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大额支付系统的现状及近期发展
英国的大额支付系统实际上包括RTGS基础设施和CHAPS系统两个独立的系统,这种分离结构在国际上并不常见。其中,RTGS是央行的账户系统,不仅为大额支付系统CHAPS提供资金结算,还为证券结算系统CREST、Bacs、FasterPayments、Cheque&Credit、LINK、Visa等零售支付系统及CLS提供最终结算服务。2017年7月起,英国央行宣布,获得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授权的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也可以申请在RTGS开立结算账户。目前,已有两家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直接接入RTGS.
CHAPS是支付系统,主要用于金融市场交易结算、企业间跨行资金汇划等批发支付业务和时效性要求高的、重要的零售支付业务,系统无金额限制。CHAPS曾由CHAPS公司运营。为更好识别、规避和应对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英国央行于2017年11月宣布采取国际通行的模式,代替私营公司直接运营CHAPS.CHAPS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参与模式,间接参与者使用直接参与者提供的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截至2019年3月底,CHAPS仅33家直接参与者。
CHAPS业务分为紧急和非紧急两种,参与者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流动性情况,选择实时结算的紧急支付业务,或通过流动性节约机制自动匹配结算的“非紧急支付”业务。2018年,CHAPS日均处理业务19.18万笔、金额0.33万亿英镑。
2、英国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2.1CHAPS的风险管理的法律基础及治理结构
CHAPS系统是《金融市场与破产(结算最终性)规定》指定具有结算最终性的系统,即CHAPS系统的支付业务不会因发起参与者破产而被撤销或判定为无效。
英国央行基于“结果管理框架”管理CHAPS直接参与者的风险。央行通过相关制度手册规定系统参与者准入标准、自愿退出系统、暂停或强制退出、结算最终性和不可撤销性、参与者违约等事项。所有的CHAPS直参必须每年按时提交遵守上述规定的自我验证;此外英国央行会基于风险和参与者历史表现要求其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英国央行董事会决定整个央行的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容忍度;RTGS/CHAPS理事会负责制定战略目标、风险容忍政策、评估风险管理框架、监督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决策、审查审计计划、业务连续性计划及应急管理流程,在维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促进英国支付体系的效率、创新和竞争。RTGS/CHAPS理事会下设风险委员会,负责监督风险管理框架、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状况评估。
2.2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RTGS和CHAPS的风险管理框架涵盖了央行提供RTGS和CHAPS服务的治理结构和三道防线模型,通过水平扫描、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一系列前瞻性和总结性的流程,识别、度量、监控和管理风险。总体而言,英国央行对RTGS和CHAPS的风险容忍度非常低,形成了相应的监控环境和风险文化以支持该目标。
2.2.1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RTGS和CHAPS的运行领域,通过运行实时服务监控、定期汇报、日常穿透测试和其他安全测试、KPI季度评估、定期补丁和升级,实现对日常运行风险的监控。第二道防线负责进行非财务风险管理框架和政策,并对RTGSCHAPS风险进行评估,为第一道防线提供工具和挑战。第三道防线是央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央行负责内部审计的领导是RTGS战略委员会的观察员,可以独立向英格兰银行审计和风险委员会报告。
2.2.2应急管理
英国央行对RTGS和CHAPS的业务连续性和应急管理基于“金-银-铜三级管理框架”,对危机事件的决策和报告路径进行了明确规定。
2.3系统风险管理措施和工具
2.3.1流动性风险管理
央行有监控RTGS和CHAPS运行状态的实时仪表盘,也向CHAPS直参提供了流动性风险实时查询管理工具;为帮助账户持有者管理风险,RTGS与2013年4月起,引入了流动性节约机制,CHAPS中排队的非紧急支付业务能自动匹配并抵消结算;为督促参与者更好管理流动性,防止参与者过多依赖等待收款完成付款、造成不必要的延时结算,央行对CHAPS直参规定了吞吐量标准,要求参与者在规定时点前必须结算规定比例的业务金额,具体目标值为:当日中午12:00前至少结算50%,15:00前至少结算75%,17:00前至少结算90%;为管理分级参与安排潜在的流动性风险,CHAPS规则规定,超过CHAPS系统日均业务金额2%或其结算行日均业务金额40%的间参,必须变更为CHAPS直参。除CHAPS外,RTGS对于接入的其他系统采取不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通过自动质押回购向CREST的结算银行提供日间流动性,对Bacs等零售支付系统,要求直接结算参与者必须在各个系统的预注资账户分别存入足够覆盖对应系统中最大净头寸的资金。
2.3.2信用风险管理
由于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完成结算,因此RTGS结算的性质已经完全排除了信用风险。唯一可能的信用风险来自央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日间流动性。央行通过制定日间流动性规则、指定质押品类型、设置估值折扣率(haircuts)、管理质押品集中度等手段,管理提供日间流动性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
首先,只有参与了英镑货币框架的CHAPS直参才有资格获取日间流动性,CREST结算银行通过自动质押回购满足这些CHAPS直参的日间流动性需求。
其次,可用于日间流动性的质押品是从一系列国债和中央银行债券中选出的(LevelA级别的质押品)质押品名录会在央行官网公布。质押品列表每年评估一次,并且接受第二道防线的检验。英国央行也接受欧元标价的央行货币作为日间流动性质押品,并为这些外币质押品设置了特别的外汇估值折扣以抵御价格风险。这些质押品通过发行国CSD交付给英格兰银行在发行国中央银行开立的账户,降低跨境使用质押品的操作风险。
