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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面临的风险及其监管问题分析

添加时间:2022-08-03

  1、微信支付面临的风险表现

  1.技术与网络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微信支付在社会上迅速发展起来,微信支付的用户规模逐年上升,但技术支持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升级完成,降低系统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在交易量较大时或交易比较集中时,运营服务商、微信平台的软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或连接微信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器出现故障,微信支付平台不能及时处理业务,也就不能及时完成交易,不仅会降低用户信心,严重的还会带来一定的资金损失。

  目前,一台智能手机即可完成微信支付线上交易,微信支付通过前期微信注册、身份认证、银行卡绑定等步骤,几乎获取了用户支付方面的所有信息,消费时仅输入密码即可完成交易,且小额时还可以设置使用免密支付,一旦用户手机丢失或者微信账号被盗,就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如根据泄露的用户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复制手机卡、银行卡进行套现、资金盗刷或进行非法获利活动。而银行机构、微信支付平台等也未能采取行之有效地信息保护,从而影响用户的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微信购物

  2.微信红包成为洗钱犯罪的载体

  很多移动支付都依托于第三方平台,即银行和客户间不直接见面接触,所以银行也就无法掌握和了解到客户的准确信息和交易情况,移动支付平台成为高频率发生洗钱犯罪的领域。如微信红包,当用户利用微信进行收发红包时,红包就会被保留在用户所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

  我们在注册微信账号时,注册方式包括很多种,如使用 QQ 号、手机号或者邮箱就可以完成注册,但在注册的过程中,也并没有进行实名制的注册,缺少身份验证环节;因此,对于用户来说,自己本身注册的账户属于虚拟账户,想要洗钱的人可以通过多个购买来的或虚拟注册的账户,在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转移,经过多轮多次的转移,从而掩盖了资金真实来源与去向,实现了洗钱行为。

  这种操作主要通过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所以银行或相关监管部门很难查到相关洗钱的人员以及证据。因此,微信红包成为洗钱犯罪的载体之一。

  3.涉及主体较多,易产生法律纠纷

  目前,微信支付还处在发展阶段且涉及的法律主体较多,如用户、商家、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会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加之网络环境等外界因素的干扰及缺少相应的赔偿条款,极易产生法律纠纷。

  如果用户在支付过程中与其他用户或商户产生纠纷或争议后,依据微信软件以及微信支付制定的《微信电子商务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用户协议》相关协议规定“腾讯有权要求微信支付将有争议的款项中的全部或部分转给某方,腾讯对该纠纷免于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例如微信红包,在无争议或纠纷时,用户对红包内的资金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但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微信支付官方如果介入的话,微信红包内的资金的归属与处置情况,可能由微信支付官方决定,因此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户的部分权利。

  虽然微信支付曾承诺:“如果账户内的资金受到损失,该企业将进行全额赔偿”,但是上述 2 个协议中却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条款,也没有明确申请赔偿的流程以及佐证材料,也就是,虽然发表过承诺声明,但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或文件。因此,在很多微信支付投诉案件中,最后能够获得赔付的情况却是极少,大多数都是没有结果不了了之,由用户自己承担损失。

  4.缺乏担保交易功能,存在交易风险

  在微信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无论用户是否收到商品或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可以直接转账给对方,对方在确认收款后也就完成了此次交易。在这个过程中,用户没有选择是否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也没有检验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时间,由于微信支付缺乏担保交易功能,就增加了交易风险。这对维护用户的合法权利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此外,一方面微信支付给信用卡套现带来了便利,本身信用卡就是一个依靠纯信用的信贷产品之一,如果恶意套现较为容易实现,那么会易产生信用风险,给银行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恶意套现会产生更多的虚假交易,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不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微信支付风险

  2、微信支付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微信支付主体定性不明

  根据央行制定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划分为非金融机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微信支付平台却把自己定位于为用户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针对微信支付主体的定性问题,之所以会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是因为微信支付品台中不仅包括了基础的代收代付功能,还包含了其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服务,如电子资金账户结算、理财、借贷等服务。

  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微信支付平台的主体还没有明确的定性,在实际运作中给其监管工作也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

  2.平台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性

  近些年来,在微信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微信支付平台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会不利于微信支付平台的发展,可能会产生信用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问题。此外微信支付平台的网络科技建设方面还存在部分漏洞,可能会出现不兼容的情况,极易出现交易失败或用户信息泄露的问题出现,由此放大了微信支付的技术风险。

  3.微信支付领域反洗钱监管空白

  一是未建立健全针对微信支付反洗钱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针对正规金融机构和获得准入资格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还未明确规定针对微信支付的反洗钱监管的相关内容或法律法规,目前也未要求微信支付针对其用户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并按要求上报报告,也未要求微信平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反洗钱监管人员也无法介入前期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中,后期没有权限也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微信用户在微信支付交易中的资金流向,也就无法开展可疑交易资金的识别、分析和研判工作。

  二是监管主体缺失,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银保监会主要负责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开展反洗钱监管,且银保监局的监管范围中并不包括非银行结算类业务;工信部从工业及信息科技的角度对电信运营商的移动支付业务开展监管,所以虽然名义上监管主体很多,但是存在义务机构不能全覆盖、业务不能全覆盖等情况,也就产生了所谓额监管缺位和监管空白的问题。

  三是监管难度较大,微信支付主要通过电子信息化为用户提供金融支付服务,由于微信一定程度上的虚拟性,以及不能长期完成保存交易记录等特点,让洗钱分子很容易利用相较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薄弱或不到位的现实情况,完成资金转移分散等洗钱行为。

  四是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措施,反洗钱监管的手段及措施总是存在滞后性,所以产品的快速跟新与监管手段需要科技支持、专业知识支撑形成矛盾。

  4.责任划分体系尚不明晰

  一方面针对移动支付平台尚未建立有效的责任划分机制,在使用移动支付的过程中,一旦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于如何界定责任承担与赔偿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用户的资金损失很难得到赔偿和救济。每个用户的资金受到损失的原因可能都是不同的,移动支付平台不会对各种用户资金受到损失的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移动支付平台需要对各类情形导致的用户资金受损的情况承担大部分责任,那么会非常不利于移动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与业务扩张,也不利于支付产业的的发展和转型。

  另一方面,在移动支付平台中,如果用户权益受到侵害时,当前能依据和参考的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合同法》和《用户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改变新型支付产业下的法律关系,用户没有选择的被迫同意接受微信支付平台制定的条款服务,在诉讼中秉持着传统的法律原则适用,在移动支付中,要求用户承担关键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对用户非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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