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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上支付手续费核算现状及处理对策

添加时间:2014-05-28 14:08

  电子商务将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集约成一体,以其服务范围宽泛、信息迅畅可比、交易便捷快速、低成本运营等诸多优势,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支持下近几年呈现爆发式增长。其将服务与资金交割融于一体的技术服务,更凸显其革命性与高效性。网上支付(也称“网络支付”):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和商户、商户和商户之间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过程。网上支付完成了使用者信息传递和资金转移的过程。广义的网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狭义的网上支付仅包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支付。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通过与银行的商业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个人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两者都是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提供的一种有偿的服务;仅仅是银行是直接还是间接提供服务罢了。

  根据艾瑞咨询集团《2009—2010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度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支付额仅销售额为196亿元,到2009年已经达到5012亿元,预计2012年将达到19303亿元。而其中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实现电子商务资金交割的主要手段。2009年国内主要网站在C2C上分别平均占到24%、49%。在统计国内11家知名购物网站上,2009年B2C两项支付方式使用分别平均占到20%、29%;而其中淘宝商城达到23.2%、63.1%,合计为86.2%。手续费金额已不可小觑,其核算准确及信息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不少电商企业至今沿袭着电子商务初始阶段的概念:网上手续费金额微小,会计准则也没有明确规定或暂未涉及,尤其是收费企业基本具备金融或准金融性质、且往往不提供发票,便将手续费用纳入“财务费用—金融手续费”科目核算。笔者认为不妥,原因有三:

一、会计核算不准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财务费用的定义: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对于电商企业而言,网上支付平台不是筹资平台,而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为电商企业提供一种实时、便捷完成资金交割的一种服务,相比于传统人工作业,更具先进性与高效性。这种服务,是伴随销售业务的产生而产生。会计核算确认、计量、报告的基本原则中配比性原则明确要求:企业某些收入项目与费用之间在经济内容上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些收入是由于一定的费用耗费而产生的,或者说,这些费用是为了取得这些收入而产生的,凡是这种存在因果关系的收入与费用都应直接配比。由此强化所费与所得、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可见,手续费用纳入“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更加合理、准确。有利于电商企业在运营评价等方面更具可比性。

二、财务信息不透彻

  支付方将手续费纳入哪一个科目核算,虽然不影响净利润,但影响着财务指标分析。在经营业绩评判上,我们经常使用销售毛利率、营业费用率两个指标。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除直接成本后边际(毛利)与销售收入的比值,确定产品贡献率的大小,由此进行经营决策。营业费用率(或是“百元销售费用”),是将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进行比较,由此揭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费用的控制程度。当产品毛利低下时,也是开展“节流”工作的“风向标”。由此可见,将手续费列入哪一个科目核算,必将对上述两个指标生产不同的结果。特别是将指标进一步细化到具体商(产)品结构中去,且这种商(产)品价格与成本费用双高情况下,指标灵敏度愈加显现。会计核算的不准确导致财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经营者正确决策。当实际毛利率低于资金成本,甚至毛利率出现负数,便会产生企业经营量越大,亏损也越大,经营者陷入困惑的境地。

三、税制改革不彻底

  同样,手续费收取方如何核算,似乎也不影响利润水平,但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率行试点,影响将会显现出来。网上支付服务按照传统的观念,视作金融服务业,暂不属于本次税改范围。但事实上,是从其实质而言,已符合《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二项“信息技术服务”的定义,应该属于本次税改范围,税率将由之前5%的营业税改变为6%的增值税。虽然增加了进项抵扣项,而事实上作为拥有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高科技公司往往是轻资产公司,几乎没有进项部分,因此改制后的税率及其附加税,实际税负可能会增加1.13%。在会计核算不明确的情况下,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对于此项收入核算选择何种方式不难想象。更有个别金融单位利用其独特平台优势,结合网上支付技术,将网上支付、分期付款、贸易销售等三项服务打包混合销售。其中,通过提高网上支付手续费与分期付款的费率,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为所谓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同样,支付方得不到应有未有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两项因素的叠加,阻碍“营改增”的进度与深度。只有明确会计核算方式,通过支付方按照会计和税务要求,取得正规发票并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才能杜绝漏洞,从而有效推进税制改革。鉴于以上三个原因,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手续费按其性质,列入“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必须予以明确。也通过网上支付手续费核算这一原本并不起眼的会计核算环节,给我们一个启示:随着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各类新型经济蓬勃兴起与发展,环境的变化、技术的变化、组织形式的变化、管理模式的变化急剧要求传统会计核算方式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变化。会计研究者必须从实务出发对原有的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完善,从而推动财务管理不断更新,更好的服务于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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