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与监管建议
添加时间:2017-08-22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最早由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在 2005 年的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他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用来解决 O2O交易中的支付问题,为 O2O交易提供诚实可靠的信用保障。买家在网上买过东西付完款后,所付款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保管,只有当买家在收到货物后并点击“确认收货”的按钮之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才会将买家所付款项打到卖家的收款账户中。这种利用第三方信用中介作为约束交易双方行为的做法,有效减少了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和卖家之间因为不能面对面解决问题而造成消费者钱物两空现象的出现。
自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人们的购物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最开始的到实体商店购物,到通过电视、电话购物,再到今天的互联网购物。
购物方式的改变,也推动着支付方式的改变,由最初的现金支付,扩展到银行卡支付,扩展到信用卡支付,扩展到网上银行支付,最后扩展到今天的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目前已成为互联网购物的主流支付方式,并有向线下发展的趋势,主要是在一些服务行业(出租车、酒店、餐饮、旅游等)中应用的也越来越广泛。因为这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和交易所需时间,而且解决了传统交易的地域限制问题,也解决了现在好多人不愿带那么多现金的问题,同时它作为一个独立的信用中介平台,有效缓解了网络交易中的信用质疑问题,凭借其独特的优势,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迎来了属于自己的黄金发展时期,业务范围越来越广阔,发展队伍也越来越壮大。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蓬勃发展的状态下也孕育着极大的风险,首先,是用于规范它的法律位阶太低,其中大多数都是法律性文件和指导性的意见,没有具体的、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再者,就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存在的问题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显露出来,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后劲不足。最后,因为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研究起步较晚,没有构建起规范的法律框架和相对健全的监管机制。因此,本文正是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收集了大量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使用情况的资料,认真研读了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注册时要求注册者同意接受的协议书,并以此制作了相关的调查问卷。希望通过实际调研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所存在的具体的法律风险,为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体制提供可行性建议。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位阶过低。
对大量的文献、期刊和法律资料进行研究后,笔者发现,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用来规范和监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只是一些低位阶的法律性文件和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一方面,表现在制定这些适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文件的机构没有很强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制定的主体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电子商务协会等;另一方面,表现在制定的这些法律性文件的本身没有绝对的国家强制力,不能很好地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而且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约束办法。只是从整体上来把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方针、政策和一些大方面的、把握方向性的监管制度,对于具体的实施细节和制度未给予详细规定。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壮大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 2016 年的 10 月 21 日的中央政法委举办的针对全国政法干警的视频会议讲座上,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为全国的政法干警做了一堂生动的讲座,他指出:“现在的中国正在进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而作为互联网经济核心支柱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显得更为重要,尤其是我们马上就要迎来人类的第四次科技革命,互联网经济将会越做越大,也将逐渐成为实体经济最大的威胁,而银行的霸主地位也将会受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冲击。”因此,为了更好地规制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首先做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巨额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归属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 O2O交易中最重要的信用中介,它的主要作用是:在网络交易中,买家在买完东西付完款后,所付货物的款项并不是直接被打入卖家的账户,而是先被打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由其先为保管。在买家收到货物后,若对卖家所发货物不满意或者卖家所发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由买家自己申请卖家退款,在卖家不退款或者产生其他纠纷的时候,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先将买家事先支付的款项先行返还给买家,以此来实现保护买家合法利益的目的,而这些款项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时间基本上是7 天左右,在这 7 天当中这些资金的运转情况和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这些沉淀资金的流转又是什么样的情况?这些资金又由谁占有了?我们都无从得知,据实际调查和走访发现:有 47.6%的人认为在网络购物中所付的款项已经直接打入到了卖家的账户,认为在发生纠纷后,自己要拿回自己的钱还是要费很长的时间;有 34.4%的消费者则认为购物所付款项被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了自己的账户,认为在自己遭遇纠纷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为自己权益的保护提供可靠保障;另外还剩 18%的消费者不知道也不关心,认为自己权益遭受侵害时只能自认倒霉。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更应该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沉淀资金的归属和运转的情况透明化,使广大消费者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这些沉淀资金的流转情况,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督制度还不健全,仍存在法律漏洞。
(三)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护。
据具体数据显示在 2016 年 11 月 11 号这一天,仅仅是阿里巴巴一家电商企业的成交额就达到了 1207 亿元人民币,创造了世界电商单天成交量的神话。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主要的经济交易模式,也不可否认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巨大的作用,正是信用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为互联网经济的成功提供了巨大的动力支持。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着互联网消费者数量的增加,据实际的调查发现,至少有超过 8 成的人或多或少都使用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过一些交易活动(包括网络购物、转账、充值、发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用面的扩大,也预示着网络消费者的增多。网络消费者的激增使得网络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尤其是买家与卖家之间的消费纠纷不断,我们该如何解决?特别是在买家与卖家不能面对面商量解决对策,买家又处于劣势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都知道通过网络购物的消费者都有一个“消费者的后悔权”,即消费者在收到卖家的发货后,认为这一货物不是其想要的或者有瑕疵等,消费者可以随时退货,但若不是因为瑕疵问题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这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手段。但是,这仍然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上看到象“某某卖家因为差评给买家打恐吓电话”等这样标题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闻,据调查发现有超 9 成的买家在给卖家差评后被卖家打电话要求改掉,更有一些小企业专门从事改差评刷好评工作,以此来使得一些信誉不好、质量不好的卖家获得好的信誉。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选择自己要买的商品的最大依据就是各个卖家店铺中的其他消费者的评价,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却没有识别这些不法卖家的功能,使得很多消费者因为这些不实的、所谓的“好评”而被欺骗,最终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遇到这些网络侵权,我们该如何解决?我们是否可以制定一些法律规范来进行规制呢?我们是否可以从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监督的平台?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过低。
