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上看,支付结算是金融业的专门业务,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 金融机构在长期的支付结算服务经营过程中,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支付市场结构。
在批发支付市场中,中央银行和各金融市场主管单位为批发支付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合法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等支付清算结算服务。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跨行的资金转移服务;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农村信用社提供银行汇票、实时电子汇兑、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异地资金清算服务;中国银联为银行卡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信息转接和清算服务等在零售支付市场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设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为全社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中国银联及各银行卡收单等金融服务机构为持卡人和商场提供刷卡和账务处理等服务;网上支付公司为网民和网商提供支付便利的网上清算和结算服务;各地的公交公司清算中心为乘客使用公交卡提供支付和清算服务等。
总体上,形成了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以金融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化支付服务组织为辅的支付体系。
一般而言, 我们把金融业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支付服务称为金融支付,而将其他社会化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称为非金融支付。这种定义方式是以支付组织为划分对象,按照支付组织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来进行划分。
例如,由银行提供的汇兑、支票或各种银行卡等支付服务,银联提供的各种卡基服务,包括磁条卡和IC卡等,可以归入金融支付范畴,而目前各种网上支付企业提供的网上支付、拉卡拉线下账单支付、各地的公交卡公司提供的各种交通便利支付服务、市民卡支付,以及由部分行业提供的收费方案等,都是属于非金融支付的范畴。
另一种定义是,将国家有关金融当局批准从事支付结算的机构向市场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称为金融支付, 而未经国家金融当局批准的称为非金融支付。由于国家有关金融当局批准的从事支付服务业务的机构未必就是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所以,后一种定义的金融支付较前一种定义宽泛,也可以称为广义的金融支付。而后一种定义的非金融支付,显然比前一种定义范围狭窄, 可称为狭义的非金融支付。
相应地,在金融支付中使用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就被称为金融支付工具和金融支付系统。反之,在非金融支付中使用的支付工具和系统则被称为非金融支付工具和非金融支付系统。我们通常所称的支付泛指金融支付和非金融支付。
事实上,我国法律界和金融界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关于金融支付和非金融支付的界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业务, 也没有明确是金融支付或非金融支付。
显然,由于批发支付服务市场主要服务于金融机构,具有转移资金钟大、金融风险高、金融风险涉及面广等方面的特点,批发支付市场由一国的法律和规章严格保护和监管。无论是广义或狭义的定义,我们可以确认,批发支付市场中存在的支付服务都可以归入金融支付范畴中。
而零售支付市场中的大部分支付服务,也是由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也可归入金融支付范畴,例如银行为企事 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支付服务,以及银联等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在零售支付市场中,目前由网络支付公司、物联网支付公司、公交系统,以及部分行业为社会提供的支付服务,可以归入非金融支付范畴。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主要支付活动是由金融支付承担的。支付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支付体系的正常运行是一国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的民生工程。
因此,各国对于支付相关的支付组织、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监管都有相关的法律要求、准入要求、资金要求、业务标准、技术标准等,也就是说,金融支付产业是置于国家严格监管之下的,因此,支付行业通常属于特许行业,未经国家有关支付管理机构授权批准,不得从事支付结算业务。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支付结算的组织者、运行者和监管者,负有监督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赋予商业银行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银行卡业务的权利与义务。《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为企事业和个人办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的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国际上,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其支付服务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服务主要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并要求从事支付结算的机构具有合法的资质,规范支付服务业务。
规范和监管的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资产担保等方式,从而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客户权益。
对新兴的电子支付而言,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货币服务机构牌照并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在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方面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引》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引》等。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
从以上各国的政策和措施上可以发现,各国对支付企业,无论是金融支付或非金融支付,都是本着加强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鼓励创新,创建繁荣经济、安全高效的支付环境。
但是,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息息相关,特别是由于计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目前对传统经济行之有效的支付结算体系,在电子商务和物联网支付领域却遇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业务,层面上的障碍和问题。
比如,互联网和物联网发展对传统柜台服务方式提出了非面对面支付的要求,对传统纸介质为主的支付工具提出了数字化的要求;对支付系统和支付工具的成本提出了调整的要求;在支付时间方面提出了实时支付的要求;而且,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支付的主体延伸到物的层次,支付主体的确认方法发生了变化。这些新的市场需求呼唤着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和变革。
在这场变革中,作为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开发了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商业电子汇票系统、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中国银联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系统及其他创新支付系统等;在技术层面上,广泛采用网络技术、传感技术、IC卡技术等,在批发和零售支付市场上,对电子商务、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
