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犯罪治理措施
添加时间:2017-08-01
(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
强化对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者的身份识别。可以尝试使用指纹识别系统,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资料信息或第三方支付账户易被盗取,而指纹识别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无法伪造身份。只要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预留指纹,再让第三方支付服务设定指纹认证登录,即可确定用户的真实身份。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对用户注册审核的时候,核实用户身份不仅限于资料信息,而且让注册用户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核查,甚至请求公安部门协助核查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要实行账户绑定,即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要与实名制银行卡的身份信息一致并相互绑定。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取消交易,退款要保证退回至原扣款账户,防止恶意套现。对于网上购物,要将交易商品的物流信息与物联网对接,利用物联网监控物流信息,且商家要向买家提供发票等真实票据,以杜绝虚假交易。
(二)保存交易记录,监控资金流。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间资金的转移十分便捷,要想理清其中的交易关系,就必须要求第三方机构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且交易记录应当保存一定的年限。保存的内容包括交易的时间、金额、涉及账户等具体信息,保证资金的来源、转移能够全部对应起来,保证资金流动得到有效监控。
(三)加强反洗钱监管的跨境合作。
加强反洗钱监管跨境合作。国内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国际反洗钱监管合作。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洗钱的特点,加强各国相关法律的对接,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共享机制的建立,能让各国互相学习先进的反洗钱经验。各国能相互了解对方的金融运作机制,找出跨境支付存在的漏洞,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填补漏洞,遏制第三方跨境支付洗钱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
1.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继续加强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集中管理,指定托管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沉淀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同时对托管银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杜绝托管银行包庇第三方支付机构违法使用沉淀资金的现象。
2.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利用互联网专门技术制定一套第三方支付监测系统,设定大额交易的指标,一旦用户超标,系统便自动检测出来,产生预警报告,监管机构可以及时监测到大额洗钱行为,便于收集保存证据。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的风险评估制度,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信息的大数据后,进行风险评估,对具有洗钱风险的用户分级预警,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对用户实施不同程度的洗钱风险监测。
(五)修订完善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修订《反洗钱法》。
目前《反洗钱法》的法条法规只针对于金融机构,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有效监管。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犯罪的危害是严重的,有必要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到《反洗钱法》的监管范畴中。同时,此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随网络时代的发展而作出应变。例如,厘清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反洗钱权责、虚拟货币价值的司法认定问题;实现银行业务系统、网上银行系统、第三方支付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接,规范统一接口。
2.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通过对相关制度的修改,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业自律,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建立支付机构员工的法律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反洗钱法律意识,同时加大对支付机构内部人员参与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六)加强侦查机关与反洗钱监管机构的协作。
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犯罪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侦查人员对其交易流程并不熟悉,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反洗钱监管机构在长期的监管工作中获取了金融运作的丰富经验。侦查机关应寻求反洗钱监管机构的协助,能高效地完成侦查任务。与此同时,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协作侦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犯罪的跨境性不容忽视,在侦查第三方跨境洗钱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不仅要了解国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洗钱手段,还需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了解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手段和犯罪规律,寻找相关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