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水平。
银行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应覆盖监管统计所需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
《办法》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办法》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
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办法》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根据202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办法》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充分吸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
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充分挖掘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办法》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以下为《办法》全文: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0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据、报表、报告等。
第四条 监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管统计信息化水平,充分合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
第七条 监管统计工作及资料管理应严格遵循保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标准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格予以保密,保障监管统计数据安全。
第二章 监管统计管理机构
第八条 银保监会统计部门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