的部门应该先创造数字库房等条件,可以将之前建好的数字库里面的一些东西分享给中介,以此来支持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加快建立信用中介的进程与规范。目前我国的中介还是发展的第一步,在竞争激烈的今天,保证中介公平运营也是很大的问题,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监管。

  我国信用行业一边加快立法进程,现在,要确定行业的监督管理主要人员,无人看管的情况得到改变,而且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也需要规定单独的主要监督人员。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对从国外买入东西的人交易的持续增长,市场对有秩序的信用行业的需求就变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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