第三,英国央行审慎设置并定期评估上述质押品的估值折扣率;抵押品逐日盯市,随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其实际估值和估值折扣率的设置受第一道防线的风险管理。
第四,央行向参与者提供的日间流动性没有上限,但保留了日间流动性规模的裁量权。极端情况下,央行会有相应的应急安排,将这种日间流动性转变为隔夜流动性。所有有资格进行日间流动性调整的参与者必须接受相应的审慎监管和内部风险评估。
最后,由于上述高质量质押品的发行者高度集中,但由于流动性非常好,英国央行没有对各类质押品的集中度进行限制。
2.3.3一般业务风险
RTGS和CHAPS不以营利为目的,费率设置原则是通过向账户持有者及CHAPS直参收费,完全覆盖中期成本;各服务之间没有交叉补贴。为确保足额覆盖预期外的运营成本,央行在调整费率时,会保持收入略有盈余。央行每年会预测系统业务量,推算当年预计收入和支出,并以此调整RTGS和CHAPS费率。新的费率经RTGS/CHAPS理事会通过后在官网公布,并于每年4月1日起执行(1).RTGS和CHAPS的每一项收费都包括年费(annualfee)和笔费(per-itemfee).英格兰银行还向Bacs、FasterPayments、LINK等接入RTGS的零售支付系统收取年费,但不收取笔费。
RTGS和CHAPS涉及的主要投资受央行投资委员会的监管,必要时会提交董事会审议。系统运营的财务状况、成本和收入,都由央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当需要有新功能或者投资项目时,英格兰银行会预估可能的费用并考虑相应的成本回收方式。例如,RTGS的LSM项目和MIRS项目,都计划在3-5年的周期内实现成本回收,而新一代RTGS项目的成本回收周期可能会更长。
2.3.4运行风险
RTGS/CHAPS理事会负责RTGS和CHAPS风险管理框架及风险容忍度水平的制定和维护;理事会风险委员会负责日常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包括业务连续性和应急管理计划,以及相关的演练和测试;央行首席信息安全官负责制定全行包括RTGS和CHAPS在内的信息安全政策。英国央行针对运行风险设置了一系列关键风险指标(KeyRiskIndicators,KRIs),用以定性及定量识别运行风险。在三道防线模型下,央行的内审部门会每年对涉及RTGS和CHAPS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进行独立审计,并对RTGS服务的特定控制措施进行外部审计。
英国央行每年都会全面评估业务连续性计划,业务需求发生重大变更后,会对其进行重新修订。业务连续性计划制定的目的是即使系统受到重大干扰或损失的情况下也能保证一定业务的处理能力,并实现关键业务的及时恢复。央行对RTGS和CHAPS系统可用率有明确规定,对CHAPS直参明确规定了可用率指标。央行对RTGS结算服务的延时和中断后恢复近乎零容忍。发生突发事件时,CHAPS可以延长到20:00,给参与者留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关键业务的当日结算。系统中断时,首要目标是保持账务数据完整性;央行的恢复时间目标是2小时,对于重大中断,RTGS和CHAPS可以在1小时内(实际仅需45分钟左右)切换到备用站点;若两站点都不可用,切换至第三备用中心MIRS不会超过2.5小时。主备站点间的切换和MIRS的切换演练,每年都至少各举行4次。英国央行对特定危机情景(如网络攻击)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管理流程演练,并每2至3年进行一次行业范围内的演练(与其他FMI、零售支付系统运营商及商业银行合作演练).
为确保RTGS的处理能力,央行会每月对12个月后的单日业务峰值笔数进行预测,并每年预测未来10年的业务笔数。央行会定期测试处理能力,常规测试是在历史峰值基础上增加10%,这一测试也会在MIRS中进行。
3、英国大额支付系统发展对我国的借鉴
与英国RTGS及CHAPS相比,我国的大额支付系统在业务功能、业务流程、技术实现、报文标准、业务规模等方面基本相当甚至略有超越,但在法律基础和风险管理仍存在很多改进空间。
3.1推动专项立法,提升大额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确认层级
我国支付清算管理制度多以人民银行部门规章等形式发布,法律层级较低;支付清算系统的结算最终性安排与《破产法》中的“零点法则”存在潜在冲突。为此,建议推动支付体系专项立法,提升支付清算系统监管的法律层级;通过相应的法律或司法安排,指定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一步明确大额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
3.2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大额支付系统风险治理结构
建议成立大额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清晰定义系统风险容忍政策、运营策略及风险决策的制度、程序、流程,定期评估支付市场及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与效率。
3.3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
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对行业趋势、系统参与者、系统互联性和风险集中度进行持续评估;参考英国央行的实践经验,建立支付清算系统风险量化指标体系,分级管理系统参与者的潜在风险;对批发和零售支付清算系统进行差异化风险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识别、度量、管理措施;通过央行、系统运营商、系统参与者及关键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双边、多边协议,约束系统利害相关各方的权责;在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有足够的能力管理新接入FMI风险的前提下,研究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等FMI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提供央行货币结算的可行性。
3.4丰富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功能
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节约机制的技术研究,探索引入流动性节约算法的可行性,提高参与者的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大额支付系统日间透支激励机制,逐步采取抵押品逐日盯市制度,根据市场情况对抵押品估值折扣率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