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子支付如何征税?
添加时间:2017-11-24 11:57
网络电子支付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你想过没有,个人支付方式的这一重大变化,是否会增加偷税漏税的隐患?对此,有人觉得,网络支付是否偷税漏税和使用什么交易方式无关,仅仅与商家、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有关。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全面的。
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微信支付为例,它主要发生三种交易形式:一是自然人对法人的交易;二是自然人对个体工商户的交易;三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实践中,微信支付迅速放大了自然人个体之间的交易总量,依托于熟人关系或者“朋友圈”的微商快速成长为一个庞大群体。
从征税角度来看,微信支付几乎不会引起前两种交易的偷漏税。在第一种交易形式中,征税的依据是发票,只要开具了发票就难以逃漏税。在第二种交易形式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可以选择采用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税收的方式。主要的问题出在第三种交易形式上,即所谓“朋友圈”中发生的资金往来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由此存在偷漏税的可乘之机。
那么,是否可以按定额征税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微商大多通过朋友圈开展交易,其主体性质既不是法人也无法简单认定为个体工商户。这种主体的模糊性及性质认定上的难度,导致有关部门对微商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是否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监控资金的往来轨迹,进而根据合理推测发出警告?这也比较困难。要落实这一措施,先要微信支付数据端和相关部门的无缝对接。但现实的情况是,微信支付形成的资金往来大数据是被平台商独家垄断的,不要说地方的税收部门,即使更具权威力的机构也难以共享这些数据。
《2017 年中国微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微商从业者人数达到 3000 万人,2016 年微商行业市场交易规模为 3287.7 亿元,预计到 2019 年这个数字将扩大到 1 万亿。我们当然不能因为上述问题而对微商作出集体偷漏税的认定,但千里江堤毁于蚁穴的道理警示相关部门,对微信支付的管理能力必须提高,治理方式必须尽快跟进。
需要强调的是,加强对网络电子支付的征税管理,应重点明确三个原则:一是义务性规定。
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法定纳税义务。二是操作性规定。为了鼓励创业和创新,可以根据经营额等对微商进行税收减免,但这应当是一种激励性的临时优惠政策。三是安全性规定。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必须加大对平台商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平台商不能以涉嫌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交易数据共享,而必须承担维护营商环境、纳税监督的部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