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家第五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续展 4家被否
添加时间:2018-01-06 14:57
4家不予续展
1、湖南财信金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定。
2、上海千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终止支付业务。
3、长沙星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定。
4、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业务并入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后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21家通过续展
截至第五批支付牌照续展,央行累计注销支付牌照名单已增至28家,目前最新的支付牌照数量为243张。
多次违规转让,存在大量虚假商户,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支付业务不符合标准要求、擅自转让以及违规挪用、占用客户备用金,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都成为央行出手吊销牌照的理由。
从已经注销支付牌照的28家机构的情况来看,失去牌照的原因分为三类:
第一类:因为严重违规即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恶意拒绝、阻碍检查监督的被央行注销牌照(15家);
第二类:主动申请注销(2家);
第三类:主要涉及业务合并(11家)。
支付牌照续展重点关注什么?
人民银行通过《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综合评判非银行支付机构许可存续期间的整体经营稳健性和合规性,以及支付业务的运营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客户权益保障能力、发展可持续性等情况,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现状和监管政策导向,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如支付机构在许可持续期间一直未展业,或支付业务大幅萎缩甚至已停止一段时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其存续经营能力、合规经营意识、风控水平等均需引起重点关注。
人民银行将以续展工作为契机,对机构是否继续具备支付业务经营资质、所从事支付业务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慎作出续展决定,推进市场清理整顿,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哪两类支付机构会被缩减业务或者注销牌照?
人民银行有关《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要求明确,存在以下两类情形的支付机构,将会面临支付业务类型或覆盖范围被调整、甚至不予续展的问题。
一类是合规意识弱、风控能力差,存在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类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或支付业务发展理念不清晰,导致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或已连续停止2年以上。
涉及到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或风险事件,如2014年预授权风险事件的主要涉事机构;
二是支付业务未实质性开展、已严重萎缩或停滞发展,主要是固定电话支付业务、预付卡受理业务、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使用的预付卡等支付业务。人民银行据实调减相关机构的支付业务范围,也有部分机构考虑自身业务发展规划与调整,主动终止续展相关业务。
有些公司有较大的行政处罚为什么不会注销牌照?
第一,续展工作不同于行政处罚。《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是人民银行有关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的一项具体措施,包括机构自评、分支行初审、总行复审多个流程。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续展,以及续展部分或全部业务。因此,续展工作与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不同。
第二,支付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时间。非银行支付机构正式纳入人民银行监管时间较短,普遍存在创新冲动有余、合规意识不足的问题。这个相对年轻的行业需要一定的监管包容度。同时,人民银行有关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也无成熟经验可循,相关制度、监管措施等在逐步建立健全中。人民银行将在不断完善市场规则的同时,加大市场整肃力度,督促机构树立合规意识、强化风控水平。
牌照续展被”一票否决“的6种情况
1、存在支付业务核心系统外包,或缺少必要的备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
2、支付业务系统存在较大风险漏洞,造成个人敏感信息泄露,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
3、由于支付业务系统原因造成支付服务中断,且造成较大经济或社会影响;
4、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不及时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经济或社会影响;
5、以及现场检查、系统检测、漏洞排查等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重大安全漏洞未及时修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6、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未按照金融IC卡相关文件和标准开展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提升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以下11种情况或导致牌照无法通过续展
此前,央行联合14部位下发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下为11种或导致牌照无法延期的情形:
(一) 截至申请日,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的;
(二) 已获许可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或连续停止2年以上的;
(三) 发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的;
(四) 存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行为的;
(五) 超过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
(六)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恶意拒绝、阻碍检查监督的;
(七)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八) 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行为,收到刑事处罚或较大金额行政处罚的;
(九) 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较大规模的盗窃、出卖、泄露、丢失客户信息情形的;
(十)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存在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