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营销案件分析
添加时间:2017-09-07 10:19
近日,松原市发生了一起第三方机构违规办理pos机案件,虽然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妥善处置下,未造成商户资金损失等严重后果,但案件折射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营销问题,应予关注,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应对。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7月,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接到辖区商户反映,有人员冒充某国有银行支付部门客户经理营销布放POS机具,其行为可疑,疑似诈骗行为。松原中支第一时间采取行动,联系某国有商业银行,确认为假冒行为后,果断向公安部门报案,在公安部门协助配合下,查实推销POS机具人员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公司地点位于北京市,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为中国银联合作单位)员工,公安机关认为该员工行为是虚假宣传,够不成犯罪,属于行政管辖范围。
二、案件暴露出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以下分支机构不掌握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状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为受理支付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接受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指定机构。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在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导致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不了解本辖区内支付机构经营状况,监督管理跟不上支付机构发展步伐,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举步维艰。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低下,合规经营意识不足。
由于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尚不成熟,与商业银行长期发展而形成的严密风险内控水平和严格外部监管相比,非银行支付机构明显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风险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为抢占市场份额、提高盈利能力采用各种违规经营手段,以创新的名义,混淆交易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套用商户MCC码、异地收单等人民银行命令禁止的行为。普遍存在金融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合规守法经营意识薄弱等问题。
(三)社会公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了解不深,难辨真伪。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集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金融融合的产物,业务跨度更广,发展速度极快,交易模式更为复杂,社会公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了解不够深入且相对滞后。面对形式多样、方式多变的支付服务,社会公众难以辨识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存在安全意识薄弱,在利益诱惑面前,防范意识降低等问题。
三、相关建议。
(一) 上下联动、横向合作,促进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健康发展。
建议明确基层央行职责,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向业务开展所在地人民银行市、县级分支机构备案,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表,按时报备重要变更信息等相应职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统一的支付机构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流,以强化对跨地区开展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在超范围从事支付服务、打击支付服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合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明确监管工作分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推动、扶持依法合规经营的从业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提高违规成本倒逼非银行支付机构强化管理,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规经营。
通过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现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法律位阶,完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规制度,增强违法处罚力度,加大支付机构违规成本,提升监管权威,倒逼非银行支付机构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国家监管和地方监管之间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的现实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强化自律意识、合规意识、安全意识。
(三)普及支付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各支付机构应加强对公众支付安全知识教育,提示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引导公众办理支付业务时选择依法成立且经人民银行授权开展支付业务的公司,接受服务时查验经办人员工作证件,要求经办人员出具有效身份证件进一步核实等措施,警惕无正规协议和审批手续的支付服务,降低自身资金风险,不给不法份子可乘之机。