根据调查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停止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牌照,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累计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牌照有 267 家。但是,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中却存在着数以千计的无牌照经营者。大量无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严重威胁着网络金融的安全,容易造成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等网络金融犯罪。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优惠发放小额贷款的政策,为这些无牌照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并鼓励支持非公有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发展,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有的甚至直接取消了注册资本这一限制,简化了中小企业成立的手续,取消了一部分中小企业关于发起人数的规定等。这些本来是促进经济发展,解放发展生产劳动力的优惠政策,被这些无照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钻了法律的空子,当然,这也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门槛低有关。那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是否可以制定一些新的政策,在既不损害其他中小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又能很好的保护网络金融安全?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的位阶。
依据之前的调研和法律文献资料的查阅,笔者发现,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处于发展的上升期,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但是,我国用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却不健全,对它的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我国用于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位阶太低,主要就是一些法律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没有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来具体规范。因此,在完善第三方监管制度方面,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提高法律位阶。一方面,就是要提高制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的制定者的级别,我们可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一部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而各级人大及各级政府可以在不与本部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依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法规以国家强制力,提高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
(二)明确巨额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现在互联网交易中最重要的支付方式,它是实现买家与卖家相联系的信用中介。我们都很清楚,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中介是我们实现网络交易的重要支付方式。因为我们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不能实际接触,也不能和卖家面对面交流,难免会出现买家不满意或者卖家反悔的现象,出现买家不满意想退货的情形时我们又该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买家在付完款确认收货之前,卖家是收不到买家所付的款项,这些款项都被储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之中。这样就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归属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也未说明这些资金的运行流程。这样就会造成网络金融秩序的混乱,容易滋生大量无牌照经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产生,造成大量的网络金融犯罪。所以,我们可以在商业银行法中,专门增加一章来具体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在的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归属,也可以在有关企业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流转方式,使其透明化,让广大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沉淀资金的归属和运作方式,也可以减少网络金融犯罪的发生,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实现网络交易安全。
(三)合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交易也越来越快地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且被更多的年轻一代所喜爱。但是,随着网络消费者的剧增,网络纠纷也更加普遍。而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又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和发展小额纠纷的解决制度。因为网络消费纠纷,多是一些小额纠纷,标的额一般都很小,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小额纠纷解决机制来快速解决这些纠纷,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可以参照环境保护者协会、证监会等这些带有监管性质的组织而建立一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构。最后,我们还可以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甄别制度”,通过卖家的注册信息、卖家的成交量、卖家在消费者中的口碑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定期的检查记录对一些不法卖家进行定期清理,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建立了有力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的制度,才能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门槛的高度。
截至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中拥有经营牌照的只有 267 家。但是,却存在着数以千计的无牌照经营者,他们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互联金融安全。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性质上属于私营企业,没有有力的监督制度。而我国在互联网企业的注册成立方面,政策相对宽松,而且也没有具体完整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规制,所以进入这一行业的门槛就会降低很多,进入这一行业的也就不全是合法合规的企业。无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因为不受具体的法律规制,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漏洞,会造成大量的金融犯罪,威胁网络金融安全,造成网络金融秩序的混乱,危害网络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网络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出现网络消费纠纷。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他们就会立马注销公司,转换到其他地方,所以很难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网络消费者利益受损问题的出现。我国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法规,来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和成立问题,进行合理的备案,最终实现有地查询、有法可依的合理局面。设立最严格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登记制度,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做好“大家长”这个角色,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一旦发现有不法行为,坚决严惩,以此来净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环境。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壮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人类也正在实现无纸化交易的目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发展将会把人类经济的发展推向另一个高度。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壮大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和不足。本文通过实际调研和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在的风险和监管制度的缺失。主要是从法律位阶、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进入门槛这几个方面来论证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在的风险,并从这几个方面入手通过文献资料的查阅和走访调查提出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最后,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