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风控、合法经营
添加时间:2014-05-19 18:50
人民银行近日发文,要求汇付天下、盛付通等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从2014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2014年3月21日晚间,人民银行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3年12月~2014年1月,全国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风险事件。
可以看出,发文通报内容与预授权确认风险事件不无关系。
人民银行表示,经核实,部分收单机构存在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等问题。消息称,预授权确认风险事件涉案金额达数百亿元人民币,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无独有偶,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14日暂停虚拟信用卡及二维码支付业务;3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一场关于支付行业的讨论愈演愈烈。
近几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力拓展银行卡收单市场,降低装机门槛和刷卡费率,拓展了大量中小型零售商户。除了POS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通过互联网为手机号码充值、支付机票款、购买游戏币和彩票等,将业务渗透到消费者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落实商户实名制、风险监测与处置等方面与银行的规范操作存在较大差距。
在落实商户实名制上,经常发生POS卡单中展现的商户名称与商户对外营业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明明是电信宽带类商户,但POS卡单上显示的商户名称却为家禽、牲畜、牧业养殖专业户,这无形中增加了持卡人的对账难度。在运营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存在随意移机、不按规章制度操作、违规跨省(区、市)开展收单业务等违规行为,易产生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银行在发展特约商户时,有严格的准入标准,禁止某些类型的商户安装移动POS.银行将POS出租给商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会以每台约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商户,从而放松了对商户的风险监测,为部分商户与不法分子勾结作案创造了条件。
为追求商户数量和交易规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惜以降低准入门槛与放松风险监测为代价,只要在所谓的“合理”“、可承受”的范围内即可。这种激进型经营理念不利于国内收单市场的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此次出手,显示出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决心,相信会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起到警醒作用。
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高风险业务的准入门槛,形成业务运营报告制度;另一方面则要加大处罚力度。《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收单业务违反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说在处罚力度上过轻,约束性不强。在本次预授权确认风险事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显然未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两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快捷支付更是有待规范。来自银行方面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以来,国内信用卡无卡无密支付的争议与欺诈类交易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其中大多数来自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发展的特约商户。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及3月下旬备受市场关注的支付宝快捷支付接口被减少,部分新增用户签约不成功事件。为实现“统一营销机制、统一风险控制、统一授权办法、统一定价策略、统一系统接口”的“五统一”管理原则,近期,工商银行规范开展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原则上仅可在支付机构注册地分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并对拥有支付宝快捷支付接口权限的分行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表面上看接口减少了,但是工商银行特意加强了系统加载能力,提高了风险控制水平。另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同时调低了快捷支付交易限额,其他银行也很可能后续跟进。
3年前,各商业银行“开足马力”,竞相签约快捷支付业务;3年后,又相继“紧急制动”,对快捷支付加以严格管理。这不仅是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迅猛增加,对商业银行传统利差收益构成威胁,还因为商业银行意识到并及时发现了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隐患。商业银行的这一主动作为不仅体现了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还体现了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备受市场各方关注的背景下,筹备数月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在北京成立,首批发起单位有18家商业银行、28家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清算总中心等70多家机构。该专业委员会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挥自律和服务等职能。
在今后的业务发展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要平衡好创新与风险的关系,为客户带来更加安全的保障,还要尊重法律法规,注重合规经营,在业务经营上应更加自律与规范。同时,商业银行也应继续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创新,在合规经营、保护客户权益等方面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带领并推动我国银行卡支付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