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收定义。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定义如下:托收是出口商(债权人)开立金融票据、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其当事人有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托收经常被作为一种提升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在采用托收方式时,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转移方向相反,属于一种逆汇法。
二、托收支付风险。
(一)、交货风险。
国际贸易常用六个贸易术语中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都在出口国,这类术语成交的合同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即只要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出口国指定地点,交货即完成。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按照《国际商会2000通则》规定,FOB、CFR和CIF都是适合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其所确定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风险划分界限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即卖方只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交货即告完成。FOB、CFR贸易术语是由买方来办理长途运输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而卖方在没有将货物交给买方之前,即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一旦货物有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则在保险公司得不到任何补偿。
(二)、买方信用风险。
国际多式联运(国际贸易最常用运输方式之一)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近年来,进口商运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骗取货物,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的事例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往往是因为国际多式联运方式本身漏洞重重,进口商蓄谋已久,在签订合同之前巧妙运用其中缝隙致使出口商背负重大损失。例如国际海运联运,采用FOB贸易术语,合同规定由进口商全权负责全程运输。在此前提下,进口人可以指定相熟船只到某地接运货物,而最终提货方式实为空运;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向进口商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正本运输单据还在银行,但货物却被提走的因果倒置案例屡屡发生。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买方资信调查。
认真调查进口商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经营作风,掌握其相关商品市场信息是风险防范最基本的作业。数据库管理模式应该被大力推进在进出口公司当中,作为评估客户资信程度的依据,出口商应建立已交易客商信用档案库,前后对照从而来降低买方信用风险。对于一些新的客商,出口商须小心谨慎进行考察,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客户资信状况与客户信息,以避免不必要损失发生。现行国际流行做法是公司将部分信用风险工作委托给专业管理服务机构来做,由服务机构根据委托企业的性质与质量设立出一套完整信用风险控制方案,及时有效地展开资信调查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二)严守合同条例。
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托收方式开证手续简单便捷,无须向银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押金,也无须繁琐的开证费与改证之类费用,故托收支付方式在国际结算当中占据较高比例。但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托收方式中卖方会面临很多风险,除买方的信用风险外,卖方能否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和交单义务也许深究。
国际贸易当中,卖方除要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外,还要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单据,如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这些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以及单据之间是否一致,同样影响着买方能否及时付款。只有在卖方严格履行了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和交单义务后,才能要求买方按时付款。严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是防范风险的又一重要的措施。
(三)熟悉进口国相关政策规定。
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对国际贸易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进口国贸易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可决定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不到外汇或不准进口,甚至遭受被没收货物的处罚,皆因不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为防止货物被拒绝进口,进口商不得不在当地处理或运回货物而支付额外费用。
成交时应规定进口商将领得的许可证或已获准进入外汇的证明在发货前寄达;争取由外商预付部分货款以减少风险与约束对方,否则不予发货。比如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与外汇许可,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获得许可证与保证出口商正常收汇。出口中会遇到许多关于贸易政策的问题,这些后遗症会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出口商提前了解进口国贸易政策非常必要。
(四)注意贸易术语的选择。
在托收业务中,贸易术语的选择与风险大小密切相关。在做好客户资信调查之后,进入与客户的实质性谈判阶段。在确定交货的价格术语时,最佳选择应是CIF.为迫使进口商见单付款或承兑,一定要正确选择交货价格术语, CIF类价格术语规定代表进口商利益,出口商没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擅自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其次在CIF术语中的运输保险方面,由于办理货运保险的权利由出口商首先选择,货物运输途中如遭遇风险,出口商即按预先购保得到一定金额赔偿。若选择CFR、CPT成交合同术语,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货运保险,卖方可不担此义务。如果卖方到履约时见行情不利,故意不办保险而使货物运输风险无人担责。
(五)谨慎选择代收行。
由于托收结算只是银行针对企业所创造的一种金融产品,对进出口企业只承担极少的间接责任。被默认的自行指定代收行如有失误或不当的行为,其后果仍由企业自行承担,所以出口商应小心谨慎选择值得信赖的外国银行作为《托收委托书》中的代收行。另外国外的银行业务状况跟国内是大相径庭,有些国外代收银行与进口方关系好,会在买方还未付款的情况下事先将提单借给买方。如买方拿着提单去看货后对货物不满意,会逼迫卖方大幅度让价,如卖方不同意,买方会拒绝提货并把提单还给代收行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