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升温,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以几何倍数迅速扩张,它不仅仅成为我国出口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的新型平台,也成为个人购买境外商品的重要渠道,作为网上交易主要支付平台的国内第三方支付也纷纷推出跨境网上外汇支付业务。2013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在浙江等5个省市开展了支付机构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但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不断深入,在网上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需求也日渐强烈。
美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及监管经验的启示。
借鉴和学习先进国家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特点以及对此的监管经验,可以为探索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带来有益的启示。
PayPal(贝宝)跨境业务概况美国PayPal公司成立于1998年,目前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2.2亿用户,其中美国境外活跃用户超过4000万,已实现在24种外币间进行交易。2010年,PayPal全年营业收入为34亿美元,其中,跨境交易收入占比47%,跨境业务交易量为380亿美元,占总交易比例41%,是目前全球使用最广泛的网上交易工具。
2005年PayPal进入中国,PayPal在中国的业务一是小额进出口贸易支付业务。2010年,PayPal为中国多个行业超过1万家外贸企业提供跨境支付服务,业务交易量超过40亿美元,其中90%为中国卖家出口交易。另一个是个人跨境汇款业务。PayPal为中国居民提供基于PayPal账户的跨境双向汇款业务,包括境外人士通过PayPal账户将外币汇到境内居民的PayPal账户,以及境内个人通过PayPal账户,将信用卡或银联卡的人民币由银行或银联自动购汇成美元后,转账给境外人士的PayPal账户。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美国是世界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其对电子商务和与之配套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也最为成熟,早在1999年12月,美国就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互联网商务标准”,对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总体说来,美国实行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从法律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本资金状况、业务活动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要求,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者在源头上合法合规。对于第三方支付容易发生的洗钱问题,美国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然后各州的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自主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平行业务定位。交易过程是监管重心,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业务的机构应当接受现场检查;而第三方支付就是货币服务机构,须记录和保存所有资金交易,以及定期提交报告。这类机构必须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且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及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对于沉淀资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担监管责任,定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滞留资金是负债,采取存款延伸保险的措施进行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须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
我国开展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具备现实可行性。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至2012年7月底,我国共有197家支付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同时,跨境人民币业务自2009年7月试点以来,其政策体系和管理框架已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此外,现行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已可以系统完善地记录各种跨境资金收付信息。总体上看,把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纳入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没有制度和技术障碍。
资金交易模式设计。
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关键在于打通出口收款和进口付款环节。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当前资金管理模式,可以考虑设计两种跨境人民币结算模式。
模式一:境内客户以人民币交易、境外客户以外币交易境内客户以人民币交易、境外客户以外币交易,由境外结算行(以中银香港为例)进行货币兑换,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中银香港开立账户专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出口为例,境外买家在线将外币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中银香港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银香港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境外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外账户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通道调拨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国内结算行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相应人民币资金给卖家。
模式二:境内外客户均以人民币交易境内外客户均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与模式一相比流程中不涉及货币兑换。
以出口企业为例,境外买家通过代理行模式将人民币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内结算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相应人民币款项通过境内结算银行结算给境内卖家。
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遇还面临着一些政策难题。
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没有明确政策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众多企业和个人跨境资金集中支付的平台,其本身并不开展跨境贸易,从一定意义上说,其提供了类似银行支付结算功能。但目前尚未有政策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
二是政策尚未明确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性收入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实际上,网上开店和购物,境内个人大都是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来办理结算的,这和目前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有矛盾。
三 是 现 行 制 度不允许支付机构在境外开立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范围的扩大,必然有在境外银行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的需求。以美国 P a y P a l 公 司 为例,如果监管当局不允许其在新加坡设立海外备付金账户,全球业务将无法开展。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支付机构管理的要求,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银行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发展范围。
四是除此之外网上跨境支付交易资金流动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沉淀资金,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资金风险。
跨境支付交易中,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结算账户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资金沉淀风险更为显着。同时,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跨境结算,银行和客户、买方和卖方之间很少见面,这给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成为信用风险和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
推进支付机构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政策建议。
开展支付机构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不仅需要有明确政策制度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在监管风险控制、协调机制等配套措施方面开展一系列的探索和研究。
制定支付机构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制度。明确办理跨境支付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近期可考虑将支付主体限制在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资金实力雄厚、业务记录良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确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按交易类别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跨境支付交易业务范围。允许第三方机构拓宽至包含实物贸易的经常项目下所有业务,如航空票务、酒店预定、旅游服务等服务贸易。根据分类监管原则明确业务开放顺序,风控措施较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按步骤逐步批准办理。
建立风险总体可控模式。设置跨境支付限额,如规定境内个人客户每年200万元人民币或单笔5万元人民币,境内中小企业客户每年1亿元人民币或单笔100万元人民币。后期视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放开限额。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时监测系统中设立异常交易监控,对同一收款方短期内高频率交易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等法律法规,对符合大额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核查,积极防范跨境洗钱和热钱的流入。
完善备付金管理及个人跨境网上结算等配套政策。建立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的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建议允许支付机构在境外开立备付金账户,可考虑到日常管理的便利性,支付机构只能在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开立1个人民币跨境结算备付金账户。相关银行要负责备付金存管职责。允许个人及个人商户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建议考虑网上跨境交易的实际情况,允许个人及个人商户通过代理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可以通过监控代理公司的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来实现。同时,严格规定结算银行要加强内控建设,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上设计防范和控制跨境流动风险,防止各类套利资金通过个人途径实现跨境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