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筹模式的由来及发展。
众筹的最初的形式可追溯至18世纪,当时很多文艺作品都是依靠一种叫做“订购(subscription)”的方法完成的。莫扎特、贝多芬都采取这种方式来筹集资金,他们去找订购者给他们提供资金。当作品完成时,订购者会获得一本写有他们名字的书,或是协奏曲的乐谱副本,或者可以成为音乐会的首批听众。类似的情况还有教会捐赠、竞选募资等,但上述众筹现象既无完整的体系,也无对投资人的回报,不符合商业模式特征。
在欧美国家的诸多众筹平台当中,美国 Kickstarter最具代表性,2009年Kickstarter网站正式上线。其经营模式就是用捐赠资助或是预购产品的形式为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在线募集资金。具体操作方法为:创业者或者创意人把自己的产品原型或创意提交到网站平台,发起募集资金的活动,而对创意感兴趣的人可以捐献指定数目的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当初所投资数额得到相应的回馈。
截至2012年,该平台共发布项目数27,086个,其中,成功项目为11,836个,项目共融资 99,344,382美元,参与投资支持项目的人数已经超过300万,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美元。不过目前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都是众筹商业平台起步的主要内容。作为美国众筹平台的第一巨头Kickstarter,目前也仍是以音乐、电影、漫画等与文艺相关的项目为主。据统计,2012年,Kickstarter近30%筹资成功的项目都属于音乐类。上述数据证明了众筹是一个值得肯定和推广的商业模式。
二、众筹的基本模式。
众筹主要有四种模式,包括:捐赠、赞助的众筹;奖励或预售的众筹;借贷的众筹;股权的众筹。
(一)捐赠、赞助的众筹。
捐赠、赞助的众筹是整个过程中形成了没有任何形式的回馈的捐赠合约。公众可以通过网站直接选择捐赠或者赞助现金。很多公益机构都采用这种模式吸引募捐。公益机构的管理者或组织公益活动的个人也利用自身在网络社区和社交网站中的影响力,发起资金赞助。通过网络来扩大捐款的来源。捐赠的众筹模式通常是为某一特定项目募捐,捐赠的众筹的捐赠者的主要动机是公益性的,并希望长期保持这种捐赠关系。通常,捐赠的众筹所涉及的项目主要是金额相对较小的募集,包括教育科研、宗教、环境、健康等方面。
(二)奖励或预售的众筹。
奖励或预售的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在筹集款项时,投资人可能获得非金融性奖励或产品作为回报。奖励或预售模式是得到普遍应用的模式。由投资人来提供。如,VIP 资格、印有标志的产品、或实物等。
产品或服务在创造出来前,就已经发布在网站上吸引投资者,投资者选择投资后,会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该产品或服务。筹资流程由筹资人开始。首先,把筹资项目的内容发布到网站上。每个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获得超过目标金额的投资,否则会被下架并且不能获得任何资金。投资者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并投资小额的现金。项目成功后,网站将监督项目发起人执行项目,并确保项目完成后筹资人发放实物报酬。报酬必须是非现金或者非股权式的,大多为实物回报或者服务承诺。奖励或预售的众筹众筹通常应用于创新项目的产品融资,尤其是对电影、音乐以及技术产品的融资。事先销售则是指销售者通过在线发布新产品或服务信息,对该产品或服务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以事先订购或支付,从而完成众筹融资。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传统的市场调研和进行有效的市场需求分析。同时,投资者参与事前销售的动机除了希望产品或服务被生产出来外,在产品真实销售时获得折扣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三)借贷的众筹。
该模式与预售模式有许多相同之处,根本上的不同是回报方式,报酬是现金。借贷的众筹的众筹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众筹平台向若干出资者借款。这一过程中,平台的作用是多样的。一些平台起到中间人的作用;一些平台还担当还款的责任。同时,企业(或个人)融资可能是为自身发展,也可能是为某社会公益项目进行无利息的借贷融资。因此,借贷的众筹平台可能为出资者提供利息,也可能不提供利息。
(四)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众筹平台通过向出资者提供证券来为项目所有人筹集大量资金。通常,股权众筹融资由于报酬是公司股权,该模式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常在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开始阶段,如计算机、网络公司、通讯、媒体等企业中应用比较广泛。
除了上述基本类型外,众筹融资在运作过程中还衍生出一些其他模式。如,收益共享、实物融资、混合模式等。其中,收益共享是指出资者通过对公司未来收入共享或专利融资来作为回报方式;实物融资是指出资者以产品或服务替代现金为融资者进行融资。
三、众筹商业模式的优势。
(一)降低融资门槛,有效促进创业。
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阻碍了创业的发展,而众筹是一种更大众化的融资方式,它为创业者提供了获得成本更低的、更快捷的资金的可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难”问题。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以获得从事某项创业活动的资金,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束缚,每个投资人也可以参与项目的策划、咨询、管理与运营。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只要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即可。这种依托众筹平台的创业活动在实现了“众人集资、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众筹理念的同时,也积累了经验和人脉。
(二)促进投融资体系的发展与创新,拉近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
