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92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182亿美元,升幅为0.6%.这一新增规模为2018年2月份以来最大,创17个月新高。由此可见,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对资本外流有较强的遏制作用。
国家加强对人民币出境的管理一方面对稳定我国经济有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于海外投资和购房的人来讲却比较麻烦,大额向境外汇款成为难题,本文就讲讲跨境大额汇款购房的15个途径。
1、找多人一起帮忙汇款
中国央行规定每个人每年只能拥有5万美元的外汇限额可以自由支出。如此规定下,怎么解决海外投资买房的资金问题呢,这里可以发动自己的亲戚朋友,利用每个人拥有的每年5万美元外汇额度,在中国外汇部门购汇,通过跨境转账的方式统一汇款到投资者所在海外银行账户中。
但采用这种蚂蚁搬家式向境外大额汇款存在一定风险,国家外汇储备局明文规定,个人不得分拆结售汇,一旦发现,将被剥夺2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认定标准: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可以通过邀请多位好友,换汇后汇款到投资者在境外的不同账户,但这种方法还是存风险,投资者需要谨慎使用。
2、国外亲友换汇
如果有国外的亲戚朋友,可以向他们寻求帮助换取外汇。或者有海外跨境生意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生意上的往来换取外汇。
3、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拥有大陆和香港双重身份证的投资购房者,可以使用大陆的身份购房,然后用香港的账户进行支付投资购房。
4、利用境外消费转移资金
国内很多信用卡都提供双币服务,即可直接在境外刷卡以美元结算。如果投资购房者使用多张信用卡以美金结算,也可以转移一部分资金到海外。
其次,可以使用国内信用卡在境外刷卡购物后,退货这种形式换取美金。但在使用这种方法前,一定要了解是否有服务费,很多地方会要求支付高达5%-10%的服务费。
5、保险融资
境外购买保险,通过保险机构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资金用于投资购房。但是这种情况大多要求办理抵押,并且存在一定的融资风险。
6、现金对倒
大陆投资购房者在香港开设账户,进行外汇交易。这种交易的手续费较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
7、“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央行对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限额,这种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相对自由宽松的跨境汇款方式。
境外投资购房者可以在国外成立跨国公司,建立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的公司。然后在国内开设“上存”资金流动的账户,从这个账户中拨出所有“下划”资金。通过这一合法的流程,我们便可以将人民币汇出。此种方法同样可以反向操作。
但是使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的现金流,不能为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
8、境外放款
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其中境内企业特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币种转换因子为0,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经办行和放款人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放款余额不超过其上限。
对于短期频繁发生的境外放款业务,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立即停止为其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当前境外放款余额已超过政策调整后余额上限的放款人,经办行应暂停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9、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在发行债券的担保中,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相应地,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
a.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b.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c.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d.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e.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10、内存外贷
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11、境外证券投资通道
QDII、QDII2、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a.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
b.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
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c.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基金互认,“香港基金北上内地,内地基金南下香港”,即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12、跨境私募基金通道
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a.QDLP--上海先行先试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
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外,LP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美元结汇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b.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c.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
13、离岸基金模式
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
14、经常性项目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
a.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
b.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
c.支付服务费、股利等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15、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