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移动支付的现状
中国移动支付业务开展于1999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合作,在北京等17个省、市开通移动支付业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移动电子商务用户规模逐年递增。2009年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用户规模达3600万人,2010年攀升到7700万人,2011年移动电子商务用户规模达到1.5亿人,同比增长94.8%,2012年移动电子商务用户规模约达2.5亿人,同比增长67%.到2013年,这个数字已增长到3.725亿人。在2013年1月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965亿元,同比增长135%,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13年达到1300亿元。
我国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为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而移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移动支付成为移动商务交易中最重要的环节。有报告指出,超过50%的订单若没有及时支付则会流失,因此,很多商品超值抢购活动都要求在线立刻支付。
二、我国移动支付运营模式分析
根据移动支付业务产生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将移动支付的运营模式分为以下四类: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以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以及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1.移动运营商模式。
当移动运营商作为移动支付平台的运营主体时,移动运营商会以用户的手机话费账户或专门的小额账户作为移动支付账户,用户所发生的移动支付交易费用全部从用户的话费账户或小额账户中扣减。如下图在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模式中,移动运营商除了承担基础网络服务和内容增值服务外,还承担了账户系统的责任,不需要银行的参与。
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具有如下特点:直接与用户发生关系,不需要银行参与,技术实现简便。
2.银行模式。
银行通过专线与移动通信网络实现互联,将银行账户与手机账户绑定,用户通过银行卡账户进行移动支付。银行为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和付款途径,移动运营商只为银行和用户提供信息通道,不参与支付过程(如下图所示)。当前,我国大部分提供手机银行业务的银行(如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等)都由自己运营移动支付平台。
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具有几个特点:各银行只能为本行用户提供手机银行服务,移动支付业务在银行之间不能互联互通;各银行都要购置设备并开发自己的系统, 因而会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对终端设备的安全性要求很高。
3.第三方支付模式。
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是独立于银行和移动运营商的第三方经济实体,同时也是连接移动运营商、银行和商家的桥梁和纽带。通过交易平台运营商,用户可以轻松实现跨银行的移动支付服务。
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运营主体提供移动支付业务的主要特点是:银行、移动运营商、平台运营商以及SP之间分工简单明确,从而大大提高了商务运作的效率;用户有多种选择,只要加入到平台中即可实现跨行之间的支付交易,但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具有很强的技术能力、市场能力和资金运作能力。
4.银行与运营商合作模式。
移动运营商与商业银行业务互补、取长补短,共同运营移动支付服务。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移动运营商和银行发挥自己核心的优势产品,进行业务整合,合作开展移动支付;在信息安全、产品开发和资源共享方面相互依赖。
我国的移动支付四种运营模式并存,但国内的移动支付品牌类似欧洲模式,产业链多是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由移动运营商独立发起的,并借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源进行移动支付的独立运营。移动支付形式主要是远程支付,即通过短信、语音、互联网等通道进行移动支付的身份认证和支付确认;移动支付已为大众所知晓,使用规模日渐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