支付创新并非仅源于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内部,也源于市场和技术的领先者。尤其在新兴支付领域,如互联网支付,在很大程度上由先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带动。他们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不仅满足了新兴市场的支付需求,也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尽管这些支付工具或支付系统的提供者都不是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却在做传统上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的特许业务,虽然这些支付实践或多或少依赖于金融机构。
在零售支付市场,众多的非金融机构在非金融支付领域日渐活跃。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非金融支付组织结构灵活, 股权方式灵活,融资形式多样,一产品在市场上适销对路,发展很快。
第二,非金融支付组织一般脱离金融监管,因此,支付技术应用和支付产品开发约束少,产品开发周期短。
第三,新技术的发明者或领先者一般能够依托新技术和新发明, 快速占领市场, 并且有专利保护等效果。
第四,许多新型支付解决方案的提供者,本身就是行业的领导者或市场的垄断者,因此,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迅速贯彻下去并在市场上实现。
目前,零售支付市场非金融支付主要创新领域包括集中代收代付、行业收费系统、线下账单支付、账务账单处理、POS机具制造维护、 软件和服务外包、ATM和POS网络维护外包服务、制卡公司、支付工具清汾及清算、呼叫中心等。此外,还有与储值卡、公交卡、市民卡等相关的支付创新。另外,在手机支付、机顶盒支付、电话支付领域创新不断,近场支付、二维码支付、指纹支付技术不断涌现。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中,通过市场的分工和不断分化,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竞争力的围绕支付结算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非金融支付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技术的领先性,以及贴近市场所带来的对市场的敏感性等优势,从而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非金融支付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经济社会的支付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新兴市场,如互联网、物联网及电子商务发展和个人多样化支付需求,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一般而言,由于这些机构及这些机构的产品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保障和支持,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视线,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风险。并且由于多种原因,这一新领域里暴露出一些固有的问题。例如,客户备付金的归属权问题、户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
同时,这一领域还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业务和技术安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是支付体系中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的来源,这些潜在风险的积聚,必然成为国家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巨大隐患。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支付工具的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因此,各国如何看待新兴支付结算市场的发展,如何面对新兴支付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竞争,如何化解新兴支付市场的风险,以及如何监管新兴支付市场等,是各国支付结 算监管当局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任务之一。
目前,国际上一些技术发达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已经逐步从偏向于“ 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
总之,金融支付与非金融支付各有特点,金融支付由于其金融特性,无论是在批发支付市场还是零售支付市场,其当事各方的利益和市场秩序受到法律保护,其社会信用、 流动性和业务流程、信息透明度等受到权威机构的监管,所以金融支付具有信用度高、公信度高、使用安全、规模大、市场有序等优势,形成了整个经济的支付环境基础。
而非金融支付具有技术领先、融资便捷、贴近市场、营销方式灵活等特点,对支付技术创新,特别是支付渠道和工具的创新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成为整个经济支付环境的有效补充。金融支付和非金融支付的比较,参见表1。
表1 金融支付与非金融支付的比较
下面,我们将银行卡和商场发行的储值卡做一个简单比较 ,简要说明金融支付与非金融支付的区别。在法律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银行卡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的要求,界定了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银行卡相关的各项经济活动纳入规章制度和监管的范围。
例如,在发卡方面,银行卡的发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比如身份认证、信用证明、工资收入水平、学历背景等,如果银行卡丢失或其他技术故障等带来的问题,银行有严格的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银行卡执行国家标准,并在信息的保密等制度方面也非常严格,同时银行负有反洗钱等义务,负有保证金融稳定的义务等,对营销机构和人员有相应的资质要求,银行卡的相关设备和通信网络技术安排有国家标准可循,在利益机制分配和市场竞争方面有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可依。
可以说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技术安排和权威部门]的监管,保证银行卡相关的金融支付安全和高效地运行。但是,也正是银行卡各个方面的严格制度,限制了商家发行类似支付工具的能力。
而商业机构发行的支付卡,例如储值卡,没有统一的发行标准,没有监管的要求,或监管要求较低,大大降低了支付卡发行的门门槛各行各业、大小商家都可以发行。另外,支付卡可以怀需要与银行账户联系,因此降低了丢失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不记名等特性,可以方便没有银行账户的人群使用和消费,支付卡还可以成为个人相互赠送的礼品,企业可以用支付卡发放福利。除此之外, 支付卡的提供者,可以享有支付卡余额资金的使用。
因此,支付卡迅速成为小额支付中现金的替代工具,发展迅速。当然,支付卡相比于银行卡,在安全控制和公信力、客户利益保障方面有很大的差别,如果经营不善的企业卷款而逃,则企业发行的支付卡一夜之 间即不名一文。支付卡也可以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腐败的工具。
综上所述,金融支付具有法律法规约束,有多层面的监管,具有各种业务和技术标准,信用高安全性好,同时,市场规模大,市场秩序井然,是主流的支付服务市场;新兴的非金融支付,一般市场规模小,支付工具灵活,贴近市场,是主流支付市场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完整的支付市场。
但是,一般而言 ,由于支付服务对经济的基础作用,支付 服务业务通常由法律法规特许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提供,不允许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经营传统的受法律保护的支付服务业务。
当然,金融支付和非金融支付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首先,支付体系绝对不应该、也不可能排斥支付服务创新活动,特别是来自于市场的、技术或模式领先的、满足新兴市场需求的、支付创新活动。如果这一类支付活动的确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并逐渐壮大,成为经济社会重要的支付工具或支付系统时,支付监管机构应该将其纳入监管对象,设置必要的准入制度,建立必要的行业技术和业务标准,限制支付市场的竞争,保持支付市场应有的秩序。
金融支付和非金融支付是支付市场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支付市场。支付市场应该遵循国家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则,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满足经济社会各种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关于金融支付的监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本着“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贯彻“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的指导思想,跟踪支付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前瞻性的规划,维持支付市场的秩序,提高支付效率和质量,保障经济社会繁荣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