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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创新对央行账户监管工作的影响

添加时间:2014-10-10 22:00
  1 支付创新主要表现形式。

  1.1 支付方式电子化。

  全 球实体 现金使用正在 逐步萎缩,2011年仅占交易份额的27%,并且预计到2017年将下降至23%.我国卡基支付业务量,在2013年四季度达到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量的94.89%.其主要原因是:电子方式的出现,如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电话支付、闪付卡支付等等,极大的减少了现金、票据等纸基支付方式的时间和成本。

  1.2 支付参与主体多元化。

  以跨行转账为例,以往最多涉及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支付系统、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5个方面;现在通过移动支付方式转账,至少会涉及付款人、认证机构、移动网络运营商、终端设备生产商、支付机构、付款人开户银行、支付系统、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等9方面参与者。原本不熟悉资金运转的群体也进入支付体系。参与主体对风控认知、政策理解意愿和能力不同,各方责权利关系更为复杂。

  1.3 支付与社会活动同步化。

  随着互联网和新兴支付链成熟,二者逐渐融合并同步化。支付与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过程,如集中代收、代付、POS刷卡缴纳罚没款等;支付与生产过程、商业流通环节,如B2B、B2C、扫码支付、“当面付”的出现;支付与其他金融活动,如理财、基金、证券网络销售、赎回等;都已实现同步化。

  1.4 货币资金脱媒化。

  商业体系内部资金流转与银行支付半脱离化,资金经由银行转出后,在商业体系内部可以实现流转,不再或较少回流银行。如全国性大型连锁商业集团、电商等,既支持体系内账户间转账,也可以发行预付卡。随着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和经营品种完善,存款人如需在该体系内完成生产、生活所需的资金交易活动,也并非难事。

  1.5 虚拟货币实体化迹象出现。

  部分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淘宝淘金币、腾讯Q币等已经可以购买实体商品,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有逐渐发展为全功能网络支付工具的趋势。

  1.6 第三方成为支付服务提供者。

  根 据《中国支付 清 算 行业 运 行 报 告(2014)》,2013年国内银行共处理网上支付业务236.74亿笔,金额1060.78万亿 元;支付 机 构 共 处 理 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1亿 笔,金额8.96万亿 元。支付机构互联网交易笔数较上年同期增加43.47%.银行同期增速仅为23.30%.支付方式由传统的银行、客户柜面交易,向银行、客户、支付网络运营维护方转变。支付机构在小额支付服务领域的作用逐渐凸显。部分情况可以实现独立于银行的,客户、支付网络运营维护者之间直接交易。

  上述变革,本质都可以归结到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非银行账户的创新。

  2 支付创新趋势下的新型账户。

  随着经济形态分化,存款人个性化利益诉求日益突出,账户也随之多样化。如为解决互信问题的保证金账户、联名账户等担保类账户,为更好保障职工利益出现的企业年金托管账户,为增加存款人存量资金收益的理财金账户,为方便存款人快速便捷支付的闪付卡账户,方便单位集约化管理资金的多级账户(又称集团账户、主子账户、母子账户)等等。以上均是以银行为主体,围绕客户需求创造的银行类支付账户创新。

  在银行之外,还产生了大量迎合草根利益的网络支付账户,如支付宝账户、Q币账户、百度币账户,以及半年来收益像过山车一样的各类“宝宝”账户等等。对于存款人,资金存贮池由传统的银证保账户,向手机存储卡、网络账户(以支付宝为代表),和虚拟货币账户(Bit coin、Amazon coin、Q币等)转变。账户资金性质所属业务边界也逐渐模糊。

  3 支付创新对账户监管工作的影响。

  支付创新的同时也在不断产生和积聚新风险。资金存储(账户)、传输渠道(支付系统个)是否安全、便利,货币的数量、流向是否可控,支付秩序是否稳定,存款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都需要借助账户进行监测。

  而账户形式的多样化,范围不断泛化,资金性质逐渐模糊,造成其缺乏可适用的监管制度。账户较容易被利用于隐蔽资金流向。

  因此,人民银行要用长远、开放和系统性的思路开展账户管理工作。应着眼于能够影响货币政策的流通中货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影响支付结算秩序稳定性的实质创新。而要准确和完善地统计,有效监测支付秩序平稳与否,需要将具备支付与结算功能的各类账户纳入央行监管范围。

  4 新形势下做好账户管理工作的建议。

  (1)应关注影响货币政策和支付秩序的各类支付账户。特别是虚拟货币账户、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账户等未纳入当下监管核心的账户。不然,当其受众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为较大群体认可,形成独立的资金运转体系时,货币调控政策将很难达到既定目标,也必将挑战现有支付结算秩序。

  (2)应要求各账户创造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按照货币政策当局统计数据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业务发展数据。以便货币当局观测其对货币政策和支付秩序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监管重心。

  (3)应赋予货币当局天然的即时要求支付参与各方按要求报送数据的法定权力,进行预先监测。而不是考虑新参与主体或新型账户出现时间的长短,或是在重大事件出现后的亡羊补牢。

  (4)应鼓励能够弥补现有法律空白的账户创新。以经济的方式促进社会成员间更好地相互配合或制约,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如联名账户等。如此,不仅能更好地满足权益各方的利益,还可以避免政府过多干预带来的社会资源损耗。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支付创新特别是网络支付创新不断加速,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不应也无法再局限于银行类结算账户。账户监管重心应逐步由传统的金融机构账户,向非金融机构账户,特别是向未来可能对社会资金运转产生重大影响的,网络支付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支付账户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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