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规划,第二代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NPC)、城市处理中心(CCPC)已于2013年国庆期间顺利切换上线,符合要求的参与者从2014年起分批次切换二代身份接入第二代支付系统。
第二代支付系统主要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三大应用系统。其中小额支付系统支持经批准的清算组织(即集中代收付中心)作为特许参与者接入系统集中办理代收付业务,从而实现小额支付系统公共清算平台向企事业单位的延伸。
集中代收业务包括代收业务和代付业务。代收业务指定期发生的扣款业务,如代收电费、水费、通信费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代付业务指定期发生的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第二代支付系统加强了集中代收付中心(以下简称“代收付中心”)的业务功能,优化了业务流程。代收付中心主要增加了实时代收业务、实时代付业务、主动缴款业务等。本文通过对比了集中代收付业务在第一代支付系统和第二代支付系统中的处理情况,就集中代收付业务在第二代支付系统中的应用和完善展开探讨。
一、代收付业务的性质和流程。
(一)代收付业务的性质。
第二代集中代收付业务的业务性质发生了显着变化,代收付中心发起的代收付业务由信息类业务转为支付类业务。
在第一代支付系统中,代收付中心发起的代收付业务不是支付业务,而是信息业务(通用信息报文),需要由业务接收行(即收付费单位的开户行)转为定期借记或定期贷记业务报文才能产生支付效力,实现费用收付。而第二代支付系统为代收付业务设置了专用的支付报文,由代收付中心直接发起,经支付系统转发,在收付款行之间处理,具有与其他支付报文几乎相同的支付效力,不再通过接收行发起的定期借贷记业务处理代收付中心的代收付业务。
(二)代收付业务的流程。
第二代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处理流程更加优化。一方面,由于代收付中心使用了专用的支付类报文,批量代收付业务不再受限于定期借贷记业务流程,不论是批量代收业务(如图1所示)还是批量代付业务都先发往付款行做扣款处理(实时代收付同样处理),然后再发往收款行做入账处理;另一方面,由于批量代付业务不再通过定期贷记业务处理,因此批量代付业务回执不必等到定期贷记业务退汇规定时间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才返回,从而缩短了回执时间。
第二代集中代收付业务处理流程的优化,提高了批量代收付业务的处理效率和成功率,同时使原来对批量代收付业务严格区分的借贷记业务性质模糊化。
二、代收付中心的职能定位。
(一)支付业务的发起主体。
支付业务的发起主体变更为代收付中心。代收付中心发起的代收付业务由信息类业务转为支付类业务,必然引起在代收付业务处理中支付业务的发起主体发生变化。第一代支付系统中,由业务接收行根据代收付中心提交的代收付业务信息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支付业务的实际发起主体是业务接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中,由代收付中心直接发起代收付业务支付报文,支付业务的发起主体是代收付中心。
(二)代收付中心的职能。
代收付中心在业务处理中的职能类似中央对手。从第二代支付系统中的代收付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看,代收付中心实际上承担着类似中央对手的职能,在借记付款行账户的同时贷记收款行账户,与银联、国债公司等特许参与者在相关资金清算过程中(通过即时转账报文处理)的职责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银联、国债公司等特许参与者开立了清算账户,且在借记付款行账户时不需要核验协议。
由于支付业务的发起主体变更为代收付中心,且代收付中心在业务处理中承担了类似中央对手的职能,这使得代收付中心的职责定位发生了较大变化,也对代收付中心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主动缴款业务的资金清算。
(一)主动缴款业务处理流程。
第二代支付系统为代收付中心增加了主动缴款业务(包括主动缴款查询、主动缴款、发票打印),支持非签约客户在银行网点通过刷卡、转账、现金等方式缴费。业务处理流程如图3所示。
从主动缴款业务的处理流程看,银行网点受理的刷卡、转账、现金方式的缴费业务可以是本行(受理银行/缴费人开户行)转本行(收费机构开户行)、本行(受理银行/缴费人开户行)转他行(收费机构开户行)的业务,刷卡、转账方式的缴费业务还可以是他行(缴费人开户行)转他行(收费机构开户行)的业务。
(二)主动缴款业务的资金清算。
系统只提供了处理业务信息的流程,没有说明业务信息处理后的缴费资金如何清算。如缴费业务是本行转本行,则缴费资金在受理银行的行内处理,不需跨行清算,可不规定清算规则,但在缴费业务属于本行转他行、他行转他行的情况下,受理银行无法通过行内处理完成缴费资金清算,而必须进行跨行清算。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统一确定主动缴款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一方面可以使银行明确清算方式,方便进行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主动缴款业务正式开展后因资金清算流程不明确而影响业务处理的情况出现。
四、代收付业务的交易金额。
在第一代支付系统中,批量代收业务通过定期借记业务处理,无单笔金额上限。批量代付业务通过定期贷记业务处理,因为定期贷记业务的单笔金额必须在规定起点以下(目前的规定起点是5万元),致使批量代付业务单笔金额不能超过规定起点金额。
如前所述,第二代支付系统中代收付业务通过专用的支付报文处理,不再依赖定期借贷记业务,因而代付业务也不再受定期贷记业务单笔限额的影响。而且第一代支付系统是针对小额贷记业务设定限额,由于业务处理流程的变化,代收付业务的借贷记业务性质已模糊化,没有严格的借贷记业务区分,因此不宜限制代收付业务的单笔金额。
另外,随着近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的日常支付需求增长迅速,收付费单位对收费、付费金额的需求日益提高。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多样化的支付需要,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跨行公共清算平台的作用,促进代收付业务的发展,建议取消原来对代付业务设置的单笔金额限制。
五、合同(协议)号核验。
根据《第一代支付系统报文标准》的规定,代收付中心可以根据当地业务情况,集中建立合同(协议)数据库并承担合同(协议)的日常核验工作。从第一代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看,一般都允许由银行自行核验合同(协议)号,这使得在实际业务中形成代收付中心集中核验和银行自行核验合同(协议)号并存的局面。
在第二代支付系统的模拟运行阶段,模拟运行方案沿袭第一代支付系统的合同(协议)号核验安排,规定代收付中心可向银行提供两种合同(协议)号核验模式:一是由代收付中心统一核验,二是由银行自行核验。目前,还没有明确第二代支付系统投产后最终将采取哪一种核验安排。
相比较而言,由代收付中心建立统一的合同(协议)库、集中核验合同(协议)号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可以节省银行建设和维护合同(协议)库的投入,降低银行处理代收付业务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代收付中心集中核验、集约化处理,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形成规模经济。因此,建议在第二代支付系统的代收付业务中采取由代收付中心集中核验合同(协议)号的方式。
六、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
参与者的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是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督促参与者做好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专门下发了文件,并发布了业务验收标准。从业务验收标准看,代收付相关的业务分为必验项和选验项,业务验收对象包括代收付中心和商业银行,必验项包含批量代收付业务、实时代收付业务等主要的业务种类,选验项主要是代付业务中的部分细分业务和主动缴款业务。
按照统一的业务验收标准完成验收后,代收付中心和商业银行将具备处理代收付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是在商业银行端,除了完成前置的业务验收外,行内系统是否同步完成相应的改造将决定其转变为二代身份后能否处理代收付业务。因此,建议对于商业银行不但要进行统一的业务验收,还应要求同步完成相应的行内系统改造,以确保转变为二代身份后能够处理代收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