众筹模式不仅是一种投融资活动,还作为一种创新模式。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民主化进程决定了大众创新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可以发挥自身的创新与研发能力,并借助社会资源把自己的创意变为现实的产品。
众筹模式为每个创新者(即项目发起人)提供了获取资金、市场等重要资源的平台,而不同的投资人因为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以及不同的价值观,他们可以直接对项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项目发起人会对此认真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方案。双方的互动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这种注重用户交流和体验的行为类似于“大规模定制”行为,极大地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
四、众筹商业模式的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政策原因。
众筹模式在国外已被正式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在中国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但是国内的众筹网站现状却更像推广平台。
很多人第一反应,政策不明朗是主要原因。《大鱼·海棠》在项目得到支持后,最想要做的回报便是让这些网民分享电影的股权。然而,发放原始股是监管部门禁止的,为避免碰触到非法集资的红线,只能放弃。
易卷入非法金融活动。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满足了“非法集资”的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宜信重庆等五家网贷公司以P2P借贷的名义在实际经营中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公众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已向非法集资演变,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的范畴,涉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被清退。因此股权众筹也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
(二)监管与诚信原因。
欺诈是众筹最被人质疑批评的重点。因为与传统的V C和天使投资不同,在众筹平台上,投资者对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也往往缺乏实际的了解,募资者与投资者的地理分隔也使得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业务运营状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诈骗的风险。近期国内已出现多起众筹欺诈事件。2011年9月,一家名为“贝尔创投”的网络借贷公司因其法人代表涉嫌在其他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恶意拖欠多笔债务,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网贷平台。
保护投资者难度大。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缺乏对融资项目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利率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选择。如2013,上线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倒闭,给投资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目前还比较脆弱,导致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更加困难。目前,点名时间是采取先行赔付给募集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到项目发起人应赔付的款项,但这样的方式只是亡羊补牢而已。
平台风险。国内目前几乎所有的P2P网贷都提供本金担保服务。
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对于欺诈行为则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到项目发起者赔付相应款项。“本金担保”或“先行赔付”
使得众筹平台运营方成为了交易不可或缺的媒介,使得本来属于直接融资,反而又演变成了间接融资,风险不断堆积在中间方。在风险控制方面,网贷公司一方面对一些尚未到期的资金借入者,采取帮助贴息的方式催促他们提前还款;另一方面提供本金担保服务,通常采用借款人将资产抵押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对债务向社会公众担保的模式。
而网贷公司本身资本实力不足又缺乏贷后管理能力,出借人资金面临损失风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相对较低,担保能力有限。目前,国内尚缺乏专门对众筹行业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也限于事后案件监管,而对其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没有明确,日常监管方面处于空白。
(三)参与者的观念的原因。
我国民众收入和对众筹的认知度低对众筹困境也有较大影响。众筹是偏中高层的融资模式,支持众筹,它的回报不是真金白银,但却更有意义和价值,如精神价值等。但由于我国白领群体比较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所以这条路任重而道远。
而且目前国内尚未有众筹平台能够提供从平台到服务的一系列完整功能,无法为发起者节省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也是平台价值认知度低的原因之一。筹资成功后,项目还要面临落实、回报执行等一系列麻烦工作,这让一些有群众基础和影响力项目的兴趣值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