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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添加时间:2014-10-04 09:00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作为网上交易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十分迅速。目前,据统计国内专门开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企业有 60 多家,主要进行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企业超过 100 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从宏观层面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主体地位很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对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规定,监管机制漏洞百出。于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就这样进入笔者的视野。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在从事电子商务的卖方和买方之间,通过第三方的参与,与网上银行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为买卖双方网上购物的资金划拨提供一个有效的通道并且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这样的一种电子支付模式,使用户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可以更加放心的来完成电子商务的支付环节。其通过网络技术在电子商务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接口,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职能,为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商家之间货币支付结算提供平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作为网络交易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不断发展。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3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9. 9 万亿元,同比增长21. 3%,而作为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 - 电子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整体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张,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业显示出一片繁荣景象。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所面临的问题。

  ( 一) 法律地位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 条规定,结算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进行。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早已突破了法律对于其特许经营范围的限制,而处于“灰色地带”.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让银行对网络交易中产生的沉淀资金进行保管,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正是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模糊的法律地位,这一行业尽管有着高额的研发投入,却无法享受充足的政策优惠。

  ( 二) 沉淀资金权属不明。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和消费者在虚拟环境中的博弈,是规避网络交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之一。消费者通过在网上购买货物,将支付给卖方的货款现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卖方在确认消费者支付货款后,通过物流公司发送货物,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告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打款给卖家。在整个交易流程中,买方在付款后收到货款前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的货款就是所谓的沉淀资金。

  以第三方支付企业 - 支付宝公司为例,支付宝的一个交易流程通常为 5 -10 天,期间产生巨额沉淀资金,其权利归属与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引发了人们对营运商将巨大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利润来源的质疑。“假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向客户支付这些巨额孳息,那么孳息去向就会有以下几种可能: ( 1) 银行协议提供无息专用存款账户; ( 2) 是银行占有该巨额孳息; ( 3) 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该巨额孳息。”2010 年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24 条明确规定: “第三方支付企业接收的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对备付金产生的孳息归属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 三) 信用监管严重缺失。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其有责任保证交易中产生的沉淀资金的安全并且维持沉淀资金的流动性。但是,如果沉淀资金与经营资金没有完全隔离,就会使沉淀资金遭受巨大损失且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一般要求进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将电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沉淀资金存入特定机构的专用账户,并且禁止这些企业以任何方式挪用该资金。但是,当监管部门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而放松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时,第三方支付企业就会对沉淀资金拥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从而可能发生沉淀资金的滥用,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时,被挪作他用的沉淀资金将无法足额支付或偿还,严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

  由于信用监管的缺失,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展过程很容易变为洗钱、偷税、信用卡套现、赌博、非法资金转移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这其中存在的巨大法律漏洞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是用户资金的流动性监管还远远不足。《办法》是为追踪打击网络诈骗、洗钱行为、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加强了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账户的监管,但是其对用户备付金的监管手段规定的还不够细致,缺乏对备付金违法使用或异常情况监测的精确的技术性参考标准。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一) 明确其法律地位。

  2011 年初,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的发放,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已经在陆续进行中。大力推行牌照管理,是针对我国目前管理混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业实施的有效的监管措施。该实施细则与牌照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了严格的行业标准,例如企业应缴纳的保证金、注册资本、风险保证等等。市场中,很多不达标的行业也会因此面临着被淘汰的可能。

  法律地位的明确,是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迅速发展的至关重要的一步。其实,在我国,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证监会批准,才能从事结算业务,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结算业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相一致,国内大多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尽量称自己为中介方,并且在用户协议中避免说自己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亟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 二) 明确沉淀资金的权属。

  根据民法一般原理,货币为特殊种类物,其所有权随着占有的转移而转移,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以货币作为保管物的,其所有权自货币交付于保管人之日起发生转移,委托人仅对保管物享有债权请求权。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单独开立了托管账户,从而将自身的运营资金与沉淀资金区分开来。因此,并不存在民法上财产的“混同”现象。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对在电子交易中形成的沉淀资金具有保管权,但是其所有权仍归属于消费者。

  在明确了沉淀资金的归属后,其产生的巨额孳息的权属也就十分明确了,根据我国《民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孳息属于沉淀资金的法定孳息,因此,应归属于原物权所有人 - 消费者。但是让第三方支付企业针对每个消费者每笔消费金额进行相应利息的分配与返还,其产生的成本可能会大大超过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这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不太可能的。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与用户的协议中明确要求消费者放弃对该孳息的请求权确实也是无奈之举,这也同时反映出沉淀资金产生的巨额孳息陷入回报无门的尴尬境地。

  笔者认为,既然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在法理上明确属于消费者所有,就应该纳入目前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基金,或由有关部门建立一个专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基金中,从而将孳息以一种新的方式返还与消费者,这种做法不仅符合了当前法学理论,而且也为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对于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 三) 加强监管力度。

  基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应该首先明确规定利用多种金融监管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如让互联网监管部门、商务部、金融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多管齐下,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 其次,建立多种严格的监管制度,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监管制度、风险预警制度、责任赔偿制度等等,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监管; 最后,还应大力提高网络监管技术。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服务于电子交易,因此对于木马、病毒、黑客的防御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更为安全,就必须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构建坚硬的网络防御保护体系,以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但是,相关立法机构在制定监管规则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能过度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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